37号文深度解读|ODI与返程投资合规要点、违规场景及自查清单

【本文纲要】

一、“境内居民+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涵义

二、37号文登记核心模式

三、外汇登记合规要点

四、跨境资金收支合规要点

五、合规自查清单




一、“境内居民+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涵义


“3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登记的概念,是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再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据此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银行)申请的外汇登记行为。

先明确几个基本定义:



(一)登记主体

“37号文”要求登记主体须为“境内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

“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拥有中国境内身份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注意,持有境外永久居住证的按照境外居民个人处理,不适用37号文。

上述居民个人在境内需拥有一家权益公司,并且是该公司的股东,这是首要的主体资格要求。只有完成37号文登记并满足相关要求的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才可以合法地进行境外投资(例如设立BVI公司等一系列离岸公司),才能合规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股份,并将境外收益/融资合法带回境内(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



(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出资方式

“特殊目的公司”(SPV),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境内个人对SPV公司出资,是指境内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将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置入SPV公司,导致该SPV公司发生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的行为。

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具体地说,境内出资部分是指境内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出资,境外部分是指个人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包括股权、无形资产、实物、现金等多种形式。注意,目前不允许境内个人直接汇出资金用于SPV的设立(注册费用除外)。



(三)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SPV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这种投资方式通常是为了实现以下目的:

1. 跨境资本运作

通过在境外设立SPV,进行跨境融资、并购等资本运作,实现境内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2. 规避外资限制

某些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外资限制,通过返程投资可以规避这些限制,实现对境内企业的投资。

3. 税务筹划

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4. 资产保护

将境内资产转移至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实现资产的保护和隔离。

返程投资结构包括两个环节:第一环节即ODI环节,即境内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控制SPV的对外投资登记;第二环节是FDI环节,是指境外SPV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新设、增资、并购或跨境换股,完成对境内企业WFOE的股权投资。

凡不能合理证明已经或将来能够完成这两个环节的个人境外投资,外汇局或银行均不受理ODI登记或补登记。也就是说,搭建个人返程投资结构的可能性,是能否办理ODI外汇登记的重要前提条件,银行受理登记的范围仅限于那些已经具备返程投资结构或者提出申请时能合理证明将来有能力搭建返程投资结构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37号文登记核心模式


上图以典型的红筹架构(境外上市型)为例,是境内个人通过SPV搭建架构、引入境外融资并实现境外上市的核心模式。



(一)境内顶层参与主体(架构发起端)

1. 创始人/天使投资人/ESOP/机构股东:

是境内权益的实际拥有者,也是架构的发起方。其中:

· ESOP,即员工持股计划,用于绑定核心团队,通过专门的SPV实现股权激励;

· 其他主体(天使、机构股东),是境内企业的早期投资者或联合持股方。

2. 出资与境外SPV设立:

境内主体分别100%控股境外第一层SPV(BVI公司),这一步是37号文登记的核心环节,境内居民需针对各自控制的BVI SPV完成37号文登记。



(二)境外中间持股层级(融资与上市载体)

开曼控股公司(Cayman Holding)是架构的核心融资/上市主体,接受境内各BVI SPV的持股(合计x%),同时向美元投资人出让部分股权(合计1-x%),实现境外私募融资(如VC/PE投资),也是后续港股/美股上市的挂牌主体。



(三)BVI控股公司(BVI Holding)

通常用于资产交易与风险隔离,由开曼公司100%控股,是境外架构中常见的“中间层”,便于后续股权变更、并购等操作(BVI属地的股权交易规则更灵活)。



(四)香港控股公司(Hongkong Holding)

因中港税收协定设立可降低境外利润回流、股息分配的税务成本,同时作为返程投资的“落地层”,100%控股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FOE)。



(五)境内落地与运营层级(权益控制端)

1. 外商独资企业(WFOE Co)

是境外架构在境内的合规运营实体,由香港控股公司100%控股,也是连接境外架构与境内权益的核心桥梁。

2. 境内权益实体

· 是企业实际开展经营的主体(如互联网、教育类业务公司);

· 控制方式分两种:

◦ 若行业无外资准入限制,WFOE直接并购境内权益实体(股权控制);

◦ 若行业属外资负面清单(如互联网、医疗),则通过VIE协议控制(包括独家服务、股权质押、投票权委托等),实现对境内权益实体的利润和控制权归集。



(六)核心运作逻辑

1. 权益转移

境内实际控制人的权益通过“境内主体→境外BVI SPV→开曼公司→香港公司→WFOE”的链条,实现跨境归集;

2. 融资与上市

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引入美元投资人融资,后续在境外证券市场挂牌;

3. 利润回流

境内权益实体的利润通过VIE协议或股权分红,逐级向上归集至境外上市主体,最终分配给境外投资人与境内实际控制人。

这一架构是37号文监管的核心场景,境内居民对第一层BVI SPV的登记、架构的全链条披露、以及资金跨境的合规性,是整个模式合法落地的关键。




三、外汇登记合规要点




(一)办理37号文登记需同时满足的前提条件

1. 在申请办理ODI登记之前,该境内个人已经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一家或若干家境内企业的股权,境外SPV未来拟以增资、并购等合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

2. 境内个人设立境外SPV应以融资为目的,且从当前行业标准、规模、盈利能力、监管政策等角度看,这些境内企业具备潜在能力获得境外的股权或债权融资;

3. 个人提供返程投资承诺,并表示在合理时期内实施返程投资;

4. 监管其他要求:境内个人拟在(或已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不存在返程投资构架或潜在返程投资构架的,银行将不予受理。银行将按照展业原则对交易行为做出真实性审核和判断,最终目的是从登记范围中排除那些“明显不具备商业合理性的情形”。



(二)关注融资层及返程层公司情况

融资层通常为红筹架构中的拟上市主体开曼公司,返程层则通常为红筹架构中的境外最后一层主体香港公司。新增登记时,由银行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中备注融资层及返程层公司的相关情况,也就是说,在办理ODI登记时,银行需申请人提供融资层、返程层公司的相关信息及资料。



(三)37号文如何办理补登记?

办理ODI外汇补登记需具备两个前提:

1. 居民个人已经对SPV公司出资,包括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注册费用除外);

2. 存在合法或潜在地返程投资架构。

补登记须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银行仅可办理SPV新设登记)。因补登记的时点通常是境内个人已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SPV出资,故在向外汇局提交初始登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SPV存在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证明材料、证明融资资金来源的融资合同或银行流水、向SPV装入境内资产的证明材料以及SPV与返程投资企业资金跨境收支的证明文件等。外汇局在移交检查后为其办理补登记,即“先处罚、后补办”。



(四)SPV变更及注销登记的主要情形及处理方法

1. 申请人计划将原境内个人变更为另一境内个人的,银行主要审核变更申请的合理性,比如继承、赠与或有偿转让等,当事人自行保证符合与继承、赠与、转让等有关的税收和其他法律法规。

2. 申请人计划将境内个人改变为境内机构的,在符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前置规定的前提下,可变更或注销原SPV登记。举个例子,境内个人B在境外设立了一家SPV并已在外汇局登记,现有一家境内企业A欲购买该境外SPV的50%股份,在符合企业对外投资的各项条件后,境内个人应在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登记,且境内主体间的股权转让对价款应该以人民币支付。

3. 申请将境内个人改变为境外个人或境外机构的,按市场原则进行有偿转让并取得合理对价的,可注销原SPV登记。

4. 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造成SPV终止经营的,可办理SPV注销登记。

5. 因境内个人移居境外的,按个人财产(移民、继承)对外转移办理。




四、跨境资金收支合规要点




(一)设立SPV

境内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SPV,但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SPV注册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SPV不得发生其他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行为;且境内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SPV办理登记。



(二)境内个人通过SPV投资的基本原则

1. 可以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海外投融资,并进行投资回笼;

2. 境内居民个人控制的境内公司,可以向已经登记的SPV放贷,按境外放款要求办理额度登记;

3. 根据设立SPV、回购股份或者退市的真实合理需要,可以购汇汇出外汇。

4. 根据要求,境内个人需在办理SPV登记时承诺返程时间,SPV登记银行需定期跟踪客户的返程情况,对于承诺时间内未返程且无合理解释的,需及时上报外汇局;对于境外融资失败的,银行需协助客户注销SPV登记。



(三)境外SPV跨境资金收支的合规要求

1. 收入方向:

个人返程投资结算项下,境内个人从境外SPV分配的利润、分红、股息或其他经常项下收入,可通过经常账户直接办理;从境外SPV减资、向境外机构或个人出让股份或SPV清算获得的收入调回,可通过在银行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

2. 支出方向:

境内个人从SPV的境外合资方受让股份、境内个人向SPV增资等跨境资金支出需求,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对SPV放款,办理相关的放款登记手续;境内投资者以境外股权投资方式设立新的境外企业,对与SPV有关的境外上市企业进行私有化操作的,应当符合与机构相关的境外投资管理一般规定。




五、合规自查清单


笔者比照近年37号文的一些高频违规场景,如未登记、虚假申报、资金违规跨境流动等整理了一份合规检查清单,内容覆盖登记、架构披露、资金流、银行材料四个核心维度,方便读者直接对照排查。



(一) 登记相关合规自查(对应未登记、补登记违规场景)



(二)架构披露合规自查(对应虚假申报、架构信息不全违规场景)



(三)资金流合规自查(对应资金回流、用途不符、违规跨境流动场景)



(四)银行材料合规自查(对应银行未尽审核义务配套违规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