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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科目考试内容及要求

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所学的民法规范和民法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

4.考试内容除大纲规定内容外,每年6月30日之前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生效法律,也列人考试范围。

《民法》科目考试形式及试卷结构

1.试卷总分:150分。

2.考试时间:150分钟。

3.考试方式:闭卷考试,纸笔作答。

4.试卷结构

试卷结构

项目类型

构成占比

试卷内容

总则部分

约20%

物权部分

约20%

合同部分

约25%

人格权部分

约20%

婚姻家庭部分

继承部分

侵权责任部分

约15%

试卷题型

选择题

约46%

简答题

约20%

论述题

约14%

案例分析题

约20%

试卷难易

容易题

约30%

中等难度题

约50%

较难题

约20%

第一部分 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公序良俗、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

3、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

益),内容(权利与义务)

(二)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2、分类: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

3、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三)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

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

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隐私、荣誉)、身份权(抚养、监护)

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请求权:债权等

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绝对权: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

相对权:对人权,债权等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

2、私力救济

(1)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

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

(2)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

(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概念: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

时效:始于出生(出生证明为准,次者户籍登记)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

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

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以上),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8 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

年人)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宣告失踪

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 3 个月

效力:财产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

宣告死亡

条件:下落不明满 4 年(意外为 2 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

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 

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 

(五)监护 

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

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

四、法人

(一)概述

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

3、法人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称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概念: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

2、法人变更类型: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

3、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

4、法人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

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

五、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指由 2 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 2 个或 2 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 个以上,无限责任

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 个以上,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

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同意。改变名称地点业务范围处分不动产担保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先协商,不成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不得全部利润或亏损只让部分合伙人承担

7、普通合伙债务的承担: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超过自己出资比例,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8、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全体一致同意,书面协议,如实告知经营财务状况,入伙后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责任,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退伙后合伙人资格丧失,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债务大于企业财产的应按比例承担亏损,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2、有限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灵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享有某些特殊权力(处分自己财产份额的权力)

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2-50 个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 1 个普通合伙人,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的入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5、有限合伙的退伙:(法定退伙)死亡或宣告死亡,被吊销或破产,丧失相关资格,企业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资格。有限合伙人转变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有限合人的,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六、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分类:

单方行为(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与双方行为(合同等)多方行为(联营合同等);

要式行为(书面登记)与不要式行为(形式自由);

有偿行为(买卖租赁)与无偿行为(赠与、借用);

诺成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行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

主行为与从行为(如借贷行为是主行为,担保行为是从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标的

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民事行为(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概念:指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本质违法性,完全无效,自始无效,确定的无效

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法律后果:一开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取得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应赔偿

(四)可撤销民事行为☆

概念: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撤销之前有效力,由撤销权人实施,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或变更,行为成立时超过 1 年不予保护

情形: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但没有危害国家,乘人之危

撤销权的行使: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法定期为 1 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概念: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特征:行为人具体行为已经完成,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终效果可能有效也无效,一旦有效则具有前溯力,一旦无效则自开始无效

情形:无权处分情形,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七、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

直接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特征: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行使的原则: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人应维护本人利益,亲自完成代理事务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理权的消灭☆

1、委托代理的消灭:时间届满或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特殊情况有效,如不知情、继承人承认、等约定事务完成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和指定代理的消灭: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狭义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信服有代理权的理由的代理行为。广义代理包括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2、无权代理特征:符合代理行为表明特征,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本质),法律效果待定

3、狭义无权代理

情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法律后果:本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和拒绝权(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活动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相对人的催告权(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代理权)和撤销权(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第三人可以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的表示)。

4、表见代理☆

概念: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行为人无权代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情,具备代理的表明要件

法律后果:是一种有效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如果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权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诉讼时效

(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五)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部分 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概念: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特征: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内容是直接支配管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设定必须公式,具有追击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

(三)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四)物的特征: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必须有为人现实支配的可能性

(五)物的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

(六)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七)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权和留置权)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主物权(所有权)与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八)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九)物权的保护: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修理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二、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

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典权、抵押权、质权等

消灭: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

取得:取得时效,因公征收,法律规定,附和混合加工取得,继承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合法生产建造取得,法院仲裁文书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消灭: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交付(以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变动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

三、所有权☆

(一)概念: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完全性,单一性,弹力性,恒久性,绝对性,排他性,社会性

(三)内容: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核心,基本权能)

(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总称。

(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权利复合性(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三要素),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三权不可分离)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

(七)相邻关系的概念: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八)相邻关系的特征: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九)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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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共有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一个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十一)共有的特征:权利主体多元性,共有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表现为各共有人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义务,本质是所有权的联合

(十二)按份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个自己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十三)共同共有

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负责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同所有,家庭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

四、用益物权

(一)概念: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二)特征:标的物为不动产,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有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特征: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权利、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取得

基于民事行为:

创设取得(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转移取得(转包、互换、转让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许可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非基于民事行为:继承取得

消灭:期限届满(耕地 30 年,林地 30-70 年)、发包人提前终止土地合同、国家的征用、承包方交回承包地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设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特征:目的是为自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客体仅限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期限具有稳定性

取得: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者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期限:居住用地 70 年,工业用地 50 年,教科文卫用地 50 年,商旅娱乐用地 40 年,综合用地 50 年

消灭:土地灭失,约定事由发生,依法收回土地,试用期届满未续期

(五)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客体是依法批准划拨给村民用于住宅建造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内容是为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而对土地进行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一般是无偿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

内容: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收益和处分,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使用权消灭,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的不再批准

(六)地役权☆

概念: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

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特征:主体为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

设定的他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具有期限性

取得:约定取得,法定取得(因用益物权的设定而取得、因用益物权的分割转让而取得),继承取得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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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概念: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特征: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以取得或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消灭情形: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其他

(二)抵押权☆

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特征:是担保物权,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设立:抵押权的标的(允许抵押的财产: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料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为禁止的其他、禁止抵押的

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其他),抵押合同(书面形式),抵押登记(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抵押权的处分权,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

条件: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情形的,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方式: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

顺位: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

(三)质权

概念: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动产或者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以动产为客体的质权(书面形式,交付之时成立)

权利质权: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四)留置权☆ 

概念: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役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取得:积极要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消极要件(留置不得超过相应比例并不得违反法律,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序良俗,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得留置)

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占有并扣留拒绝返还的权利,收取留置权的孳息的权利,保管留置物费用的请求权,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五)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性质不同: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标的物所有人不同:抵押物的所有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留置物的所有人仅限于债务人

转移条件不同:抵押权随债权转移而转移,留置权转移以留置物占有的转移为要件 

权利实现情形不同:留置权法律允许债权人留置标的物后债务人有 2 个月以上的履行期,抵 押权人在通知债务人之后即可对抵押物行使处分权

(六)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不同: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

担保物权为从物权,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后不能当即实现其权利,只有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才能够行使担保物权,而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之时即可实现其权利

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担保物权主要不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用益物权如果不占有标的物就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

物上代位性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用益物权不具有

六、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是独立于所有权及他物权的一项制度

(二)占有的分类:有权与无权,恶意与善意,直接与间接,自主与他主

(三)占有的保护: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部分 债权

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反映财产流转关系,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特定行为实现,发生具有哦任意性和多样性

(三)债的分类☆

以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之债,法定之债

以债的标的物是否特定: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

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另外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单一之债与多人之债,主债与从债等

(四)债的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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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的保全

概念: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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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的担保☆

概念:指以特定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信用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法律制度

1、保证

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征:从属性,相对独立性,补充性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保证责任的免除:期限届满债权人未提出请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债务更新,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2、定金

概念: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障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成立: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 20%,书面形式

效力:主债履行后定金的从债宣告消灭,证约的效力,担保的效力

(七)债的转移

概念: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内容与客体不变

有效条件:须存在合法的债务债权关系,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债的消灭

概念: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原因: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二、合同

(一)合同概述

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抗辩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一般程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

成立时间: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准,不要式合同意思达成一致为准

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提示性条款,格式条款

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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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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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催告,通知对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行使解除权,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六)各种合同

买卖合同的概念: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给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财产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协议。是商品经济中最主要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支付价款,接收标的物的义务,检验的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自交付时转移(不动产以登记)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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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的保全

概念: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六)债的担保☆

概念:指以特定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信用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法律制度

1、保证

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征:从属性,相对独立性,补充性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保证责任的免除:期限届满债权人未提出请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债务更新,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2、定金

概念: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障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成立: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 20%,书面形式

效力:主债履行后定金的从债宣告消灭,证约的效力,担保的效力

(七)债的转移

概念: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内容与客体不变

有效条件:须存在合法的债务债权关系,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债的消灭

概念: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原因: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二、合同

(一)合同概述

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抗辩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一般程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

成立时间: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准,不要式合同意思达成一致为准

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提示性条款,格式条款

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四部分 人身权

一、人身权概述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并且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具有专属权,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名称权除外)

分类: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身份权(监护权、配偶权、亲权等)

二、人格权☆

概念: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实现自己的独立人格必须具备的权利

特征:非财产性的权利以人格利益为客体,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专属权,绝对权,民事主体普遍享有和一律平等的权利,经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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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一、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题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按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身份法律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

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身份权(核心是身份)就是亲属地位的法律化

二、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种类:配偶,血亲和姻亲

(二)亲系(直系和旁系)、行辈(长辈,平辈和晚辈)与亲等(我国用代数表示,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为两代)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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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婚

(一)结婚的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特征:行为主体为异性男女,行为性质为身份法律行为,结婚行为必须符合法

律规定的特殊有效条件

(三)结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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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实婚姻:1994 年之前具有结婚的实质条件的构成事实婚姻

(五)无效婚姻☆: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不到法定婚龄

(六)可撤销婚姻:胁迫

四、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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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间的抚养: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3,夫妻间的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离婚

(一)概念: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特征: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为前提,属法律行为,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进行

(三)登记离婚

1,概念: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共识,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2,条件: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合法的离婚协议书

3,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四)诉讼离婚☆

1,概念:是夫妻双方一方基于法定的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形式

2,适用情形: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另一方下落不明的,事实婚姻,不是国内登记的夫妻

3,程序:调解,判决(15 天内不上诉的有效力),上诉(审理完毕后,原告 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

4,法定理由:重婚同居的,虐待遗弃的,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的,感情不和分居 2 年的,其他

5,限制性规定:现役军人的限制,男方的限制(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 1 年内或终止妊娠6 个月之内不得,女方提出可以)

6,法律后果:身份上的后果,财产上的后果,夫妻债务的清偿,离婚后的经济帮助

六、父母子女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有继承权,且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互相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七、收养

(一)概念: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的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特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只能发生在非直系亲属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要式行为,是可以解除的民事行为

(三)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四)可以收养孩子的人:收养人年满 30 岁,无子女,有抚养能力,身体健康,只能收养1 名子女(残障儿童不受此限)

(五)可以被收养的人:不满 14 岁的孤儿,不满 14 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 14 岁的父母无力抚养的

(六)收养的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七)无效的收养行为: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法和公益,不符合法定的方式

(八)收养关系的解除:协议解除,诉讼解除

第六部分 继承权

一、继承权概述

(一)概念: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取得的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特征:与一定的财产所有权联系,与一定的身份关系联系,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

合法有效的遗嘱,标的是遗产,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是期待权)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平等(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儿媳女婿平等、同一顺序平等),养老育幼互助互济,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四)遗产的概念:是公民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死者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五)遗产的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

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其他(承包经营权不能)

(六)继承权的接受: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的代理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有明示和暗示,没有表示放弃,视为接受)

(七)继承权的放弃: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人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效力,必须明示,应当继

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不可转让

(八)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应继份额以及遗产

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对遗嘱继承的限制,以人身关系为基础,具有强行性特点

(三)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义务也算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五)转继承: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的法律制度

(六)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性质不同(代位具有替补性质,转则连续发生两次继承),事实根据不同(死亡人顺序、时间不同),主体范围不同(代位限于晚辈直系血亲、转可以是任何合法继承人),适用范围不同(代位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可以发生法定也可以遗嘱)

(七)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分配,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分配(照顾生活困难、权利义务一致、相互协商)

(八)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三、遗嘱继承

(一)概念: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做的处分,或者对其身后事务所做的安排,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

(二)特征:发生以存在有效遗嘱以及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直接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约束,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被继承人没有与其他公民社会组织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

(四)遗嘱的概念: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有关事务,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五)遗嘱的特征:单方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具有人身性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独立进行不用代理,死后生效

(六)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最具有证明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后面三个均要有 2 个以上见证人)

(七)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人要有遗嘱能力(必须完全民事能力),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九)遗赠的概念:指公民以遗嘱的形式将其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者集体组织,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十)遗赠的特征:单方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的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国家集体组织

(十一)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主体范围不同,客体范围不同(遗赠必须在清偿完债务之后),行使方式不同(遗赠需在 2 个月内作出接收的表示),法律地位不同

(十二)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指遗赠人或受抚养人与受遗赠人或受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十三)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双方民事行为,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双务有偿民事行为,具有优先性,抚养人不限于自然人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尊重被继承人意思,保留胎儿份额,互谅互让互相协商,物尽其用,平等分配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限定继承,保留必要份额,清偿债务优先于遗赠

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概念: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民事义务所应当承受的民事后果

(二)民事责任特征: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财产性

二、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缔约人的主观过错,相对人受到损失,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

三、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是一种民事责任,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完全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三)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是不可抗力)

(四)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责任,之后有权要求第三人赔偿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指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既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行为的规定,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中造成两个民事责任之间的冲突,受害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六)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或定金(不能并存)

四、侵权责任☆

(一)概念:指民事主体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特征:前提是出现了侵权行为违反了民事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承担方式可以适用财产方式也可以非财产方式,具有优先性。

(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无人限人监护人,用人单位员工,饲养动物,机动车,环境污染,产品生产者,建筑物倒塌)。

(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五)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过错。

(六)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的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七)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受害人同意或故意或有过错的,第三人介入,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必要限度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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