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声”说法

网购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有时也会遇到货不对板的情况,如果商家虚假宣传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于近日正式施行,对部分消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图源网络

本期现“声”说法节目

请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

邱建群律师

请她来给我们讲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实施条例的几个亮点

以及网购遭遇虚假宣传如何维权

Q

A

姐妹花

主持人

邱建群

律师

姐妹花

今天我们现声说法节目请来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的邱建群律师,请她来给我们讲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几个亮点以及网购遭遇虚假宣传如何维权。邱律师擅长民商事代理、劳动人事争议、刑事辩护、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热心公益事业。

邱律师,你好!欢迎你来到我们现声说法节目,先来跟我们听众朋友打声招呼吧。

邱建群

两位主持人,各位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中午好。

姐妹花

很多市民朋友趁着孩子放暑假报团去旅游,有位王女士来电说,她最近挺糟心的,本来孩子高考结束一家人出去旅游挺开心的,结果旅游期间导游将他们一行人带到购物中心强制消费,回家收到网上反季清仓买的羽绒服还货不对板,糟心事儿全挤在一起了。旅游散心,本是件开心的事儿,遇到这种强制消费确实挺糟心的,尤其是身处异地,人生地不熟的,该怎么办呢?

邱建群

导游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消费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基础上可以录像、录音留存证据,然后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姐妹花

邱律师,王女士网购收到的羽绒服货不对板,这个是不是虚假宣传?

邱建群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者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广告法》第四条、第八条均有相应规定。虚假宣传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认定:1、行为主体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2、行为主体主观上有虚假宣传的故意;3、客观上存在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4、因其行为使对方有误解,产生错误认识。

姐妹花

听了邱律师的介绍,我更加确信王女士这个网购可能遭遇了虚假宣传,她该怎么维权?现实中有没有相关案例?

邱建群

有这样一个案例,2023年1月份,李先生在某网购平台花了165元买了一件羽绒服,当时商家宣传页面标明了含绒量为90%,但他实际收到的羽绒服水洗标上标明“含绒量为50%”,且商标标签上没有生产厂家信息,属于三无产品,李先生遂向商家反映要求三倍赔偿,但商家拒绝。之后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500元。

姐妹花

那后来法院怎么说?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请吗?

邱建群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商家在十日内向李先生支付赔偿款500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家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商家销售的涉案商品标注有商品详情,这种商品详情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达成买卖合意的重要促成因素,也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公开承诺。商家在庭审中辩称系自己标注错误,但已实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商家亦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李先生购买羽绒服系受涉案商品的虚假宣传所为,故商家的欺诈行为成立。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因商家的虚假宣传受到损害,李先生依法可以向商家主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李先生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应作出五百元的赔偿数额认定。

姐妹花

邱律师,我们都知道打官司要打证据,消费者在维权时需要注意采集哪些证据?

邱建群

建议网购商品时特别是网购的商品与宣传不符时要保存商家宣传页面截图与商家沟通记录购物发票、快递单、商品实物等证据,尤其录制开箱视频之类的还是很有必要的。

姐妹花

邱律师,刚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哪些亮点?您能给大家简单介绍下吗?

邱建群

好的。近年来,被广泛曝光的平台大数据“杀熟”、以优惠订阅折扣诱导订阅后自动以原价续费等连环消费“陷阱”已屡见不鲜。这些问题本质上均因消费者知情权以及在知情基础上的自主选择权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对此,《条例》有针对性地逐一构建了更为明确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全面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针对大数据“杀熟”首次规范差异化定价。《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明确了差异化营销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为前提,彰显市场公平。

2、针对自动续费要求以显著方式提醒,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在日常生活中,因为选择“自动续费”可以享受到折扣,所以很多用户都会选择自动续费,但是到期后,有些平台并不会提醒用户将要自动续费而是直接扣款,《条例》第十条明确了经营者以显著方式进行提醒的义务。即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以便其能够在充分享有知情权的情况下选择。还有一些经营者利用扫码支付强制注册、在线订票捆绑代金券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对此《条例》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前面王女士遭遇的强制消费就在此列。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此外,霸王条款是消费领域的顽疾,许多网友都遇到过“订单不退不换”“注册视为同意”“管辖仅限本地”等不公平格式条款。《条例》第十七条对此予以重点关注,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本次《条例》还在第八条增加了消费者瑕疵产品召回的“建议权”。

3、针对直播带货《条例》进行了规范化,直播间非法外之地,多方义务需重视,强化了信息披露比如显著标明主体信息、“外包”“跑路”均需披露、“新客福利”“默认套装”均需明示,完善平台管理,规定平台经营者应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规范营销行为,明确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4、针对不当退货合理约束消费者行为,针对“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赔偿依据基础上,《条例》第四十九条吸纳了近年来司法和执法实践中的共识,增设了两种除外情形,给恶意索赔行为敲响警钟,同时明确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5、针对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完好”标准问题,《条例》明文予以明确标准,对退换货机制相关法律法规留白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此外,《条例》针对预付式消费增加了商家提前告知义务,针对个人信息禁止经营者过度收集。

一审: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二审:办公室

三审:分管领导

法治慈溪 原创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