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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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一、准备材料

1、申请时间

❤️伤情稳定或治疗结束
2、管辖法院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3、起诉材料
❤️1、起诉状;
❤️2、原被告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保险公司保险单;
❤️5、医药费发票、用药清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
❤️6、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
❤️7、车辆维修发票;
❤️8、其他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确定诉讼主体

❤️ 原告:

1.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的主体确定适格原告。
2.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所有人是适格原告。 
3.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是适格原告。其中,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二顺位。 
4.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适格原告。
❤️2、被告
一般情况:原告可将机动车肇事者(驾驶员)、车辆所有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特殊情况:
(1)驾驶员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原告需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 
(2)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需将驾驶培训单位列为被告。
(3)机动车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可将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4)驾驶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将法定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5)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将道路管理者列为共同被告。

三、鉴定

❤️ 1、自行委托

 可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有异议,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再向法院起诉;若无异议则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提出异议符合重新鉴定条件后,法院指定或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提出符合规定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以此做出最终鉴定结论。(单方可能白花钱)
❤️2、申请法院鉴定
立案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指定或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提出符合规定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以此做出最终鉴定结论。(时间周期长)
❤️3、双方协商选定鉴定
双方协商、调解过程中,共同委托鉴定机构(最好签书面协议)
实务:
单方面委托的鉴定存在一定的风险,有可能赔付方不予认可,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单方面委托做出的结论法院也有可能不予认可。因此,关于鉴定最好与赔付方协商共同委托,如果对方不配合或者不同意,建议起诉至法院进入诉讼程序,申请法院委托。如果充分了解单方面委托的相关风险并愿意承担的,也可以单方面委托。

四、 赔偿项目及范围

❤️医疗费: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

2、对于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元/天)

2、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1、营养费=营养期限*营养费标准(元/天)

2、住院期间的营养期按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医嘱有加强营养意见的,参照医嘱确定营养期;医嘱未明确营养期的,可结合受害人具体情况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

❤️误工费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如下方式计算: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如下方式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护理费

有收入的: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

1、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期限:

(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残疾辅助器具

1、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2、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配制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3、赔偿年限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制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一次性赔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年。

4、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且赔偿权利人确需配制辅助器具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残疾赔偿金

≤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③×(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下同)

≤60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精神损害赔偿金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3000元至8万元,死亡的,同1级伤残。

(2)司法实践中,该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财产损失

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

五、开庭

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 

❤️1、先行调解:

(1)法院调解法院在开庭前,一般会先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会先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法院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出具调解书时,当事人只需向法院缴纳减半后的诉讼费。

(3)经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后,若对方未积极履行协议内容,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开庭

(1)法院会送达传票原被告,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可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2)审理期限: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通常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6个月。如还需要延长的,还可以再延长3个月。

✦ 开庭必备物品与注意事项 ✦

01开庭当日,着装得体,并把握好开庭时间,不要迟到,建议最好提前20分钟到达,因为还需要过安检,一般水、打火机等物品不能带进去法院;

02带好身份证,以便进入法庭及核实身份。

03带好证据原件,并在开庭质证时,向法庭出示。如在线上开庭,在举证质证环节,对准摄像头展示。

04遵守法庭纪律。庭审中不准录音录像,接打电话、手机调成静音或者震动模式,不能随意发言。不得侮辱、殴打法官、对方当事人、律师等,否则将面临司法处罚。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05笔录一定要阅读清楚后再签字,记录错误的地方一定要当场提出并要求修改。

❤️3、判决

1、庭审结束后,当事人要注意查收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

2、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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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案例分享

法院认定:

原告彭玉荣与被告吴宝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彭玉荣于2024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吴宝明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82339.94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2.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理赔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玉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丽,被告吴宝明、人民保险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凯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定: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至十一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1年12月22日,被告吴宝明驾驶×××号轻型自卸货车,与原告彭玉荣驾驶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彭玉荣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原告彭玉荣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吴宝明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彭玉荣,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一个九级、四个十级伤残。
四、医疗费114766.6元+后续治疗费:为此原告提供票据若干,证明其花费医药费114766.6元的事实;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质证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22953元;本院认为,医疗费非医保用药可在交强险优先受偿,且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该用药具有不合理性,可用医保类用药予以替代,故对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主张不予以认定,后续治疗费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经审核认定114766.6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为此提供出院记录若干,证明其住院治疗41天的事实;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质证认为应扣除重症监护室天数;本院认为,重症监护室一般不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经调查重症监护室天数为11天,故认定3000元。
六、护理费20995元:为此提供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其护理期限为180天的事实;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质证认为应扣除重症监护室天数;本院认为,重症监护室一般不计算护理费,故认定护理费18905元。
七、精神抚慰金14000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质证认为过高;本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负担赔偿能力的大小以及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和本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结合本案实际,认定9800元。
八、残疾赔偿金293988.2元:为此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证明其因交通事故构成一个九级、四个十级伤残,赔偿年限14年;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质证对九级伤残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重新鉴定且未举证证明事实与鉴定结果相悖,故不予采纳,经审核认定残疾赔偿金为293988.2元。
九、鉴定费4300元:为此原告提供票据二份,证明其花费鉴定费4300元的事实;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质证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本院认为,鉴定费系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及必要费用,结合本案实际认定4300元。
十、交通费1500元:未举证;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质证认为过高;本院认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其与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治疗支出的交通费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结合本案原告住院地点、时间、鉴定等情形,对原告主张认定1230元。
十一、营养费5400元:为此原告提供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其营养期限为180天的事实;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质证应扣除重症监护室天数;本院认为,营养期限应以鉴定意见为准,且重症监护室一般不计算营养费,故认定5070元。
十二、其他必要情况: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已支付款项18000元;车损费1605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已赔偿完毕;被告吴宝明已付款40000元;道路救助基金已支付款项45215.6元,且原告同意在赔偿款中优先支付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
十三、有关保险合同类型、期间、金额情况: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被告吴宝明因交通事故致彭玉荣受伤,其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医疗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180000元,财产损失395元(鉴定费),合计198395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8000元,尚应支付180395元。原告的其余损失,应由被告吴宝明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本院鉴于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确定其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赔偿176865元。因事故发生在肇事机动车所投保的第三责任保险期间内,且其保额为2000000元,故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对被告吴宝明上述已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予理赔,扣除被告吴宝明已支付36703元(已减其应承担的诉讼费3297元),尚应支付1401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彭玉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2055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彭玉荣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审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