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医团队的第212篇原创文章
听说精神病专科医院时不时会发生病人逃跑的事情。
今天分享的案例,病人逃跑后,医院向茂名市卫生健康局报告丢失1名精神病患者(是的,你没看错,病人丢失了)。
后来,卫生监督员到医院检查发现逃跑的病人是一级护理患者。该医院规定《病区巡视制度》明确要求一级护理30分钟巡视一次,而病历登记的巡视时间为每小时一次。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病人逃跑的当天凌晨6点,医院的巡视记录为病人正常,但查看监控,患者已于凌晨5点30分脱逃了。
也就是说,护士在6点钟的时候应该是没有去巡视,不然不可能发现不了病人已经不在病房。
于是,这家医院因未严格执行《医院巡视制度》、《病区巡视制度》等诊疗规范,被认定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被罚款1万元。
有点好奇,明明《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规定的一级护理是“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为什么这家医院的要求一级护理30分钟巡视一次,嫌护士不够忙?
对了,如果护士发现不在病房,下一步的处理也很重要,比如笔者亲办的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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