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原料的公示问题
留言日期:2019-06-17
餐饮单位不直接售卖转基因大豆油,只是在操作过程中使用了转基因大豆油,是否需要公示给消费者?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6-18
您好,您关于“餐饮单位不直接售卖转基因大豆油,只是在操作过程中使用了转基因大豆油,是否需要公示给消费者?”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目前只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进行规定,且《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仅对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有标注要求。因此,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不用标注。地方法规对转基因食品标注有规定的,相应的地方应遵照执行。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对于食品安全法中转基因标示的认定
留言日期:2022-02-25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如果餐饮店在日常经营中使用转基因大豆油(瓶身有标示)做菜,但未在公示,是否算做“未标示”呢?是否只有“在店内醒目位置向顾客明示或通过其他渠道告知消费者”才算标示呢?谢谢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2-02-28
您好,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目前只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进行了规定,且《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仅对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有标注要求,未对餐饮环节作出要求。另外,如果地方法规对转基因食品标注有规定的,相应的地方应遵照执行。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结合具体案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咨询。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用转基因豆油加工售卖的食品是否需要在经营场所显著标示
留言日期:2024-07-29
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餐饮行业用转基因大豆油加工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餐饮行业经营者是否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4-08-01
您好,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第八条规定,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的标注方式。《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仅对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有标注要求,未对餐饮环节作出要求。如果地方法规对转基因食品标注有规定的,相应的地方应遵照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建议您结合具体案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