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社会发展研究,作者陈玮,耿曙,钟灵娜
编者寄语:
本文的框架主张,制度变迁的根源来自国家的统治者在追求“收入最大化”时对“租”、“税”的选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藉这个“财政社会学”的解释框架,尝试解释中国古代盐政制度的变革与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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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的权力解释:从财政社会学的框架理解中国专卖体制的演变
制度变迁的权力解释:从财政社会学的框架理解中国专卖体制的演变
摘要:
现有对制度变迁的解释框架,多半属于理性解释,存在类似“进化论”的目的论倾向,很难解释人类历史的长期停滞与循环反复。即便是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虽意图超越理性解释,却又未能完全走出窠臼。针对这一不足,作者在诺斯框架的基础上,继续推演提出一个“国家自主抉择”的模型,希望为制度的“不断变革”与“长期僵化”提供一种兼容并蓄的解释。具体而言,作者的框架主张,制度变迁的根源来自国家的统治者在追求“收入最大化”时对“租”、“税”的选择。在此基础上,作者进一步藉这个“财政社会学”的解释框架,尝试理解中国古代盐政制度的变革与延续。
作者简介:
陈玮,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研究院
耿曙,浙江大学社会学系
钟灵娜,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系
文献来源:
《社会发展研究》2017年第4期
本文作者:陈玮,耿曙,钟灵娜
一、经济增长与停滞之谜:寻觅制度解释
人类经济既出现过快速增长,也常陷于停滞,如何理解这一过程?新制度经济学派对此的理解是:经济绩效取决于制度安排。有效的制度可以激励个人创新,从而提高生产率,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反之,低效的制度不仅对创新无益,更会对经济造成破坏,造成发展的停滞。那么,这些有效或低效的制度又是如何形成的?纵观历史,有效的制度需要经历不断调整/变革才会最终形成。本文的问题由此而来:为何有些社会的制度得以调整/变革,有些却没有?
针对上述制度变迁的问题,早期学者延续新古典学派的逻辑,认为制度变革的动力来自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随着人口增加、技术进步,要素结构不断变化,这一变化会促使社会中的理性“行为者”(agent)调整行为模式,从而推动制度朝有效方向变革,以期达到新的社会福利最优。在此逻辑中,人类社会的发展处于竞争环境中,“效率最优”成为指引制度变革的最高原则,因此有效的制度必然会代替无效的制度,制度变迁成为一种由低到高的进化过程。本文将这一解释称为“理性进化”解释。
上述“进化”逻辑意味着:人类历史上所有社会都会调整制度,从而走向经济增长之路。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甚至可以说相去甚远。回顾历史,经济增长并不常见,只有西方世界成功兴起,多数社会都未能与时俱进,它们长期维持着低效的制度安排,经济也因此停滞。显然,“理性进化”解释无法为低效制度的不变提供有力的解答。那么,低效制度得以长期维持的原因何在?
诺斯最早洞察到了这一问题,在其1981年出版的著作《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后文简称《变革》)中写道:“然而,增长与停滞或衰退相比要少见的多。这一事实表明,’有效率’的产权在历史上并不常见。”并因此成为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解释的先驱。诺斯在《变革》一书中建立了系统的“制度变迁理论”,这一理论框架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其中,国家理论是整个理论框架的核心,也是其最具创新的部分。诺斯认为,国家作为“行使暴力”的组织规定并实施制度安排,而制度安排的依据则是根据不同集团“暴力潜力”的大小。所谓“暴力潜力”,反映的正是政治权力,由此出现了“国家-社会”权力关系的视角。这意味着,诺斯在解释制度变迁的问题时,不再以效率为先,而是以权力分配为原则。国家力量大,垄断产权结构就得以维持;社会力量大,就会推动产权制度变革。从这一角度看,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同前人的“理性进化”解释有所不同。
然而,根据本文作者的解读,诺斯的解释最终却未能跳出进化逻辑,无法解释制度的长期僵滞。因为诺斯国家理论中的“国家-社会”权力大小仍然由要素相对价格决定。随着人口增加、技术进步,要素结构持续朝某一方向变动,社会力量越来越大,产权安排也必然向着有效的方向变化。那么如何才能摆脱这一进化逻辑?诺斯框架的限制在何处?这正是本文意欲回答的问题。
本文将以诺斯的逻辑为起点,在梳理批判的基础上加以改进,提出一个“国家自主抉择”模型,希望为制度的变革与长期停滞提供一种可行的解释。因此,接续第二节,本文将通过对诺斯框架的梳理找出其问题所在;第三节将在解决诺斯问题的基础上,构建一个“租vs.税”选择的财政社会学的解释框架;第四节将以中国古代盐政制度的变革为例来解读本文的框架;第五节为本文结论。
二、制度变迁的权力解释I:“国家社会角力”模型
为何低效率的产权制度会成为历史的常态?诺斯从产权制度的起源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由此将国家引入了解释框架。他认为,国家是产权制度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因而国家对产权结构安排的效率负责。因此,国家成为解释“低效制度得以延续”的关键。那么,国家/统治者为何会维持低效的产权制度?其行为逻辑是什么?
上述问题的解答需要从分析国家行为入手。国家/统治者的行为,由其目标和约束条件决定。在诺斯的框架中,国家/统治者是以追求岁入最大化为目标,他在《变革》一书中对此做了明确的表述:“国家试图像一个有识别力的垄断者那样行动,将每个选民团体分开,为每个选民团体发明产权以最大限度增加国家的岁入。”然而,诺斯架构中的国家/统治者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地实现自己的岁入目标,其行为会受到选民团体的制约。“国家永远存在着能提供同一组服务的潜在的竞争对手,国家是受其选民的机会成本所制约的。…统治者垄断权力的大小是不同选民团体替代密度的函数。” 在制约统治者的力量中,分利集团力量最大,甚至可以绑架统治者。
国家/统治者受制于分利集团的约束条件,使得国家利益与利团利益相一致,于是国家追求岁入最大化也就成为国家追求分利集团的垄断租金最大化。垄断租金来自垄断产权,因此,统治者有意愿维持垄断产权结构。正如他在书中所写:“…在第一种约束下,统治者将避免触犯有权势的选民。…相应地,他将会同意使产权结构有利于那些团体…”。而垄断产权结构是不利于社会整体福利最优的。根据福利经济学,只有竞争市场才可能达到社会福利最优,因此有效的产权安排应该是要素与产品市场的竞争性产权结构。垄断产权与竞争市场的冲突成为“社会未能经历持久的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 由此可见,国家/统治者制定产权制度并非以社会整体效率为原则,而是由集团权力决定,因此进入了权力解释的范畴。
虽然国家有意维持垄断产权制度,但是这会损害社会利益,因此会遭到社会抵制,社会与国家进行协商、谈判甚至会逼迫国家/统治者进行产权调整。根据“暴力潜力”的分配原则,产权制度变迁与否就取决于国家(包括利团)与社会政治力量的强弱。在国家社会的角力过程中,当国家力量强于社会力量时,国家有能力维持低效的垄断产权安排;当社会力量强于国家力量时,社会就能够推动国家进行制度变革,制定更有效率的产权结构。诺斯用17世纪西欧民族国家不同产权的形成过程验证了他的“国社角力”模型。诺斯认为,正是因为国家与社会力量结构不同,英国、法国和西班牙才产生了不同的产权制度。前者成功建立了私人产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发展,而后两者则仍然维持垄断产权制度,导致经济停滞。
然而,当诺斯进一步追问国家社会力量消长来自何处的问题时,却又陷入了“理性进化”的逻辑。诺斯认为,人口和技术引发的相对价格变化是导致国社力量消长的关键动力。“相对价格变化,增强选民群体的谈判能力,从而可能导致变更规则,使该群体收入增加,或者选民可能迫使统治者放弃他制定规则的某些权力。” 在短期内的确可能出现短暂的制度僵化,因为短时间内相对价格的变化可能并不足以扭转国家社会力量强弱的格局。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对价格持续变化,社会力量会随之增强,压力逐渐势不可挡,国家社会的力量结构就会扭转,制度向着对社会更有效率的方向调整就会成为最终的、唯一的选择。因此,完整的诺斯框架(如下图1所示)虽然进入了权力解释的范畴,却并不完整,同样不足以解释制度的长期停滞。
为何诺斯的框架再一次回到了要素相对价格决定制度变迁的逻辑?对这一问题的思考需要我们回顾最初诺斯对国家/统治者行为约束条件的设定。因为诺斯设定,国家/统治者权力会受到选民集团的制约,这当中自然也包括社会团体。所以当相对价格的变动累积到一定程度时,社会力量崛起足够多,造成国家社会力量结构的根本变化,从而制约国家对产权制度的决策。可见,诺斯最初对国家/统治者权力受限的设定,搭建了从要素相对价格影响制度变革的中间路径。
三、制度变迁的权力解释II:“国家自主抉择”模型
那么,如何才能摆脱“理性进化”的逻辑,完善权力解释?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发现诺斯框架的问题在于对国家/统治者的权力设定上,因此若想打破要素相对价格对制度变革的决定作用,就需要改变原本国家/统治者权力受限的设定。那么应该如何设定国家/统治者的权力?这就涉及到对国家角色的理解。
针对国家角色的理解有两派截然相对的观点。首先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这一派理论认为,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工具,国家不具备有别于统治阶级的相对自主性。而与其相反的国家中心主义则认为,国家拥有自主性(state autonomy),并且可以在面对强势集团的反对时仍然实现其自身的目标。在诺斯的设定中,国家/统治者的权力有限,因此名义上国家/君主拥有自我利益,但实际上却被有权势的分利集团“绑架”,因而国家/统治者成为了利益团体的代言人。因此,诺斯的对权力设定的思维接近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而我们则可以从国家中心主义的观点获得部分启示,寻求新的权力设定的方向:国家/统治者可以拥有相对自主性,有独立的利益诉求。
因此,本文受国家中心主义的启发,修正了统治者的权力设定。本文设定:(1)统治者权力集中,拥有意志与能力的相对自主性;(2)分利集团依附于国家垄断权力获取利益;(3)社会独立于统治者。在此设定下,国家可以主导分利集团和社会,因此能够自主选择政策并动用国家资源达到目标,制度变革与否成为国家自主选择的结果,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为国家权力不再受制于选民团体,也就不会出现受制于社会力量的情况,因此要素相对价格通过决定社会力量进而决定国家政策制定的路径不复存在,从而摆脱进化逻辑(两者对比如下表1)。
接续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便是:在国家集权的设定下,国家依据什么确定制度安排?诺斯假定国家/统治者追求岁入最大化,本文将继续沿用这一假定。因为国家维持统治必须依靠足够的岁入支持,所以对统治者而言,追求岁入最大化是必需的。在本文的设定下,国家收入包括两部分:来自分利集团上缴的垄断租金以及来自社会整体的税收。基于租金与税收所需产权结构此消彼长的冲突关系,统治者只能二选一。若国家/统治者认为租金收益更多,则统治者选择垄断产权结构;若国家/统治者认为税收收入更多,那么国家/统治者就会选择竞争性产权结构。因此,产权制度成为统治者实现收入最大化的选择结果。这种从汲取岁入角度解释社会政治经济现象的方法是财政社会学视角的体现。
既然统治者根据“租税”多少选择产权制度,那么对统治者而言,何时租金更多,何时税收更多?这就需要考虑到统治者汲取收入所面临的约束条件。玛格丽特·利瓦伊(Margaret Levi)曾在其著作《统治与岁入》中,提出了相对议价能力、交易费用和贴现率三个条件组成的框架来解释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本文接续将在利瓦伊架构的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正,分别用来代表统治者对收入的汲取能力、汲取费用以及时间偏好三个约束。每一个条件的不同状态都对应着统治者对租、税的偏好,三个条件的组合将最终决定统治者的选择。接续,本文将对这几个约束条件进行简要地说明。
首先是相对议价能力,在本文的框架中,这是被汲取对象的抵抗力。当被汲取对象的抵抗力高时,那么他们对统治者的相对议价能力就高,统治者汲收入就困难;反之,当被汲取对象的抵抗力低时,他们对统治者的相对议价能力就低,统治者就能更容易汲取到收入。被汲取对象的相对议价能力取决于他们对资源的掌握程度,包括经济资源、强制资源(军队、法律)、政治资源。当分利集团对统治者的依附程度高于社会时,他们相对于统治者的议价能力就会低于社会,此时统治者选择租金是有利的。当统治者能够渗透并控制社会后,社会的相对议价能力就可能低于分利集团,此时统治者选择税收是有利的。
第二个约束条件是交易费用,这是国家/统治者在汲取岁入的过程中,为获取信息所要付出的成本。这一成本主要包括对收入的度量和统治者对所雇佣代理人和被汲取者的监督成本。这些成本与被汲取者的数量、组织化程度密切相关。当被汲取者的数量较少时,统治者需要的代理层级就少,因此所需要付出的代理费用就少。当汲取者组织化程度高时,一则标准容易统一,度量成本低,二则组织化程度高也更容易监督。从数量上看,分利集团的人数比社会少,因此所需要的代理费用就低;同时,根据奥尔森(Mancur Olson)的小集团理论,在利益一致的情况下,相对于分散的社会,分利集团也更易组织。所以就一般情况而言,从分利集团汲取租金交易费用更低,统治者会倾向于选择租金。但是当社会能够自发组织时,可能从社会汲取税收的交易费用会更低,此时,统治者会倾向于收税。
最后是贴现率,它表明统治者对长期收入还是短期收入的偏好。这是统治者租税选择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约束条件。当统治者感知到自己的政权面临危机时,就会拥有高贴现率,会倾向于短期内掠取大量财富;当统治者感知到政权稳固时,就会拥有低贴现率,会更加偏好通过提高整个社会长期的发展增加收入。而对于一个拥有高贴现率的统治者,汲取租金相对于汲取税收有着天然的优势。租金的汲取对象是分利集团,一般情况下,相对于社会,分利集团的议价能力弱,数量少,因此费用低,获取速度更快。而只有当统治者拥有低贴现率时,才有可能偏好税收。
通过上述对每个约束条件的一一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何种条件下,统治者者会偏好租金/税收。为方便观察,作者将其条理成表2。统治者最终的政策选择取决于这三个条件的组合。本文认为,只有偏好税收的三个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统治者才会舍弃租,选择税。而这三个条件中,只要出现一个条件满足偏好租金的情况,那么统治者便会选择租金。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租金的费用更低,汲取的速度更快,这些都是统治者的天然偏好。这样一个架构也预示着,统治者选择税收政策的可能性将会更低,也就是出现有效产权安排的可能性将会更低。
综合上述,本文构建了一个建立在集权国家基础上“租税选择”模型,从财政社会学的角度解释了国家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停滞(如下图2所示)。本文认为,国家汲取收入会受到汲取能力(相对议价能力)、汲取费用(交易费用)和时间偏好(贴现率)的约束。三种条件的不同组合才是国家/统治者最终选择租金还是税收的依据。接续,本文将以中国古代盐政制度的变革为案例,来进一步解读本文的框架。
四、启示与思考
本节将用前述发展的“租税选择”的框架对中国古代盐政制度的变迁加以分析,选用古代盐政的案例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符合本文集权国家的权力设定。自秦建立郡县制后,中国就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统治者拥有最高的权力,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这样的权力结构中,凡是拥有统治者或国家让渡之权力的利益团体,成为本文所指依附于统治者政治权力的分利集团;其余为社会的组成部分。需要强调的是,在分析具体的事项时,不同情境下利团与社会的涵义并不完全相同,本节的接续部分还将详细讨论古代盐政制度中的利团与社会的范畴。
其次,盐政对于中国古代社会有着重要意义。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盐政历史,盐课收入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清代,“钱粮之大款项,田赋、关税、盐课三者而已”,在某些时候甚至有盐税占国家财政收入泰半的情形。曾与盐一起纳入榷制的还有铁、酒,以及后期的茶、明矾等,但只有盐专卖的存续时间最长,盐税成为一项长期以来固定的财政收入。这主要是因为盐是人民生活必须的商品,统治者通过控制产销与提高售价的方式来获取垄断收益,所谓“其负担之加诸民者虽创痛而非深钜,其征收时视他税为简易,而所入至丰”。
在开始分析之前,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国家、利团与社会的概念界定,对统治者的界定不存异议,统治者即帝制时期的皇帝或皇室,但对利团与社会则需进一步说明。在秦以后长达两千年的时间里,历代统治者一直以田赋(即土地税)作为正统的财政收入来源,建立并发展了一套复杂的官僚系统来征收赋税。盐专卖虽起源于管仲“官山海”之策,但真正大规模建立,则是在西汉以后,盐官以及后期的盐商遂成为皇帝可以控制的利益团体。本文中的社会主要是指地主、农民和自由贸易的商人,在征税制下他们是向官府缴纳劳动所得的生产者,根据利瓦伊的理论模型,他们对纳税的准自愿服从对交易费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而在专卖制下他们是从盐官或盐商手中购买垄断商品的消费者。
对百姓而言,无论是实实在在缴纳田赋,还是为盐支付更高的价格,本质都是将个人劳动所得上交一部分给国家,但对统治者而言,则需要在两者之间做出权衡,征收田赋是依靠官僚机构从广大农民手中有序地征缴实物形式或货币形式的税收,田赋的多少大致根据土地肥沃程度、耕种面积而定,且征收时间固定,而获取专卖收入则是依靠盐官(盐商)垄断盐的产销,从中获取垄断租金。在这里我们将征收田赋定义为收税的方式,将专卖收入(主要为盐专卖)定义为收租的方式,两种途径在统治者与双方的相对议价能力、交易费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当面临不同的贴现率时,情况更大有不同,由此产生了专卖制度的变迁。
从历史上田赋与盐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以田赋为主、无盐专卖(对盐征收一般商品税或不征税),主要存在于西汉前期、东汉、隋和唐代初期。二是田赋、盐课并重,主要是西汉中期和唐中期至清末,尤其是唐第五琦榷盐、刘晏变盐法以后,虽盐法代有更迭,但主要方式均为官府出卖经营权证、商人运销,课盐不缀,直至清末也未脱其形。这一时期盐课与田赋均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盐课收入反高于田赋收入,主要存在于唐末、南宋、清末等内忧外患深重的时期。从历史发展来看,统治者在租税的选择上,存在着从“税”向“租”转变的趋势,同时在不同时期又存在着反复的过程,下文将着重从这两个方面介绍统治者面临的约束条件与策略选择。
(一)专卖的兴起与发展:由“税”到“租”的两次转变
1、盐铁官专卖的兴起
专卖制度最早出现在春秋时期,齐恒公问管仲富国强兵之术,管仲对以盐铁之利,即历史上有名的“官山海”。官山海的主要内容为盐铁专卖,由官家煮盐,转卖给不产盐的内陆国家,坐得十倍之利。秦统一全国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之后,进一步加强对盐铁等山林川泽资源和产品的管理控制,使“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但这一时期主要是实行不完全专卖,国家仅控制垄断生产环节,真正大规模的完全官专卖制度,则是到了汉武帝时期才开始建立。
西汉初年,连年战乱导致国家生产力受到重创,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国家下令“弛山泽之禁”,对盐铁仅行征税,不行专卖,旨在恢复和发展生产。经过前期休养生息的战略调整,到汉武帝时,人民富足,国力日盛,唯有北方边境匈奴滋事,汉民族不堪其扰。为了永绝后患,平息边疆,汉武帝遂发动了历史上首次大规模抗击匈奴的对外战争。盐铁专卖正是产生于这一背景之下。专卖制度从无到有的建立,主要与统治者面临的财政紧张程度、对利团/社会的相对议价能力、交易费用等有关。
首先,汉武帝刘彻建立盐铁专卖最重要的原因是战争耗资巨费,统治者面临的贴现率较高,需要在短期快速获得财政收入。从公元前202年西汉政权建立到汉武帝时期,踞居中原北方的匈奴政权不断发展壮大,并时时侵略汉地(河北、山西、陕西、河套),“汉兴以来,胡虏数入边地,小入则小利,大入则大利”、“攻城屠邑,殴略畜产”、“杀吏卒,大寇盗”,对西汉政权构成了强大的军事威胁。在西汉政权近两百年的统治中,这一威胁贯穿始终,成为西汉诸君心头的忧虑。
当然,统治者若需要财政收入,可以选择加大征税额度,为何汉武帝刘彻最终会选择在此时建立专卖?从相对议价能力来看,这一时期统治者对社会的议价能力较低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由于汉初普遍实行宽松的经济政策,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荣,成就了一批商人阶级的崛起。当时商人资本显赫,富比王侯,并且拥有地方实权(例如大盐商东郭咸阳),因此统治者对社会的相对议价能力很低。汉武帝在财政拮据初始想要向这些商人征税,但是商人却不予理睬,“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因为无法通过税收获得收入,所以统治者决意收回产权,听从桑弘羊等人建议,改行专卖,由其代理人实施,即在产盐区设立盐官,由官府另募平民制盐,并提供制盐的锅(“牢盆”),再由官府全部收购,并运往各地出售,将专卖过程牢牢掌控于官僚集团手中。由于官僚集团对统治者的依附更强,统治者的相对议价能力更高,因此收入汲取的效率也大为提高,行盐铁专卖之后,“县官用饶足,民不困乏,本末并利,上下俱足”,“当此之时,四方征暴乱,车甲之费,克获之赏,以亿万计,皆赡大司农。”
不过从交易费用上看,这种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方式很可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官府运销缺乏商人运销的灵活性,盐官也会徇私舞弊,致使盐价高企、盐质低劣。这一问题直到唐中期刘晏变法以后,采用官商结合的方式,才得到缓解。虽然在西汉中期,官专卖的汲取效率未必高,交易费用未必低,但对外战争造成的高贴现率以及社会过高的议价能力,已经足以让统治者选择“租金”性质的专卖制度。
2、盐专卖的恢复:官专卖向商专卖的转变
隋代对盐专卖采取弛禁的态度,唐初亦沿袭此制,自隋文帝开皇三年至唐开元九年,期间长达一百三十七年的时间,对盐既不行专卖,也不予征税,实行无税制。唐肃宗时期(756-762)爆发了安史之乱,统治者为了筹措军费,先在地方上小规模施行了盐专卖,由颜真卿在河北主持,“收景城盐使诸郡相输,用度遂不乏。”到公元758年,唐肃宗命第五琦建立盐铁专卖,刘晏继之。因为盐专卖丰厚的利润保证了国家财政,“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所以一直到唐朝灭亡(约公元904年左右)约一百五十年左右,盐专卖都得到统治者青睐。在经历了东汉废除专卖改征盐税和初唐时无税无专卖之后,为何在中唐时,盐专卖又获得了恢复?
盐专卖在中唐的复兴,其直接的导火索是战乱带来的高贴现率。安史之乱时 (公元755年-公元763年),为了抵抗叛乱,筹集军费,统治者遂重新施行了盐专卖制度。这一场叛乱同时成为唐代由盛及衰的转折点,司马光《资治通鉴》中评价道:“(安史之乱爆发之后)由是祸乱继起,兵革不息,民坠涂炭,无所控诉,凡二百余年。”自此之后,李式政权国力衰落,并且内忧外患。唐朝内部形成了藩镇割据的政治局面,“河朔三镇”的节度使在公元821年叛变,因此,对内,中央必须时时提防这些藩镇可能发生的叛乱。而对外,唐政权则一直需要面对吐蕃的侵扰。公元755年,吐蕃趁唐朝内乱,攻击陇右诸州(现在甘肃一带)。在公元762-763年,吐蕃甚至大军直入唐朝境内,攻占长安达15天,并且拥立新帝。由此可见,唐中期之后,政权一直处于军事威胁下,对统治者造成了长期的高贴现率状态。
更为重要的是,中唐之后,统治者及其代理人改进了盐专卖的生产管理模式,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汲取租金的效率,降低的交易费用也成为支撑盐专卖施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唐代宗时期(公元762年-779年)的盐铁转运史刘晏,将原本“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管理模式转变为“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模式,引入商人运销,从官专卖转变为官商专卖制度,这一改革从两个层面减少了盐专卖的交易费用。首先,在横向层面上,刘晏精简了盐务管理机构,裁并盐官,只在主要产盐丰富地设置盐官,“出盐乡因旧监置吏亭户”,其他地方则撤并机构,减少了管理、监督费用。其次,在纵向层面上,政府不再自行承担运销,而是将盐转售商人,获取高额租金,“于出盐之乡,置盐官,收盐户所煮之盐,转鬻于商人,任其所止”。这一举动极大地减少了代理层级,降低了统治者的代理费用。因此,相较于官专卖制下设置广泛的征收机构和层层代理模式,改革后的商专卖制度显示出了交易费用上的巨大优势,一举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见表7)。此后数百年时间,盐专卖形式虽有更迭,但盐商的角色自此不可小觑。
明清以后,进一步将原有的官商共营转变为商专卖制,专卖模式由“民制官收商运商销”转变为“民制商收商运商销”,并对商人征收高额租金。可见,从中唐之后,盐商成为完全依附于统治者权力的分利集团,使得统治者对利团的相对议价能力进一步提高,交易费用进一步降低(政府监管减少),为盐专卖的稳定延续提供了制度基础。
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时任户部山东司郎中的袁世振成立“纲法”,将当时持有政府盐引的盐商名字编成纲册,凡愿意参加纲法的盐商(可以理解为允许政府低息长期偿还债务),将获得永久专卖权,不在纲册名单上的商人理论上今后将无法获得专卖权,若想进入纲册,必须寄在已在纲册登记的商人的名下。
“纲法”极大地削弱了分利集团相对于统治者的议价能力,使得统治者汲取租金时面对的阻力大为降低。明清的统治者通过纲册,进一步加强了对盐商的控制,有学者指出这是一种“商业里甲制”,纲商对盐租的承担“负无限责任”。一旦统治者财政紧张,便可以向盐商肆意汲取租金,盐商对此毫无抵抗能力。《康熙两淮盐法志》中曾有记载:“犹忆甲寅、乙卯之时(公元1674-1675年),道路艰阻,课源不通。运司某,惟以解饷为急,办纳稍迟时日,则拶、打、夹、敲诸刑 ,一时并用,谓之一套。……追呼急迫,则不惜重利揭借,以完国课……揭借不敷,刻期严比,计无复之,弃家逃遁,波累亲族。”同时,又因为统治者掌握盐商进入名册的权力,商人寻租之风在清代盛行。盐商通过对国家军需、庆典、河防工需时的捐输、报效,贿赂官员,取宠于统治者,以取得专卖权的世袭。盐商对统治者的依附可见一斑,相对议价能力自然比独立的社会低。
此外,设立食盐专商从两个方面降低了收取租金的交易费用,首先,食盐生产管理费用得以降低,统治者将不再收购储藏食盐,纲册名单上的盐商可以凭盐引去产盐地自行收盐。其次,监督费用的降低,统治者获得了盐商(被汲取者)的详细信息,该向何人收租一清二楚,并且这些信息的变化也受到严格的控制。
(二)盐专卖的废除:由“租”向“税”的转变
无论盐的官专卖还是商专卖,在专卖变法初期对国家财政的提升皆有十分明显的助益,但实行一段时间后,难免盐政废弛、积弊良多,其中一个原因是来自利团议价能力的提高,利团通过国家授权掌握资源以后,皇帝想要从利团手中汲取更多的收入则变得相对困难,租金的汲取效率大幅下降。一旦统治者的贴现率变低,则会倾向于由“租”转向“税”。例如东汉时期废除盐专卖,复行征税制,国家财政对租的依赖减弱。相较于西汉,东汉的贴现率相对是较低的。这一低贴现率主要来自北方游牧民族政权的衰落。西汉时期,匈奴政权达到了鼎盛,对中原政权造成极大的威胁。但是到了东汉时期,随着匈奴内战的爆发(公元48年)与连年自然灾害的冲击,原本统一的匈奴政权正式分裂为南、北两个政权。其中,南匈奴政权归附东汉政权,随后,陆续有匈奴部落归附东汉。这使得匈奴实力大减,对于东汉而言,外部威胁已经不足为惧。公元91年,北匈奴灭亡,自此中原政权最大的外部军事威胁消失。因此,在东汉时期统治者的贴现率普遍不高,愿意采取以休养生息为主的经济政策,发展社会整体经济。
与东汉时期情形极为相似的是隋至唐初,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各政权对盐政均极为重视,极尽所能垄断盐的产销以充实军费,及至隋立,不仅不行专卖,甚至也不予征税。隋文帝开皇三年,“除禁榷,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遂复无税”,这在历史上也是少有。尽管隋罢盐铁酒坊专卖,弛关市山泽之禁,但据史载,隋代却是一个相当富裕的朝代。宋人马端临曰:“古今称国计之富者, 莫若隋。”让人不禁疑问,若非禁榷所收之租金,隋代令人称羡的国家财政收入又从何而来?
作者认为,对隋代从“租”向“税”的转变也可以从贴现率、相对议价能力与交易费用角度来理解。首先,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国家相比,隋面临的外部军事威胁较小,统治者贴现率较低。其次,从已有的史籍资料来看,隋代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对农业税的整顿,包括均田制(即向流民发放土地)和大规模的户口清理。例如开皇五年起进行大规模括户,“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客隐”,不久又推行高颖的输籍定样法,“编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 浮客悉自归于编户, 隋代之盛, 实由于此。”大规模的户口整顿,不仅使得登记在册的户口激增,并且使得统治者对社会的控制力度大为加强,对社会的议价能力大幅提升。此外,隋初所行均田、薄赋、弛禁等措施,极大地收买了人心,使得人民的准自愿服从提高,征税的交易费用下降。因此无须收租,仅靠税收也能充实仓廪。
(三)小结
东汉与隋至唐初是历史上少有的不施行盐专卖政策的时期。尽管唐宋以后由于引入商人经营,专卖的交易费用下降,使得统治者从未放弃过对盐的专卖,但从盐专卖所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在不同年份仍然存在一定的波动起伏,比较明显的趋势是在朝代建立初期,盐专卖收入所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较低,而在战乱频仍、社会动荡的朝代中后期,专卖收入所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攀升,有时甚至超过田赋的比重。
这是因为,首先,在朝代建立之初,天下初定,统治者面临的外部威胁较低,因此贴现率也较低,不存在对财政收入的迫切需求。其次,新王朝一般会即刻清查田地户口,并建立一支效率较高的官僚队伍进行征税管理,如宋初的五等丁产簿制度、明初的鱼鳞册、黄册等,对清查田地、人丁,组织征税具有重要的意义。经过初期的税收整顿,国家对社会的渗透能力增强,相对议价能力较高,汲取税收的能力亦大为提升。第三,从民众的角度来说,人民对新王朝的认同普遍较高,纳税服从较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新政权税收征纳的交易费用。因此政权建立初期,税收汲取的效率较高,专卖的优势并未得到充分体现,统治者倾向于依靠田赋来获取财政收入,盐专卖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一般为10%以下。
到朝代中后期时,财政积弊久矣,税收的汲取效率下降,如遇内外用兵,财政必然拮据难支,不得不重新倚重专卖以尽快获取大量财政收入,应对军费开支。从表7可以看出,唐代刘晏变法之初盐专卖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仅为12.68%,到大中七年(853年)时已上升到30.22%,全部专卖的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甚至超过了40%。宋代内忧外患深重,尤其是来自外部的威胁,终宋一代未曾断绝,因此宋代统治者的贴现率一直较高,不仅专卖品类历代以来最为繁多,而且专卖收入的占比也相当高,到熙宁十年(1085年)甚至达到67.76%,宋至道末年盐专卖的比例仅为6.19%,到熙宁十年已上升到19.19%。明代主要对盐实行专卖,明末盐专卖收入的占比达到47.80%,甚至超过田赋的比重。清代前期、中期与末期的比较也十分明显,顺治九年盐专卖的比重仅为9%,到光绪十九年时上升为26.21%。
五、结论
制度的变革与停滞对解释人类经济发展的繁荣与衰退至关重要,因此,理解制度的变革与停滞也就具备了重要的意义,本文为此提供了三种解释。第一种是理性进化解释,这一解释承接新古典学派的思考方式,以效率作为制度变革的原则。这一原则下,制度成为相对价格变化的反映,每一种相对价格都有与之相应的最优制度安排,低效或无效的制度会随着竞争被淘汰。因此,第一种观点可以解释制度由低效向高效的变革,却无法解释任何形式的停滞。第二种解释是诺斯的国家理论,国家成为阻碍制度由低向高演进的根源,因此可以解释短期停滞。但是制度变革与否还是得由国家社会力量的对比来决定,这一力量的消长又由相对价格决定,长期而言,仍然陷入进化逻辑。第三种解释是本文的“租税选择”框架,这一框架假设国家/统治者集权,拥有独立自主性,可以自主选择政策。因为国家力量不再被动地受到社会制约,而是有能力重塑国家社会关系,因此也就不会受到相对价格的决定,从而跳出理性进化逻辑。三种解释的对比可参见下表8。
在本文提出的“租税选择”框架中,国家/统治者是选择垄断的产权制度还是打破垄断,来自其对可以汲取到的租与税的比较。汲取租金多,则选择垄断产权;汲取税收多,则选择打破垄断。而汲取收入的多少则受到条件约束:统治者需要同时考虑被汲取者(利团或社会)的相对议价能力,汲取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以及当时的贴现率。在每一个约束条件下,统治者都有不同的偏好,统治者在面对三种条件组合时,权衡收益,做出判断(如前文表2所示),或者推动新制度的变革或者维护旧制度的延续。由此可见,本文发展了一个理解制度变迁的财政社会学视角。
在此框架基础上,作者尝试解释了中国古代盐政制度的演变。作为古代帝国财政收入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大多数时期),盐政制度也经历了诸多变迁演化。从上节论述中可以看到,不论是盐铁专卖的兴起、废除、恢复与发展延续,都是统治者(皇帝)在不同的贴现率、相对议价能力以及交易费用的组合下权衡的结果。不仅如此,在如中华帝国这样的权力集中的国家,统治者有能力塑造有利的相对议价能力与交易费用,维持专卖的延续,达到增加收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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