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拐

25万交通管理专业人员关注,每天5分钟,轻松学业务。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体要求 

4.1基本条件 

4.2选址和场地要求 

4.3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 

4.4质量管理体系 

5技术要求 

5.1检验设备及检验软件 

5.2检验场所 

6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要求 

7检验行为及服务要求 

7.1检验行为要求

7.2服务要求 

附录A(资料性)机动车检验机构设备配置要求 

附录B(资料性)建议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表规范 

参考文献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43/T1267—2017《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规范》,与DB43/T1267—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体要求”中的“选址和布局规划”修改为“选址和场地要求”,精简了相关内容(见第4章,2017版第5章);

——在“选址和场地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地和主要建筑物的产权证明、批准手续和布局要求,并将2017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4章,2017版第5章、第6章);

——将“技术要求”中的“检验项目与设备配置”更改为“检测设备及检验软件”(见5.1,2017版6.1);

——在“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增加了机动车排放检验人员的配置,提高了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条件,细化了质量负责人、登录员、内审员和人工检验员等具体要求,并将2017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4.3,2017版附录A);

——增加了“检验行为”要求,并将2017版的“服务要求”修改合并后形成“检验行为及服务要求”章节(见第7章);

——增加了“机动车检验机构设备配置要求”资料性附录(见附录A);

——增加了“建议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表规范”资料性附录(见附录B)。

——删除了“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分类”的章节(见2017版第4章、第7章);

——删除了“机动车检验机构分类等级及要求”“检测场地平面布置图”“检验项目及相关技术参数”“机动车检验机构建筑结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式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等附录(见2017版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湖南省产商品评审中心、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湖南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银轩、陈诚、白中浩、刘旭、刘学军、黄光福、覃航宙、黄俊、殷文强、黄朝晖、朱竟、廖敢、洪波、黄娟娟、罗成。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DB43/T 1267—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总体要求、技术要求、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要求、检验行为及 服务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建设、升级改造和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384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8285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A118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HJ 1237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HJ 1238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大型车辆检测线

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 kg 车辆检验的检测线。

3.2小型车辆检测线

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 kg 车辆检验的检测线。

4  总体要求

4.1基本条件

4.1.1机构应当是注册的实体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涉及机动车维修、维护、销售的,应当确保机动车检验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之间的独立运行,保证检验的公正性。

4.1.2具有独立自主支配权的固定工作场所,功能检验区域与承检车型相适应。

4.1.3具备从事检验活动所必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和服务设施。

4.1.4具有与机动车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保证其检验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1.5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应符合GB 3847、GB 7258、GB18285、GB 38900规定的要求,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4.1.6应同时具备GB38900适用车辆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的检验能力,以及GB3847和GB 18285规定的相应车型的检验能力。

:适用车辆类型分为: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他类型载客汽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挂车;三轮汽车;摩托车。

4.1.7具有多场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每一个检验场所都应具备一类或几类车辆类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和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具备独立开展机动车检验的完整检验能力和服务能力。

4.2选址和场地要求

4.2.1机动车检验机构地址选择应遵循不影响周边交通和环境的原则,宜合理布局;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车辆出入口最大纵向坡度应小于9%,保证车辆进出安全。

4.2.2机动车检验机构用地和主要建筑物可以是自有或租赁,应提供合法使用的相关手续。若是租赁,租赁期限应至少覆盖一个发证周期,租赁合同需明确面积、边界范围并附标注场地尺寸的平面图。

4.2.2.1机动车检验机构提供的场地合法用地手续应符合下列形式之一:

a)土地使用证;

b)当地职能部门出具的土地合法性证明(手续)。

4.2.2.2机动车检验机构提供的主要建筑物合法手续应符合下列形式之一:

a)永久建筑物的产权证书;

b)永久建筑物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及报建、验收等证明材料;

c)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和满足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d)满足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仅限于复查换证)。

4.2.3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工作场所、建筑物和设施应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安全作业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办公、检验、服务等区域。

4.2.4检验区域应设置但不限于预检区、外检区、车辆底盘部件检验区(可与具备其功能的检验区合并)、检测车间(仪器设备自动控制区)、底盘动态检验区、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适用时)、驻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整备/空车质量和外廓尺寸检验区(适用时)。办公服务区域应设置但不限于办公室、业务大厅、客户候检休息场所、档案室和机房。

4.2.5业务大厅应设置但不限于报检、联网查询、收费、报告签发、数据上传、行驶证签章等功能岗位,业务大厅面积应不少于100 m²。

4.3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

4.3.1机构应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办公综合管理组、质量控制组、人工检验组、安全技术仪器检验组、排放检验组和业务大厅组等,对检验结果有影响的管理、操作或验证等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做出明确规定。

4.3.2应配备与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OBD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检验能力等应与所开展的车辆检测活动相匹配,人数应满足表1的要求。

4.3.3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检验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

4.3.4关键岗位任职条件

4.3.4.1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要求:

a)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授权签字人应进行理论考试合格后才能接受现场考核。

b)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工作累计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

注1:本条所称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验(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

注2:本条所称同等能力是指:符合《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验、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相关检验工作累计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验、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由人社部门核发的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后,从事相关检验工作累计三年及以上。

注3:本条所称从事相关检验工作是指:在检验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经历应出具社保记录或交警部门的查验员证或环保部门颁发的检验员证或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员证等有效证明。

4.3.4.2质量负责人应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要求,具有开展过一次内部审核或外部评审以上经历。

4.3.4.3内审员应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要求,具有参与过一次以上内部审核的经历。

4.3.4.4网络管理员或软件管理人员应具备计算机或网络专业技能,应做出不利用检验软件修改影响检验结果参数的明确承诺。

4.3.4.5登录员应熟悉车辆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检验类别、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电机号、车辆类型、车辆型号、车身颜色、悬架形式、驱动形式、驻车轴、气缸数、燃油类型、发动机额定转速、额定功率、基准质量等。应核对送检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保证检验申请的准确性、真实性。

4.3.4.6人工检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工具和仪器检验承担的项目;能逐一核实人工检验项目,并及时、客观和真实地填写原始记录;不应在没有合格证、说明书、公告等资料比对下进行特征参数项目的检验。在底盘部件检验时,地沟内的底盘部件检查人员应当与驾驶室内的引车员协同配合进行检查。

4.3.4.7引车员其驾驶证准驾车型应与承检车型相适应,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应在检验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确保动作到位、与设备运转同步、严格按行车引导线摆放车辆、合理控制车速等;不应有任何影响检验结果真实性的行为。

4.3.5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由具有相关能力的培训机构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前的培训内容至少包括所从事检验岗位的专业知识(如:汽车结构、检验仪器、操作技能、管理体系要求、作业指导书等内容),并保存充分的培训记录和考核、考试证据。

4.4质量管理体系

4.4.1总体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运行,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

a)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和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b)机动车检验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c)机动车检验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

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

4.4.2机动车检验机构所建立的管理体系应运行三个月以上,应传达到机构的所有人员,并被员工所理解。依据GB 3847、GB 18285、GB 38900等标准规范建立的作业指导书应详细实用。

4.4.3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开展了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方法验证、文件控制、结果质量控制、检验设备的检定校准结果确认、合格供应商评价、仪器设备验收等质量活动和技术活动。

4.4.4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开展人员能力确定,检验技能培训、考核确认和授权,并保留包括学历、经历、职称、职业资格、培训记录、检验员证、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技术档案。

4.4.5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收集齐全的机动车检验标准和检验机构管理文件,并进行受控管理。

4.4.6对相关法律法规及GB 1589、GB 3847、GB 7258、GB 18285、GB 38900等标准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考核和考试证据。

4.4.7对检验设备的功能、准确度等级、检定校准状态等进行核查,建立检验设备档案。

4.4.8首次申请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开展各种承检车型的模拟检验,保留人工检验、安全技术检验、排放检验的原始记录、仪器记录、检验报告及与标准符合性验证记录。

4.4.9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区域的明显位置,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和诚信承诺。

4.4.10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制定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保密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委托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

b)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所涉及的委托方信息;

c)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验结论等;

d)机动车检验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如监管机构、投诉人)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

4.4.11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应对机动车检验进行分包。

5  技术要求

5.1检验设备及检验软件

5.1.1检验设备

5.1.1.1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检验能力正确配备开展机动车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的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和功能应当满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附录A)。

5.1.1.2具有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企业申请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检验资质认定的,应至少具备以下检测设备:平板制动检测台、前照灯检测仪、底盘测功机、废气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和举升式设备(或地沟)等。

5.1.1.3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使用的检验设备应当拥有所有权。

5.1.1.4检验设备在安装使用前、检定有效期届满时,或者设备维修、车间固定设备移装和检验软件更换后对计量性能有影响时,应经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或校准,检定/校准结果应满足检验标准要求。

5.1.1.5机构应对设备进行期间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废气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制动检验台和底盘测功机。机构应编写核查方法、保留原始记录和评价记录。

5.1.1.6标准气体应符合HJ1237要求(配比容许度15%,双怠速标准气体不确定度小于1%,ASM法和LUGDOWN标准气体是国家二级标物),供气方应具备资质,并提供有效的标准物质证书(附录A.4)。

5.1.1.7适用时,对环保检验工位配备的湿度计检校结果应按标准要求进行修正使用,参考转速值应出自经过量值溯源的转速计或经过量值确认的具有读取功能的OBD诊断仪。发动机油温测量可使用油温传感器测量或应用等效预热的方式使被检车辆处于热车状态。

5.1.1.8外廓尺寸测量仪区域内有整备质量测试仪等其他设备的机构,应有相适应的检验控制程序或软件,做到不相互干扰,不应影响测量准确性。

5.1.1.9机动车检验使用的固定式检验检测仪器,应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和计算机联网。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应改变联网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验结果,排放检验结果的修约应按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执行。固定式检验检测设备,应采用数字式数据处理二次仪表,包括:工控计算机、单片机、单板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DSP数字信号处理器)等。

5.1.2检验软件

5.1.2.1检验机构使用的检验软件应当符合GA1186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二十五条的要求。

5.1.2.2检验机构使用的检验软件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安装的软件需要保留备份和唯一性标识;标准限值、设备标定系数等应设置权限管理。

5.1.2.3检验软件更新后,应进行再次确认。

5.1.2.4检验设备及检验软件应满足GB/T 26765、HJ1237、HJ1238及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审查要求。

5.2检验场所

5.2.1机构的检验场所应当设置待检区、预检区、外观检验区、车辆底盘部件检验区、仪器检测车间、底盘动态检验区、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适用时)、坡道驻车性能检验区(适用时)、整备/空车质量和外廓尺寸检验区(适用时)。外检区应设置外检棚或外检车间。联网查询和唯一性确认工位应设置在检验区的第一工位,其他检验项目的流程可以根据实际适当调整。在检验区域对车辆进行有移动性质的检测时应当封闭管理且有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检测受到干扰,保证人员安全。检验中途不应借站外道路绕回检验区,不应占用公共道路或公共区域,检测车间出入门应分别设置,不应混用,应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5.2.2机构内部道路应当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做到视线良好、保持畅通,道路有效长度、宽度、转弯半径应当满足承检车型的正常行驶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场内行车路线和进出站分流车道,应当设置规范的交通标识、标志、标线、引导牌、安全标识等,站内交通标志标线应符合GB5768的规定。

5.2.3小型车辆检验机构的检验场所应设置人工检验车间、仪器检验车间、环检车间等,形成检测线,其总长度应不小于70 m;一条线的车间宽度不小于6.5 m,两条线车间宽度不小于12米;车间层高不小于4.5 m。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平板制动检测线车间层高不小于4.0 m。车间地面平整度应小于0.1%。车间进口与机构入口直线距离不小于20 m,车间出口与机构出口直线距离不小于15 m。

5.2.4大型车辆检验机构的检验场所应设置人工检验车间、仪器检验车间、环检车间等,形成检测线,其总长度应不小于100 m;一条检测线车间的宽度不小于7.5 m,两条检测线车间的宽度不小于14米;车间层高不小于5 m;车间地面平整度应小于0.1%;车间入口与机构入口直线距离不小于25 m,车间出口与机构出口直线距离不小于20 m。

5.2.5制动性能检验工位前后大型车辆检验线6 m内、小型车辆检验线3 m内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

5.2.6人工检验车间通道数不得少于仪器检验车间通道数。

5.2.7环检车间应该具备地锚等安全保护措施,并有良好的通风措施,不发生机动车排气累积或聚集。

5.2.8检测车间内人行通道应当设置隔离栏和标志,与检验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 m。

5.2.9小型车辆检验机构应设有不小于20m×20m面积的动态检验区;大型车辆检验机构应设有不小于20 m×30m面积的动态检验区;并确保所有承检车型在动态检验区能加速到20 km/h以上的速度。

5.2.10车辆底盘部件检验地沟应与承检车型相适应,操作空间满足要求,有良好的照明、防水排水、信号装置、抽排风设备,地沟周围有车辆防坠入措施;进出地沟楼梯通道应设置在地沟侧面,进出口有安全护栏,或有其他能够保护车辆底盘部件检验人员的安全措施,且不影响车辆通行。其地沟尺寸应满足表2的要求。

5.2.11驻车试验坡道应保证安全,宜用混凝土制作,地基应夯实且不应出现沉降现象。应有坡度为15%和20%的驻车坡道各一个,坡道的有效长度和宽度应大于承检车型各1m,坡度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并具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不具备建设驻车坡道条件的,可参照相关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驻车试验仪测试驻车制动性能。

5.2.12路试制动试验车道应为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应建在机动车检验机构内,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路面纵向任意50 m长度范围内坡度不大于1%,横向坡度不大于1%;路面应画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试验车道划线中心线为虚线,边线为实线,宜采用户外油漆描划,试验车道长度宽度应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并满足表3要求。

新建或迁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路试车道不应交叉和占用,原有机动车检验机构路试制车道存在交叉的应当设置安全标识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不应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路试车道。

采用平板制动检测线检测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时,可不具备路试制动试验车道;平板制动试验台前应留有10 m以上的滑行距离。

5.2.13机动车检验机构内部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验业务能力相适应;应按待检停车区、已检停车区设置,不应占用车检机构外的道路停车,停车场地宜采用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化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并在场内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并具备标志、标线。应尽量避免产生交叉干扰,如无法避免时应制定有效管控措施。

5.2.14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停车区、动态检验区、仪器检验区、试车道路等所有功能区应设置在机构内部。

5.2.15单设固定摩托车检验线的机构,其业务大厅应包含但不限于报检、联网查询、收费、报告签发、数据上传、行驶证签章等功能岗位,业务大厅面积不少于40m²。检验车间总长度应不小于15m,应设置外观检验区、底盘动态检验区、仪器检验区等功能区;一条线车间宽度不小于3.0m,车间层高不小于3.0 m;车间地面平整度应小于1%;车间进口与机构入口直线距离不小于5 m,车间出口与机构出口直线距离不小于5 m;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入口最大纵向坡度应小于9%。单设移动摩托车检验线的机构应有面积不少于20m²办公室,应配置或租赁能安全运载检测线的专用车辆。

6 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要求

6.1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记录管理程序,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

6.2机动车检验记录(包括复检记录、路试记录及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应通过纸质签名、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并可追溯到检验员。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并保证安全,防止盗用和误用。授权签字人、检验员、受理人员采用电子签名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或具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功能,确保记录可追溯。

6.3机动车检验记录应是观测结果、实物验证结果或仪器检验结果;应实时记录,不应补记;被检机动车的唯一性、特征参数等信息应证件与实物一致。

6.4视频和图片记录的拍摄位置、视频时长和存储方式应符合标准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6.5检验过程数据应全面、准确、真实,并能复现检验过程。

6.6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客观、准确、清晰地出具报告(无论合格与否),机动车检验报告中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应能追溯到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的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并对应;所报告的检验结果应与原始记录一致。

6.7检验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并具备引用标准和不合格项目说明等必要的信息。报告编制、审核、签发应符合流程。

6.8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保证安全、完整、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和报告代替纸质文本存档。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监控视频及图像和数据信息保存应符合GB3847、GB18285、GB38900及相关要求。

6.9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送检人不合格内容,但出现不适宜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

6.10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应在已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做任何修改。如确需对检验报告进行修改,应将已出具的报告收回、作废,发出新的报告,必要时重新进行检验。

6.11车辆检验报告与检验记录(包括初、复检记录和路试记录)保存期应不少于六年,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电子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十年。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存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每一次检验的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与行业主管部门联接的与检验相关的监控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的保存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7检验行为及服务要求

7.1检验行为要求

7.1.1车辆检验过程中应当排除人为干扰因素,除外廓尺寸、底盘部件检查等检验项目需由必要的工作人员协助外,不应有任何人员利用计算机、光电开关等干预检验的行为,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不应显示测量结果,应检验流程结束后才能一次显示结果。

7.1.2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应为车主委托的检验提供替检车辆,不应为被检机动车临时提供、窜用其他车辆反光背心、三角警示牌、灭火器、防护栏等附件。

7.1.3除正常调整车辆定位和间距外,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不应有恶意倒车行为(如检测过程中倒车进入复检工位)。

7.1.4所有检验工位应在监控视频范围内完成,监控视频应能够全程显现检验全过程,通过各监控工位能够无缝对接还原车辆待检、外检、仪器设备检验等车辆通行流动情况,不应留有视频监控盲角。

7.1.5对每次登录系统上线检验的车辆,应实施全过程检验,并保留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书面告知车主或送检人不合格的项目及结论。

7.1.6对于检验报告有异议且提出复检要求时,应由授权签字人进行确认是否需要复检,并确定复检项目和复检方法,其他检验人员不应在检验过程中擅自退办或者直接复检。

7.1.7车辆复检时,应先进行唯一性确认再实施其他项目的检验。经过重大修理调整或间隔7天后再次复检的,所有检验项目应当全部重新检验。对空车质量/整备质量项目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复检全部检验项目。

7.1.8车辆复检时,检测数据应取自同一检验线,不应拆分检验项目使用不同检验原理的设备进行检验。

7.1.9对报告审核的要求:授权签字人在对检验合格报告进行授权签字时,除审查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方法是否正确、检验数据是否合理等必要的内容外,重点车辆(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货车、专项作业车、载货类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应适当通过现场或者视频回看审查全部工位操作情况,其他车辆重点审查人工检验外的工位操作情况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或者随意增加检验项目的情况。

7.2服务要求

7.2.1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在服务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其服务承诺、资质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收费标准、车辆检验流程图、检验工位布置图和投诉监督栏等信息和服务性设施。

7.2.2机构应提供预约检车服务,并保障预约车辆优先检验;应在预约平台完整、准确公布检验地址、营业时间、检测车型、收费标准、咨询电话、服务评价等信息。

7.2.3应提供“交钥匙工程”服务,检验工作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整合窗口服务流程,实现全流程一窗办理。办事窗口实行排队叫号管理。

7.2.4服务大厅应设置综合咨询台,提供取号和咨询服务;设置电子屏幕,实时显示车辆检测情况。

7.2.5机构应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及时妥善回应群众合理意见。

7.2.6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大厅配置座椅、免费WiFi、饮水机等服务性设施,有条件的机构可考虑配备阅读区、按摩椅、自动售货机、共享充电宝等设施为客户提供多元化服务。

加小编进微信群

长按关注公众号

两拐专注交通安全管理

不忘从警初心,永葆见习心态。

QQ群659807418

730983367

38924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