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电动自行车整治正在进行中,最近网络上大家也对此有热议和争论,小编今天特选取一份真实的电动自行车监督抽查检验报告进行分析解读,供同事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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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从报告封面看:

1.有CMA标志,说明这家产品质量检测公司具有检验资质;

2.这是某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电动自行车监督抽查;

3.被抽样单位应为某电动车维修部,说明是在市场上抽样;

4.检验类别填注为监督抽查有误,应为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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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检验报告总体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车速限速值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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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1.标准规定最高车速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25km/h,且不超过25km/h,实测值为:26.8km/h;

2.标准规定使用电助动功能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时,电动机不提供动力输出,实测值为:不适用。

3.车速限值单项判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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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1. 标准规定整车质量为≤55kg,实测值:70.1kg;

2.整车质量单项判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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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1. 标准规定尺寸限值鞍座长度:≤350mm,实测值:546mm

  2. 尺寸限值单项判定:不合格。

  3. 此单项说明:实务中销售商如果改装或者加装鞍座的长度超过350mm,则应判定为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单项尺寸限值中的鞍座长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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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1. 标准规定蓄电池防篡改: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实测结果:电池容量、电压可改变;

  2. 蓄电池防篡改单项判定:不合格。

3.此单项说明:实务中电动车销售商如果加装电池或者改装电池,一是破坏了标准规定的蓄电池防篡改设计,并将导致了电池容量或者电压改变,从而不符合标准规定,据此可判定不合格。

这个也说明了工信部部长信箱答复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和电池不可以分开销售”是有标准规定的依据的。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属于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该标准中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指标的,应认定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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