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频无线电装置配置要求
–船长、二副
1.中频无线电装置(以下简称MF装置)可由一个以上的设备组成,应能在单频道或在单频道和双频道上工作。
2.MF装置应能使用话音和DSC进行下列种类的呼叫:
(1)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
(2)船舶操纵的要求;
(3)公共业务通信。
3.MF装置应能使用话音和NBDP(后者可作为选择内容)进行下列种类的通信:
(1)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
(2)船舶操纵的要求;
(3)公共业务通信。
4.MF装置至少应包括:
(1)1套包括天线在内的收、发信机;
(2)1个作为设备组成部分的控制单元或1个或多个独立的控制单元;
(3)1只带有按键式发射开关的送话器,它可与受话器一起构成手持送、受话器;
(4)1只内置或外置扬声器;
(5)1台构成设备组成部分的或独立的DSC装置;
(6)1套在遇险频道上进行连续守听的DSC专用值守设备。
5.遇险报警只能通过专用的遇险按钮来触发起动,该按钮不应是设在该设备上ITU-T数字输入键
盘或ISO键盘上的任何按键。
6.专用遇险按钮应:
(1)能够被清楚辨别;
(2)能防止误操作。
7.遇险报警的起动应要求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动作。
8.设备应显示遇险报警发射的状态。
9.应可能随时中止或起动遇险报警。
10.MF装置应由船舶主电源供电,还应能使用备用电源工作。
11.应能从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或附近进行遇险和安全通信。
12.发信机应满足如下要求:
(1)无线电话和DSC应能在1605~4000kHz之间船舶操纵所需要的若干频率上进行发射,至少能在2182kHz和2187.5kHz频率上发射;
(2)无线电话频率是以载波频率表示,DSC频率则以指定的中心频率来表示。当发射机以J2B模式进行DSC信号发射时,(抑制)载波应予以调整,以使DSC信号在指定的DSC频率上发射。被选定的发射频率应在设备的控制板上清晰可辨;
(3)发射类别(如适合,用上边带信号):无线电话:J3E、H3E;DSC和NBDP:F1B、J2B;
(4)当转换到预定的2182kHz遇险频率上时,应能自动选择符合无线电规则中适当的发射类别。
对于过渡期和即将退役的现有发射机可不作要求;
(5)当转换到预定的2187.5kHz遇险频率上时,应自动选择J2B或F1B发射类别;(6)发信机从任何发射类别转换到另一发射类别时,应只能通过一个控制器;
(7)使用者选择发射频率时,应不受接收机的任何设定限制,但不排除收、发两用机的使用;
(8)应能迅速将发信机从一个频率转换至任何其他频率上进行工作。在任何情况下,所用时间不应超过15s。设备在进行频道转换时,应不能发射;
(9)应有自动防止过调制的措施;
(10)频率稳定性和精确度应保证在热机后的所有时间内,发射频率均应保持在所需频率的±10Hz之内;
(11)正常调制时,在规定的频率范围内的任何频率上J3E或H3E发射的峰包功率或J2B或F1B发射的平均功率,应至少为60W;
如额定输出功率超过400W,应设有把功率降到400W或更小的措施;
(12)发射机应能在开机后1min内,在2182kHz和2187.5kHz频率上工作;
(13)发射机在调到额定功率上时应能连续工作;
(14)控制设备和指示器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应配有能指示天线电流或输给天线的功率的指示器。指示系统的故障不应中断天线电路;
②应装设手动调谐设备,并有足够数量的指示器,以便进行准确快速的调谐;
③对发射、接收控制设备的操作,不应引起不应有的发射;
④为了易于操作,用以将发射机转换到2182kHz和2187.5kHz上进行工作的一切调节和控
制设备,均应有清晰的标志。
(15)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能使发信机向天线输出功率时,天线的断路和天线终端的短路不应造成
发信机的损坏。如由安全装置提供这种保护,该装置在天线断路或短路故障被排除后应能自动复位;
(16)供电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如开机后有必要对发信机的任何部件延迟施加电压(如阳极电压),该延迟应自动进行;
②如发信机包含有需要预热才能正常工作的部件,例如晶体恒温箱,则加热电路在设备的内外供电关闭后仍能保持工作。如加热电路设有专用开关,应能清楚地指示其功能。该开关通常应处于“开”位置,并能防止意外操作。在通电后30min内,应能达到正确的工作温度。
13.接收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接收机应能在1605~4000kHz之间的所有频段上调谐。调谐方式应是连续的调谐或步进调谐,或通过对主管机关认为能满足船舶操纵所需要的若干频率进行选择,或通过这些方式的任意组合,但必须包括2182kHz和2187.5kHz;
(2)无线电话频率是以载波频率表示,DSC频率则以指定的中心频率来表示。被选定的发射频率应在设备的控制板上清晰可辨;
(3)接收机应能接收J3E、H3E、F1B和J2B等发射类别的上边带信号;
(4)发射类别应只能通过1个控制器来选定;
(5)使用者选择发射频率时,应不受接收机的任何设定限制,但不排除收、发两用机的使用;
(6)接收机应能被快速地调谐到不同的频率上进行工作。在任何情况下,所用时间不应超过15s;
(7)频率的稳定性和精确度应保证在热机后的所有时间内,接收频率均应保持在所需频率的±10Hz之内;
(8)当信噪比为20dB时,对于发射类别为J3E和F1B的接收机灵敏度,应等于或优于6μV。当信噪比为12dB时,DSC和NBDP的输出字符差错率应小于或等于10⁻²;
(9)接收话音信号时,接收机应适合于扬声器和手持送、受话器的使用,应能向扬声器提供至少2W的功率,向手持送、受话器提供至少1mW的功率。如有关的装置不是合为一体的,则应为DSC信号提供输出;
(10)接收机应能在开机后1min内在2182kHz和2187.5kHz频率上工作;
(11)接收机的抗干扰性能应使有用信号不受无用信号的严重干扰;
(12)接收机转换到2182kHz和2187.5kHz上进行工作所需要的所有调节和控制器,均应有清晰的标志,以便操作;
(13)接收机应配备自动增益控制器;
(14)如接收机内有需要加热才能正常工作的部件,例如晶体恒温箱,则加热线路的供电布置应使其在设备内外的其他供电停止后仍能工作。如加热电路设有专用开关,应能清楚地标示其功能。该开关通常应处于“开”位置,并能防止意外操作。在通电后30min内,应能达到正确的工作温度。
14.MF装置中DSC设备应具有:
(1)DSC电文的解码和编码装置;
(2)编写DSC电文所必需的装置;
(3)在发射前对所编电文进行校验的装置;
(4)以两行或以上的至少160个字符的简明语言,显示接收到的呼叫信息;
(5)自动更新船位和定位时间的装置,船位由一个适当的电子定位装置来确定,该电子定位装置可以是设备的组成部分。如果设备内不具有定位装置,则该装置应具有一符合相关国际标准1的合适的接口;
(6)定位时间人工输入装置,也可配备自动输入装置;
(7)在没有从电子定位装置得到船位信息时,或在手动输入船位信息但更新时间超过4h时,启动报警的设施。任何船位信息,如超过23.5h还未更新,则应删除。
15.MF装置中的DSC应满足下列要求:
(1)如所收到的电文不能立即打印出来,DSC装置应有能存储至少20个遇险电文的容量,并能存储到读出为止;
(2)应能从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起动和进行遇险和安全呼叫。起动遇险呼叫的方法如本附录的5和7所示;
(3)DSC遇险呼叫的起动应优先于该设备的任何其他操作;
(4)自识别数据应存储在DSC设备中,操作人员应难于改变这些数据;
(5)应配备能在不发射信号的情况下对DSC设备进行日常测试的装置;
(6)应配备专用的听觉报警和视觉指示,以表明收到遇险或紧急呼叫或其他遇险类别的呼叫。
(7)这种报警和指示应不会自动消除,应有保证只能手动复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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