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对于绝大部分初入律所的同学而言,尤其是争议解决团队的实习生或者律师助理,类案检索报告通常是带教律师最常交代的工作之一。遗憾的是,尽管很多同学的理论功底与检索技能均是不俗,能够找到非常全面的类案信息,但据此制作的检索报告却不时有失水准。
其中,较为典型的问题包括:(1)缺乏对检索素材的分析、归纳,检索逻辑混乱,更多是案例、法条的无序堆砌与杂糅;(2)忽视案例细节的核验、打磨,找到的“类案”因核心事实差异其实不算类案,或者找到的一审判决其实在二审程序中已被撤销,报告可信度与可用性大打折扣;(3)盲从网传模版的格式、排版,为了“填满”模板罗列一大堆毫无信息价值的内容,以致繁简失当、重点不突出等。
出现上述情况,主要在于实操经验有限,由此尚未摸索出将“案例素材”有条理、循逻辑地转换为“检索报告”的套路,更未意识到报告形式本身的重要性。事实上,类案的全方位搜集等扎实的前期工作固然重要,但最终仍服务于类案检索报告这一见诸书面文件的结果呈现。直言之,幕后工作做得再好,设若未能以适当的形式呈现在受众面前,难免事倍功半。
尽管业界不乏有关法律检索技能的好文分享,但大多聚焦于“如何进行检索”,[1]对“如何呈现检索”的关注稍有不足或往往一笔带过。[2]鉴此,本文特以类案检索报告制作过程中形式上的注意事项为分享重点,结合数位天同律师就此问题的在先心得(如李谦律师的《无需模板,四步搞定法律检索报告》,吴陶钧律师的《法律检索的结果呈现到底有多重要?一份“不迷路”的全流程实操攻略》以及曲金亮律师的《乘风破浪的律师也需要一份详尽的法律检索报告》)作一归纳重申,期待能够为业界新进同仁开展相关工作时提供一点参考、助益。
01
封面或标题
封面或者标题是一份类案检索报告给人的第一印象,旨在向读者传达“这是一份什么文件”,务求简洁、直观。根据呈报对象的不同,标题与封面的选择及内容侧重也有所不同。
1. 内部呈现时,用一句话归纳争议焦点作为标题即可
内部呈现的需求多见于案件评估阶段,带教律师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把握或尚有疑虑,需要借助裁判观点辅助其作出专业判断。实习生或者律师助理接到检索任务时,大多尚未实际接触到案件材料,只是简单以口头或微信的方式知会了案件的大致背景及检索目标。
上述情境下,其实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去纠结检索报告的格式,甚至很多时候并不需要形成书面文件,高效、准确地给出检索结论才是首要追求。即便在案件重大复杂、汇报层级较高等确需将检索结果成文的情况下,我们也建议只需根据带教律师提供的信息提炼出案件争议焦点/裁判要点作为标题即可,通常控制在一句话的长度。这样做的好处有三:(1)中高年级律师大多同时处理很多案件,猛地收到一个不作任何标识的检索报告,不可避免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定位案件争议焦点、恢复论证思路。将争议焦点本身作为报告标题,可以切实提升其阅读效率。(2)部分检索任务工作量大、耗费时间长,将争议焦点置于报告篇首,可以时刻提醒自己关注核心法律问题,避免检索思路跑偏。(3)毕竟是一个书面文件,总该给人个名分。
尤值提醒的是,标题的拟定应紧扣办案需求,尽量不作不必要的发散,以免影响对核心案情的聚焦。例如,若检索需求只是需要研判裁判层面就“一人公司人格否认,需否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结果要件”问题的看法,就没有必要借由标题将检索范围放大到“一般公司”或者“行为要件”。再如,在办案件只是需要确认“房地产开发商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能否豁免公司决议”,检索者就没有必要当做一个“公司担保决议例外豁免情形”的选题去研究。否则不论内容价值高低,冗长且缺乏针对性的内容反而会产生吃力不讨好的效果。
但事无绝对。若检索对象范围本身即较窄,再予严格限缩确实可能导致检索不能。此时,可考虑从基础法律关系入手,在不偏离大方向的前提下,适当、灵活放宽非核心要件以换得检索的可行性。例如,当案件背景是“股权让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前者名下的标的股权,而实际权利人为此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时,由于直接类案以及实务中对此问题的探讨均相对有限,此时若仍将检索方向框死在让与担保语境下并不明智。此时换个角度看,前述问题的实质其实完全可以归纳为“股权实际权利人能否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而股权代持案型下类似纠纷恰好多发,且实务界、学界对此多有研讨,可供检索素材丰富。基于此,相较于“执行异议案件中,股权让与担保人能否排除担保权人债权人针对标的股权的强制执行”,将标题归纳为“股权实际权利人能否排除对名义股东名下股权执行”或更为可行。[3]
2.向法官呈报时,标题/封面均可,重在标明案号及当事人信息
不同于内部呈现,向法官呈报类案检索报告通常发生在已经确定代理且实质进入庭审阶段。考虑到法官需要同时处理大量案件,直接甩出一个具体个案项下的争议焦点难免令人恍惚,故我们建议,此时标题或者封面的设置应以帮助法官快速识别案件、准确回忆并对应到具体当事人及纠纷为方向,相应内容可重在提示案件关键信息,如案号、当事人名称及纠纷类型,同时相应标注好提交人信息及提交时间即可。具体可参考下图:
此外,通过封面或者标题完成具体案件的对应提示后,为进一步加深法官对该案主要争议焦点的印象,可考虑在报告正文抬头处添加引言,写明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可供参考的格式如:“尊敬的合议庭:就甲公司与乙公司XX纠纷一案【二审案号:(2024)最高法民终XXX号;一审案号:(2023)X民终XXX号;以下简称本案】,上诉人甲公司围绕本案争议法律问题,即“涉案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无需经清算即直接返还前述款项”,进行了类案检索,特制作如下检索报告,谨供合议庭参考:……”
02
目录
目录的作用在于页面导航以及概述检索逻辑,运用得当可以切实提高阅读效率,值得提倡。但目录虽然重要却不必要。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很多同学似乎是只是为了让报告有目录这个部分才刻意去添置目录,且内容也只是简单将检索到的类案的案号随意罗列,形式远大于实质。尤其是,整个类案检索报告就只有两个案例,加起来不过两页纸,也没有基于案例分析形成检索结论,但仍煞有介事地放置一个目录,不免给人以头重脚轻之感。
关于目录,我们主要建议两点:一是,确实需要目录时,才添置目录。正如我们反复重申的,法官的精力具体对应到每个案子上都是有限的,代理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尽可能删繁就简,以免给人增加不必要之负担。至于如何判断是否需要目录,我们建议可结合全案争议焦点的数量、裁判要点的分布、类案效力的层次以及报告正文的页数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存在阅读不便或者检索逻辑复杂需予引导的情况。二是,目录的内容应重在呈现检索逻辑,而不仅只在连接案号和页码。承前例,若类案检索报告涉及多个争议焦点,单项争议焦点又包含多项裁判要点或者项下存在多个不同效力层级的类案时,目录的设置可考虑一级标题对应检索结论、类案概要以及案例包附件等报告主要组成部分,二级标题对应争议焦点/裁判要点、三级标题对应类案案号的形式。具体可参考下图:
03
检索结论
首先,没有检索结论的类案检索报告一定是不完整的。诚如部分同事反馈,工作中经常遇到仅有检索资料而无结论及分析的检索成果,根本无法实际解决问题。[4]律师之所以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无非是为己方当事人争取于其有利的法律适用结果,具体实现进路就是基于检索到的类案情况,经分析梳理后形成有利结论,协助裁判者高效、准确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如前所述,在法官办案压力畸高的现实环境下,期待承办人在律师提交的海量、无序案例中代为提炼出裁判观点与司法趋势,且由此形成的参考结论恰好有利于提交方,既不现实也难称尽责。
其次,检索结论应开篇即提出。部分同学虽然写了检索结论,但或囿于在校学术训练时期形成的写作风格,习惯将其置于报告尾部,尝试给人以循序渐进的秩序感。但实务报告不同于学术论文,不需要娓娓道来,更切忌使用模棱两可的词句、写法,给人以犹抱琵琶半遮面之感,而应开宗明义,在报告篇首即以直接、明确的结论回应争议焦点。无论是内部呈现还是向法官呈报,报告受众就待决法律问题基本已有倾向性意见乃至初步结论,只是需要通过检索报告确认或者查漏补缺。开篇抛出结论可使其对照其初步思路跳跃式阅读,提高效率的同时有助于其形成先入为主的倾向。
最后,检索结论的写作应结合争议焦点、案件事实以及裁判趋势,清晰呈现检索逻辑的同时,顺势总结本案的处理方案建议。例如:“就认定一人公司股东如何自证财产独立的问题,也即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具体可分为下述四项裁判要点:……对此,最高法院在近三年类案中的裁判观点分别是:……例如(2023)最高法民终XXX号案(见案例1)、(2021)最高法民再XXX号案(见案例2)……本案中,甲公司……(此外,尽管部分案例存在相反意见,例如(2013)X民初XXX号案(见案例2),但该案存在下述不同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对照分析来看……不属于贵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指明的类案,不具备裁判参考价值,反而佐证了甲公司主张的……)综上,本案应当……”
此外,仅作内部呈现时,检索结论的要求可相应调整为,能简洁概括待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大致裁判趋势,以便带教律师能够据此作出大致判断即可。检索结论的主要内容可侧重于,己方主张是否存在被支持或驳回的先例、有利和不利类案的大致比例如何(即何者为相对主流观点);制作者有余力或者认为必要的,还可考虑从不利案例的基础事实或者裁判时间、管辖法院入手,进一步分析反面观点是否存在关键案情与本案不一致、已被后续判例撤销、当时适用的裁判逻辑已被后续司法解释修正、仅存在于特定地区法院[5]等情况,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04
法律依据
严格意义上来说,类案检索报告不附加法条等裁判依据。一方面,对于特定法律问题主要涉及的裁判依据,尤其是该等依据实系相当常见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时,各方必然早已在起诉状、答辩状等核心文书中反复提及、论证。由此,案件主要涉及的法律规范其实已经相当明确,争议焦点通常只在如何理解及适用。此时将相关规范混置于类案检索报告,实在缺乏实益,反而会给人以臃肿、无用之感。另一方面,如果说确实检索到了相当冷门却对本案大有助益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全国人大法工委或者最高法院及其各庭室针对法律、司法解释出台的官方理解与适用丛书项下有利观点,或者地方法院针对其司法辖区范围内案件出台的裁判指引,鉴于上述材料对裁判意见具有超出指导性案例之外案例的显著影响力,亦应优先考虑将其置于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等核心法律文书,并结合案件事实大力论证,而不建议与一众类案或者民法典、九民会议纪要等裁判者耳熟能详的常见法条糅合打包后,草草置于检索报告了事。确有必要的,可单独提交材料作为特别说明。
但在内部呈现的语境下,则不必过分执着于形式。此时由于案件代理可行性、诉讼策略等均未确定,检索及呈现范围当然不限于案件,而应以“全方位把握待决法律问题”为原则制作法律研究报告(而非类案检索报告),全面梳理类案(包括正反两方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立法释义、理解与适用、大法官讲话乃至参与立法专家的宣讲观点等。此处值得特别提醒的是,由于法律条文本身大多抽象、概括,而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又时常怠于说理、论证,很多裁判观点未予点透,理解与适用丛书等材料项下关于立法背景、适用指引的内容客观上很好地平衡了裁判规范与具体个案连接的薄弱,司法实践对此也较为认可,部分法院甚至愿意在裁判说理部分直接援引。[6]故无论是否形成书面报告,上述素材均可予关注。此外我们还建议,确需摘取特定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观点时,应尽可能原文摘录,避免因改写而改变文义。
05
类案概要
类案概要作为检索报告的核心部分,具体可从类案素材的核验、挑选及排序、要素、整合等四个层次展开,并建议最后以表格的形式呈现。
1. 类案的核验:生效、未撤销、无风险
除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比对和识别,以确认其是否属于类案这一基础工作外,将检索到的类案选编入报告前,我们还建议对下述实现加以核验。
第一,确认判决是否已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意见,类案检索的范围应当是已经裁判生效的案件,未生效判决不具被参考资格。故检索到一审文书时,我们特别建议核验该案是否存在二审程序,以及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是否存在冲突。
第二,确认判决是否被撤销。即便是二审生效判决,其效力亦不绝对,存在被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的可能。可供参考的核验办法是,以待核验案件主要当事人名称为关键词,检索关联案件。关键词建议尽量限于案件的主要当事人,最好不添加第三人或其他非核心当事人,以避免检索限定词过多造成关联案件的遗漏。
第三,确认判决是否无风险。如吴陶钧律师所言,检索报告中的案例类似于证据,检索人不仅要关注案例中实现证明目的的部分,更要考虑其他部分的风险。具体来说,检索人要全方位审视案例中与我们“证明目的”无关的其他所有内容,以防该部分存有对我方不利的观点。[7]
2. 类案的挑选:层级、地域、时间、程序、背景
通过前述基础资格核验程序的类案可能仍然较多。此时,相较于一股脑地将其全部放入检索报告,我们建议进行第二轮精细化筛选,同时将精选案例加以排序。
实践中,不少同学迷信类型化案件的“数据压势”,秉持检索多少就放多少的原则,缺乏挑选类案的观念。我们认为,此举值得商榷。一则,类案过多会显得报告臃肿,直接增加法官的工作量,易引发法官反感或者分散其对关键案例的关注。二则,从来没有人说99个案子都这么判了,第100个一定要同它一样。[8]类似“经我们检索,发现某地某法院多就某类案件持某观点,高达百分之多少的案例判令支持某主张”的表述乃至统计图表用在客户身上或许奏效,用之法官则未必。三则,所谓言多必失,盲目扩大类案数量不仅意味着制作者花在每个类案上的心力相应减少,类案编排的质量恐亦难以保证,甚至可能因此错置了风险案例,得不偿失。
因此,与其将时间与精力消耗在类案“量”的安慰上,我们更建议针对性地挑出精品案例深入分析。同一争议焦点或裁判要点项下的类案通常控制在3-5个为宜。[9]但对于穷尽检索仍然只有极少数类案的情况,保留全部案型样本就是十分合理的事情,对此不必纠结。至于说类案数量甚至都低于2-3个且质量普遍不高的情况,或需重新考虑到底还有没有必要去做这个检索报告。
概括来说,类案挑选及排序的标准可大致参考下述五项标准:
(1)层级:指导性案例高于入库案例高于公报案例优于典型案例及最高法院案例优于高院参考性案例优于上级法院案例优于本院案例优于其他[10]
第一,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被单独赋予了“应当(必须)参照”[11]的显性约束力,效力上几乎形同司法解释,绝对优先自不待言。[1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十九条[13]的背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的理解,[14]在效力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明显不同,亦应相对优先。尤值一提的是,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15]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提交指导性案例、入库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对此可特别关注。
第二,在先顺位的案例足量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提交后一顺位的案例,但也有例外。指导性案例、入库案例等具备较高参考效力的案例毕竟是少数,实践中需要用到类案检索报告的情况又多系疑难复杂案件,故除少数热点案型外,我们大抵很难检索到足量的在先顺位案例,检索者对此应有预期。
但话说回来,我国本身就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之所以愿意接受类案观点,虽有“遵循上级法院在先判例的客观习惯”的考量,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其对类案裁判本身正当性的认同,以及由此在心证层面形构的内心确信。换言之,类案分析报告的作用更多体现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案压人”。因此我们认为,哪怕只检索到前述第五、第六顺位的类案,若其确系类案且说理得当,仍可为法官提供隐性参考。相反的,即便是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司法实践中不予参照的情况也不少见。[16]
(2)地域:本地法院案例优于外地,经济、人文条件相近地区法院案例优于其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的意见可知,外省法院案例一般不纳入类案检索范围。我国本身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区域间交易及生活习惯不一致的情况客观存在,加之部分地区对地方自主性较高的治理事项存在明显的差异化规定,相似的案件事实在不同辖区法院确实偶尔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适用结果。因此,当待决案件的纠纷类型或者关键事实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色时,可对此项标准着重把握。
但考虑到部分待决案件可以检索到的类案素材本就有限,此时可灵活扩张至经济、人文条件相近的邻近省市法院案例。
(3)时间:法律事实发生时间、裁判作出时间综合距今更近
很多同学在接收检索任务时,通常会被带教律师嘱咐“记得检索最近几年的案例”,但此处所指的最近几年一定是指裁判作出的时间吗?诚然,囿于国内民商事纠纷的裁判依据更新较快、审理思路转换亦相对频繁的现实,优先检索裁判时间更近的案例能最低成本地降低类案“过时”风险。但还应有所意识的是,法律规范有限制溯及一说,裁判作出与案件事实发生之间偶有时间差亦在所难免。由此引致的意外情况便是,裁判时间距今更近的案例未必就是案件事实距本案对应事实更近的案例,其间适用的裁判逻辑也未必就更该为本案所参鉴。
试举一例,以资理解。设若2024年间成讼的某案案情是:2019年底,某公司为其控股但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未作适格决议。问:是否构成越权担保?经检索,得到两案。其中,2024年中裁判的类案中,系争担保发生在2022年中,法院认定构成越权担保;2022年中裁判的类案中,系争担保发生在2020年初,法院认定不构成越权担保。此时若按裁判时间距今更近标准,自应以前案优先。但稍加警觉即可发现,裁判于2022年中的后案因其对应的法律事实其实更接近本案,且前后案间存在法律依据的选用差异,后案具有更高参考价值。[17]
(4)程序:“民再”优于“民终”优于“民初”优于“民申”
现实中法院需就不同审判程序而异其司法资源投入,这客观上导致了不同审判程序间的严谨程度有所差异。进言之,即便是同一法院所作判决,所处审判程序的不同亦可导致其实际受认可程度相去甚远。通常而言,民再字号案因其意味着要么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要么作出与本院再审审查阶段合议庭或检察院抗诉意见相反的认定,下判时不得不慎,严谨程度最高,其间申明的裁判观点相应也最具参考价值;民终字案与民初字案在严谨程度上并无显著差别,但民初字案通常情况下并非终审判决,受认可程度略次于前者;民申字号案则因某些众所周知的原因,受认可及严谨程度最末。以最高法院判例为例,业界默认的共识就是,唯有民再、民终字号案真正承载最高法院自己的裁判观点,民申字号案某种程度上更多代表原审高院观点,只是最高法院认为其并无“非改不可”的错误。
(5)背景:审判员有无参与广义立法背景、是否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等
除前述常见标准以外,我们认为案件的审理背景同样值得考虑。具体来说,第一,若待决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涉及某司法解释或类似司法文件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而检索到的类案中有合议庭成员即担任该司法解释或类似司法文件对应的理解与适用丛书起草小组成员的案件,该案自应优先并作相应标注。[18]第二,部分案例虽是相同法院甚至相同合议庭审理,但若其中一案“本院认为部分”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表述的,表明其额外获得了该院审委会的专业背书,实践中亦可相对优先并作标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前述类案的挑选、排序标准不应基于单一维度,更不应死板照搬。实践中,制作者可在参考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灵活结合各案裁判文书说理的详尽程度、基础事实与本案的关联强弱等考量因素,综合判断案例的说服力。一言蔽之,优先选择的类案应该是说理最为透彻、详实,综合全案背景最能说服中立者的案例,其他标准均只作为参考,类案的选择不应反受其束缚。
3. 类案的要素:标题、案号、裁判时间、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其他备注
挑选类案并排序后,工作重心便是提取并展示类案要素,以形成书面文件。一般而言,类案概要部分可予呈现的要素包括:
(1)标题
格式一般为当事人名称加纠纷类型,如泰邦某公司、黎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若属于指导性案例、入库案例或者公报案例等情形的,可在尾部注明。
(2)案号
作为案件的身份证号码,案号不可或缺,建议尽量完整表述为裁判法院加案号的形式,以免另起一行指明裁判法院。如果是刊登在某一刊物上的典型案例,务要列明刊载于哪一刊物哪一期哪一页,尤其需注意反复出版、再版的刊物前后内容可能经修订,最好要注明是哪一年哪一版,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19]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实践中有很多人习惯将案例的网页链接附在案例后面,这确为一个便捷的查询方式。但需注意,附注的链接必须是公开链接(实践中这种案例可谓少之又少),对于像北大法宝、威科先行这样的封闭型收费数据库,如果阅读者没有登录账号,是无法通过链接核实任何信息的,这时候罗列链接除了让版面看起来更冗杂,没有任何益处。[20]
(3)裁判时间
尽管案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示裁判时间的作用,但由于部分案件办理周期漫长,案号年份与下判时间可能相差甚远,而裁判时间如前所述在部分案件中可能直接影响类案的参考价值,应予特别注明。
(4)基本事实
基本事实作为基础要素的地位常遭忽视,很多人不愿通读裁判文书以复述基本事实,而只愿在“法院认为”部分做些简单的摘抄、搬运工作。但就笔者同事及笔者在最高法院、某省高院的实习经验来看,法院系统内部普遍对于待参考案例是否确系类案十分关注。而判断是否属于类案的重要标准,就是两案基础事实是否具有相似性。部分法官面对有选择地摘录“法院认为”部分而不写明基本事实的,可能不敢甚至干脆不愿参考。
(5)裁判理由
实践中,会有人出于优化检索结果的考虑,有意或无意地对此部分内容作倾向性加工。我们认为此举不值得提倡。“法院认为”部分是类案检索工作的核心依托,应尽可能原文引用、不作转述,以免累及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便相应内容确实冗长,也仅建议对非关键部分以省略号代替,而不增删改动原文。一份类案检索报告,真实性是最起码的要求,不应抱有侥幸及取巧心理。
(6)裁判结果
写明裁判结果在于提示法官处理思路,同时清晰表明其正面/反面案例的身份。当待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判断直接关系诉讼请求应否支持时,可直接照抄裁判结果以暗示法官处理思路;反之,我们则建议至少写明认定结论。例如,若待决法律适用问题之一是“是否构成越权担保”,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二者虽具强关联关系却并不必然对应,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还有待表见代表的认定结果,故此时只需对争议焦点作一回应,写明“不认为构成越权担保”即可。
(7)其他备注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自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要素标准。尤其是就疑难复杂案件而言,其要素需求往往更加多元。这就要求我们务必摒弃模版执念,基于个案的具体需求对症下药。承前例,当检索目标在于呈现“一人公司股东自证其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标准”时,裁判者普遍关注的关键情况其实是“类案中的一人公司股东为自证具体提交了哪些材料”。为此,完全可以另起一行,以备注或者其他形式释明个案中的举证情况,回应裁判关注。
此外,部分观点建议还可加入合议庭成员名单作为呈现要素。对此我们认为,若存在前文述及的特殊情况,如合议庭成员本身具有参与立法或起草理解与适用观点的背景,或者其是业界、当地法院久负盛名的明星法官,专业受认可程度高,当然可以特别注明。但绝大多数情况下,标注合议庭成员并无实际作用,我们不建议为此增加报告篇幅。
此处仅附上类案概要示例,[21]谨供参考:
4.类案的整理:对应代理意见的论证思路分层次编排
类案检索报告是为辅助论证诉讼主张而存在,功能定位类似于证据材料,价值的实现不能脱离代理意见等核心法律文书。由此,其编排逻辑亦可与代理意见项下的论证思路相对应。尤其是,当多个类案拟论证的裁判观点分别对应不同的争议焦点时,不同类案间的层次设置、逻辑照应更为必要。
实务操作中,我们通常建议在前述类案表格的基础上,另起一至两行写明统辖对应类案的争议焦点或者裁判要点,并以此明确单个类案的层次归属。示例如下:
06
学界观点(法律研究报告时用)
实务中,学术观点相对不受重视。因此即便是内部呈现,我们通常也不建议将其放入报告,但仍有例外。首先,若穷尽检索手段仍未找到适格类案,而此时恰好有对此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证得当的学术论文,可以考虑引用。其次,参考范围应主要限于知名法官、权威学者发表的法教义学论文,通常不考虑立法建议性质的文章,且作者自身即参与对应规范立法或起草过程的尤佳;期刊选择上,建议主要关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最高法院及其所属单位主管或主办的期刊,其次可考虑《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等法学权威期刊,不考虑风评较差、认可度低的刊物。最后,是否提交学术观点,还可根据承办法官本人的学习、工作背景综合考虑。例如,承办法官本人就是学术型法官,积极参与各类学术活动、有丰富论文发表经历的,对学术观点的接受度相对较高,可以考虑提交。
07
案例原文
在检索报告之后要附上检索依据原文。对于所有的检索资料,检索人都可以使用荧光笔将阅读重点标出,以减轻法官的阅读负担。但提示一点,无论是类案概要还是案例原文,使用加粗、下划线、标黄等方式标注重点的,都应适度而为,避免整篇全都是标记痕迹,重点反而不突出。此外,对于案例类资料,检索人最好使用有裁判文书网水印的版本。[22]但实践中由于裁判文书网检索、下载速率较慢,也可考虑直接从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广受认可的网站下载。最后,由于案例原文内容普遍篇幅较大,翻阅不便,可以给案例原文编页并制作目录或者在类案概要部分提示对应案件原文的具体页码。
08
其他说明
1. 多做减法少做加法
部分网上流传的模版中,上传者习惯将检索用时、检索过程中使用过的关键词、检索人姓名或者检索工具写进报告,其实无此必要。毕竟,法官根本不用关心做这份检索报告花了多长时间,用了什么关键词,以及这份检索是哪位实习生使用哪个检索平台做的;带教律师想了解也完全可以去你律所内部的计工时系统上看,放在检索报告里只会显得很鸡肋,同时增加读者的阅读负担。总之,类似上述受众不关注也不需要关注的内容,我们都不建议保留。
2. 反面案例未必无用
此外,还需着重解释并强调检索报告中反面案例的功能和定位。实践中,无论是类案检索阶段还是报告制作阶段,反面案例大多是被忽视、排斥的存在。这一现象本身很好理解。但站在追求评估、代理效果最优化的立场,我们仍建议辩证看待反面案例,尤其是要看到反面案例可为己用的一面。
内部呈现时,检索并分析反面案例相当于站在上帝视角看问题。不仅可以全面评估己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确定案件是否具有代理价值,还可以借此打破单方视角下代理思路的局限和僵化,提前为对方可能之抗辩作应对,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外部呈现时,提交全面的类案分析报告并说明反面案例不可用,可以相对提高法官对报告的整体接受度。疑难复杂案件中,双方均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是常态,几乎不存在你能检索到而对方偏偏遗漏的反面案例。因此,与其选择当“鸵鸟”,对反面案例置若罔闻,更切实际的做法应该是对反面案例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挖掘其不可用于本案的点,或者说最起码争取降低其在裁判者心中的参考价值。典型的情况包括关键事实不同、举证情况差异、审判思路过时以及裁判依据更迭等。
在此仅举一例,以供理解。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类纠纷中,我们稍加检索类案后会发现,同样是提交了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的情况,有的判例会认定股东自证成功,有的判例则仍不然。此时,债权人势必提交后者以佐证其诉讼主张;若我们只提交了前者作为抗辩依据,充其是攻防抵消,而不能打消裁判者的疑虑。但此时若我们也能提交对方提交的类案,同时有力说明该等类案之所以认定未能自证,在于该等“类案”中存在“股东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效力瑕疵”“审计报告与案件查明事实间存在重大矛盾又无法解释”或者“一人公司与其股东间彼此资金往来频繁而股东又无法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账凭证或者拒绝接受专项司法审计”等特殊情况,而本案及正面案例中均不存在上述情况,故两者关键事实与举证情况均有较大差异,不足作为类案参考的,代理效果显然比仅提交有利案例更好。
当然,上述语境下提及的反面案例本质上是有利案例。对于经研究分析后确认是于己不利的类案,设计诉讼策略及抗辩思路时将其作为重点考虑对象即可,而无需将其放入检索报告对外提交。
3. 工匠精神要用对地方
推送本文前,我们最担心的是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即强调了类案检索报告形式上的重要性后,部分同学可能受此影响,花费大量心力在形式精美的追求上,而忽略了检索报告本质上是为了更准确、高效地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正如李谦律师所言,毫无疑问,产出一份好的检索报告确实劳心费力,但花费比检索长两倍的时间制作一份形式精美的报告,其中对于阅读者有价值的内容两句话即可说明白,这样的报告,无论从时间成本还是内容价值来看,都是负分。[23]我们希望借由本文传达的,是律师作业规范、严谨的重要性。形式固然重要,但重心一定在对案件本身的投入以及专业的打磨。
[2] 例如,上海高院曾就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在其微信官方公众号上发表过一篇操作指引,但其关注重心主要在检索结果的可视化而非整体的形式推介。有意愿学习的同学可见上海高院:《一学就会!让你的类案检索报告“可视化”》,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2023年3月28日发布。再如,天同律师事务所亦曾就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发表过类似指引,其中不乏有对检索结果如何呈现的分享,但重心同样在如何检索。有意重温的同学可见华轶琳:《手把手教你如何制作一份合格的案件检索报告》,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2016年2月2日发布。
[3] 当然,由于司法实践中对股权代持以及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股权的实际权利归属意见不同,前者通说观点是股权实际归属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仅对名义股东享有债权性权益;后者则普遍认为担保人自始是标的股权的实际权利人,担保权人不具股东资格、不得行使股东权利。由此,两案型下的裁判观点能否互为参照不免争议。但我们认为,此处的争议可以留待后一阶段解决,在让与担保语境下的类案检索存在实质障碍的情况下,作此适度扩张虽是无奈但亦无更好选择。
[4] 吴陶钧:《法律检索的结果呈现到底有多重要?一份“不迷路”的全流程实操攻略》,微信公众号“无讼研究院”2021年10月6日发布。
[5] 以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为例,除广东地区法院外,包括最高法院、北京高院、上海高院在内的其他法院普遍认为,有控股子公司自身决议而无上市公司决议的情况下,不影响构成有权担保;但广东地区法院尤其是广东高院的观点则多认为此时构成越权担保。据此,在评估类似争议焦点引发的担保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时,管辖法院的因素在评估阶段即应有所考虑。
[6] 例如,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执复3号案中,合议庭在本院认为部分即直接写明“关于该司法解释中未被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吸收的法条,能否继续沿袭原来的审判思路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
[7] 吴陶钧:《法律检索的结果呈现到底有多重要?一份“不迷路”的全流程实操攻略》,微信公众号“无讼研究院”2021年10月6日发布。
[8] 李谦:《无需模板,四步搞定法律检索报告 | 无讼学院》,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2016年9月25日发布。
[9] 吴陶钧:《法律检索的结果呈现到底有多重要?一份“不迷路”的全流程实操攻略》,微信公众号“无讼研究院”2021年10月6日发布。
[10] 既然类案分析报告的呈报对象是法官,法院系统内部关于类案优先次序的规定自应纳入检索人的顺位考量范围。最高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11] “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反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一个裁判违反了指导性案例,就一定会违反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精神。”胡云腾:《指导性案例如何适用》,《人民法院报》,2018年8月1日。
[12]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明确规定,各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虽不必(亦不得)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依据引用,(但)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并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此外,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请理由的,人民法院还需在裁判说理中就是否参照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以上,他类案例均无此殊遇,其在法院系统内部的“类司法解释”地位可见一斑。值得说明的是,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的案例,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其他法院只能使用参考性案例等形式,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或者“指导案例”的称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其他案例可称为典型案例,但都不是指导性案例。胡云腾:《最高法胡云腾:指导性案例如何适用》,《人民法院报》,2018年8月1日。
[13]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1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载《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
[15]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0〕24号)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16]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441号案中,当事人援引了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主张应参照处理,合议庭对此回应称:“关于黄木兴主张本案应参照本院公报案例处理的问题,经查,黄木兴援引的本院公报案例并非是本院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主张本案应参照该案例处理没有依据。”
[17]在此稍加引申。就担保决议例外豁免的范围,以2021年1月1日为界,《九民会议纪要》与《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不尽一致。前者第19条第(2)项规定,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即可免予决议;后者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应语境下,公司唯有向其全资(而非仅控股)子公司开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时,合同效力方不受决议与否之滋扰。于此,囿于信赖保护的必要,后者对决议豁免范围从严把握的规定当无从溯及适用。当然,如果强行解释的话,或可藉由“司法解释溯及力始自其所解释的法律依据施行”的说法试图入场,但考虑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项仍属创制性规定且与《九民会纪要》预先确立的裁判预期相左,相关说法过于牵强。
[18] 此处可供参考的操作范式如:若待决法律问题是九民会议纪要某一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制作者可以从九民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丛书第660页后记处查看该书在最高法院民二庭内部的撰写分工,确认主笔人后,以主笔人姓名、法条节选原文进行检索,即可查询到由起草人裁判的类案。
来源:天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