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某单位进行拆迁,原告奶奶承租的公房属此项目拆迁范围。原告自小跟奶奶生活,户口也都落在一起,依法应当享有安置房屋的居住权。被告霸占安置房长达30多年。
原告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安置房屋的居住权益。然而,一审法院却认为在原被告与案涉单位三方未就案涉安置房屋具体承租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驳回起诉。然而,不正是因为无法达成一致,原告才诉至法院的吗?如果能达成了,何必再去起诉呢?无奈之下,原告提起了上诉。
接受委托后,金诉律师开展了大量的工作。由于年代久远,为了更好查清背后的真相,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金诉律师通过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手段进行取证和事实认定。
在居住权之诉一审败诉的情况下,结合行政诉讼和裁决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撤销了一审裁定。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1、 遇到拆迁,大家一定要仔细了解拆迁政策,具体是按照房屋面积补偿还是按照有效户口补偿,补偿的金额,置换房屋的面积等也需要详细了解。
2、就本案而言,大家在发现房屋被拆迁后,要关注自己符合拆迁安置方案,是否是被安置人,不能被他人侵吞本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具体可以去当地的住建部门来查询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的相关文件,由此来判断自己是否享有拆迁安置利益。
3、 如果发现自己享有相关的拆迁权益,要及时主张权利。如果是被安置人,可以主张居住权。若不好实现,或者自己不想要居住权也可以直接主张金钱补偿。
排版编辑丨夏悦闻
文案编辑丨王玉臣、宋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