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斯蒂凡·格泽帕特(Stefan Gosepath):柏林自由大学哲学系教授。

译校者简介:

罗涛/译,李哲罕/

罗涛,哲学博士,浙江大学哲学学院助理研究员。

李哲罕,哲学博士,浙江大学哲学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出处

https://plato./entries/e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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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Stefan Gosepath教授本篇译文校对者李哲罕,摄于2017年春天

初版(发布)于2001327日星期二;实质性修订于2021426日星期一。

本词条与社会和政治的平等有关。在其约定俗成的用法中,“平等”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它通常的积极内涵赋予其一种修辞的力量,使它可以合宜地用于政治口号中(Westen 1990)。至少从法国大革命以来,平等一直作为政治体(body politic)的主要理念之一;在这方面,它可能是目前最具争议的重要社会理念。(有关平等的)争议涉及平等的确切概念、正义与平等之间的关系(平等的原则)、平等理念的物质要求和衡量标准(什么的平等?)、平等的延伸(谁与谁之间的平等?),及其在一种整全的(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中的地位(平等的价值)。本词条将依次讨论这些问题。

1概念的界定

2平等和正义的原则

2.1形式平等

2.2比例平等

2.3道德平等

2.4关于平等的预设

3分配平等诸概念:什么的平等?

3.1简单平等和对普遍平等的异议

3.2自由至上主义

3.3功利主义

3.4福利平等

3.5资源平等

3.6责任和运气均等主义

3.7福利或优势的机会平等

3.8能力进路

4关系平等

5谁与谁之间的平等?

6平等的价值:为什么平等?

6.1平等主义的类别

6.2平等vs.优先性或充足性

参考文献



1概念的界定

“平等”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赞扬或贬低它的人,对于他们赞扬或贬低的究竟是什么,意见并不一致。”(Dworkin 2000, p. 2[1]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在人们对平等作为一种政治理念的含义存在广泛误解的情况下,为平等提供一个明晰的定义。“平等”(equality)(希腊语:isotes;拉丁语:aequitasaequalitas;法语:égalité;德语:Gleichheit)、“平等的”(equal)和“平等地”(equally)这些术语均表示一种定性关系。“平等”(或“平等的”)表示一组不同的对象、人群、过程或环境之间的一致性,即至少在一个方面具有相同的品质,但不是所有方面都如此,亦即,在一个具体的特征上相同,在其他特征上存在差异。必须把“平等”(equality)与“同一”(identity)区别开来,“同一”是指一个事物和一个相同的对象在一切特征上同它自身一致。出于同样的理由,“同一”也需要与“相似”(similarity)——仅仅是近似于一致的概念——区分开来(Dann 1975, p. 997; Menne 1962, p. 44 ff.; Westen 1990, pp.39, 120)。因此,举例而言,说人们是平等的并不是说他们是同一的。平等意味着相似而不是“相同”(sameness)。

有关平等的判断假定在被比较的事物之间存在差异。根据这一定义,“完全”或“绝对”平等的概念可能被视为是成问题的,因为它们违反了关于差异的假定。两个非同一(non-identical)的对象永远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至少它们在时空位置上就是不同的。如果事物之间没有差异,那么它们就不应该被称为“平等的”,而是应该更准确地称为“同一的”,例如晨星(morning star)和昏星(evening star)。[2]此处的用法可能有所不同。一些作者确实认为在绝对性质上的平等可以被接受为一个暧昧的概念(Tugendhat & Wolf 1983, p. 170)。

“平等”可以在同样的意义上用于描述和规定,就像“瘦弱”一样:“你是瘦弱的”和“你太瘦弱了”。为关于平等的描述性和规定性主张界定比较标准的进路是非常重要的(Oppenheim 1970)。在描述性的情况下,通用标准本身就是描述性的,例如说两个人有着相同体重。在规定性的用法中,标准规定了一种规范或规则,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于规定性的平等主张的标准至少包含两个组成部分。一方面,存在一个描述性的组成部分,因为该主张需要包含描述性尺度,以辨别规则或范例适用的那些群体。这种辨别问题——谁该属于哪一类?——本身可能就是规范性的,就像我们问美国法律适用于谁一样。另一方面,比较标准包含了一些规范性内容——道德或法律的规则,例如美国法律——这些内容说明了如何对待那些符合标准的群体。这种规则构成了规定性的组成部分(Westen 1990, chap. 3)。对(不)平等的社会学和经济学分析主要提出了如何确定和衡量不平等及其原因和影响的问题。相较而言,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通常主要关注以下问题:如果可能的话,应该获得什么样的平等,以及关于谁和在何时(获得这样的平等)呢?本词条的情况也是如此。

“平等”和“平等的”是不完全谓词,由此必然会导致这样一个问题:是什么方面的平等呢?(Rae 1980, p.132 f.)平等本质上由两个(或多个)对象或人(群)与一个(或多个)品质之间的三方关系构成。如果两个对象AB在某一方面属于同样一个一般项,那么在这一方面它们是平等的。“平等”表示了被比较对象之间的关系。每一个比较都假定了一种中间参照体(tertium comparationis),[3]即一种定义平等适用范围的具体属性——因此,平等指的是对这个决定比较的属性的共享。这个相关的比较标准代表了平等概念需要在每个特定情况下加以具体说明的“变量”(或“指数”)(Westen 1990, p. 10);在这里,对各种平等概念的区分来自这样或那样的描述性或规范性道德标准。多样性还有另外一个来源,正如特姆金(Temkin 1986, 1993, 2009)所指出的那样,可以使用各种不同的标准来衡量不平等,但在人们被用于比较的方面则保持不变。平等的一般概念和各种不同的具体概念之间的差异(Rawls 1971, p. 21 f.)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人主张“平等”没有统一的意义——甚至没有意义(Rae 1981, p. 127 f., 132 f.)。

正因为如此,在社会正义的语境中,这有助于将平等或不平等视为构成当今平等主义基本核心的一组复合原则,而不是一种单一原则。不同的原则产生不同的答案。平等和不平等都是复杂和多面的概念(Temkin 1993, chap. 2)。在任何真实的历史语境中,显然没有一个单一的平等概念可以涵盖整个领域(Rae 1981, p.132)。许多平等主义者承认,他们对这个概念的讨论大多是暧昧不清的,但他们相信,其中也隐含着这些重要道德关切所共有的潜在张力(Williams 1973)。最重要的是,它提醒我们,无论各种差异如何,仍然有我们共同的人性(参见下文2.3)。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主义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单一的、融贯的规范学说,其中包含了各种各样的原则。在介绍了不同的平等原则和平等理论之后,我们的讨论将在最后一节回到如何最好地定义平等主义及其核心价值这个问题上。

2平等和正义的原则

在约定俗成的用法中,平等与道德和正义,特别是与分配正义密切相关。自古以来,平等被认为是正义的一个构成性特征(关于该概念的历史,参见Albernethy 1959, Benn 1967, Brown 1988, Dann 1975, Thomson 1949)。历史中的人和运动都使用关于正义的话语来反对不平等。但是在正义理论中,平等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哲学家们试图通过捍卫各种平等的原则和概念来澄清这一点。本节将介绍四种这样的原则,范围从高度一般和无争议的开始,直至更为具体和有争议的。下一节将回顾关于平等的“通货”(currency)的各种概念。根据所采用的四种原则和衡量标准,对平等在正义理论中所扮演的角色产生了不同解释。前三种平等原则普遍地和首要地适用于所有施与他人和影响他人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环境。从第四种平等原则(即从关于平等的预设)开始,焦点将主要聚焦在分配正义和对分配的评估上。

2.1形式平等

当两个人至少在一个规范性相关的方面具有平等地位时,那么他们在这方面就必须得到平等对待。这是亚里士多德在提及柏拉图时所阐述的被一般接受的形式平等原则:“同样情况同样对待”(Aristotle, Nicomachean Ethics, V.3. 1131a10b15; Politics, III.9.1280 a815, III. 12. 1282b1823)。[4]关键问题是,哪些方面与规范性有关,哪些方面无关。一些作者认为这种形式平等原则是理性规则的具体应用: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平等地对待平等的情况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缺乏一致性(Berlin 1955-56)。但是其他人则主张,这里的利害攸关之处在于正义的道德原则,这一原则反映了道德判断的不偏不倚性和普遍性。根据这种观点,关于平等的预设要求的不仅仅是与一个人的主观偏好保持一致:我们所提及的平等或不平等对待必须对相关受影响的各方而言都是可以得到辩护的,而这仅基于相应情况的客观特征。

2.2比例平等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有两种平等:数值平等和比例平等(Aristotle, Nicomachean Ethics, 1130b1132b; 参见Plato, Laws, VI.757bc)。只有在当它把所有人都看作是不可区分的,从而对他们一视同仁或给予他们相同数量的人均益品时,一种对待他人的方式或由此产生的分配在数值上才是平等的。但这并不总是正义的。相反,以一种按他们的应得对待所有相关人的方式或分配,就是比例平等或相对平等。数值平等是比例平等的一个特例。数值平等只在特殊情况下是正义的,即当人们在有关方面是平等的时候,所对应的比例也是平等的。比例平等进一步明确了形式平等;它是形式平等更为精确和全面的表达方式。它表明了是由什么产生了充分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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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

将益品进行处理和分配的比例平等至少涉及以下概念或变量:两个或以上的人(群)(P1P2)和两个及以上的分配物(G)以及XY作为个体具有相关规范性质E的数量。这可以表示为一个分数方程或一个比率。如果P1有数量为XE并且P2有数量为YE,那么P1应得数量为X′的G并且P2应得数量为Y′的G,因此比率X/Y=X/Y′就是合理的(为了使该公式可用,所涉及的潜在的种种因素必须同时是在原则上可量化的和可通约的,即能够综合成一个总值)。

当各种因素代表了不平等的待遇或分配时,由于人们在相关方面是不平等的,所以与这些因素成比例的待遇或分配则是公平的。待遇或分配的不平等要求必须按比例加以考虑:这是人们被平等考虑的先决条件。

这一原则也可以被纳入等级制的、不平等的理论中。这意味着平等的输入要求平等的输出。贵族、至善论者和精英们都认为应该根据人们的不同应得(deserts)——即从广义上理解为满足某些相关标准——来评估他们。奖赏和惩罚,收益与负担,都应该与这种应得成比例。由于这一定义在谁应该得到什么上留下了开放性,因此当涉及假定的基本(自然)权利、应得和价值时可能存在巨大的不平等——这一点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两人那里都很明显。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视为比例平等的理念,这包含了一个基本洞见。这一理念为平等主义和非平等主义的正义观念之间的理性争论提供了一个框架,其焦点乃是充分平等的基础问题(Hinsch 2003)。双方都接受作为比例平等的正义。亚里士多德的分析弄清楚了这一争论涉及决定两个人在分配背景下被视为平等还是不平等的那些特征。

在纯粹概念解释的形式层面上,正义和平等通过这些形式的和比例的原则联系在一起。没有这些平等原则,正义就无法得到解释,而这些原则只有在它们作为正义原则的角色中才能得到规范性意义。

形式平等和比例平等仅仅是一种概念图示。它需要变得精确,也即,它的开放变量需要被填充。只要不清楚何时或经由何种特征,两个或更多的人(群)或案例应该被视为是平等的,形式假设就仍然是空洞的。所有关于正义的恰当概念的争论——关于谁应得什么——都可以被理解成关于哪些情况是平等的、哪些情况是不平等的问题的争论(Aristotle, Politics, 1282b 22)。出于这个原因,研究平等的理论家们正确地强调,只有当一个人被告知他们享有何种平等时,人们享有平等的说法才变得有意义(Nagel 1979; Rae 1981; Sen 1992, p. 13)。每一种规范性理论都暗含着某种特定的平等概念。为廓清他们的立场,平等主义者因此必须考虑一个具体的(平等主义的)平等概念。为此,他们需要确定平等的实质性原则,下文将对此进行讨论。

2.3道德平等

直到18世纪,人类还被认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假设随着自然权利观念的出现而崩溃,自然权利观念假定了一种在其中人人平等的自然秩序。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相反,根据古典的正义公式,当一个行动给予每个个体他或她所应得时,这个行动才是正义的,随着时间推移,这个公式具有一种实质性平等主义的意义:每个人都应得到同样的尊严和尊重。这就是现在被广泛接受的实质性的、普遍的、道德的平等概念。这种平等概念发端于斯多葛学派(Stoics)和早期的新约基督教教义(New Testament Christianity)中,前者强调所有理性存在者的自然平等,后者则设想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尽管这一原则在后来的教会历史中并不总是能够得到坚持)。这一重要的观念也被《塔木德》和伊斯兰教所采纳,它们以希腊和希伯来元素为基础。近代以来,从17世纪开始,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理论传统中的主导思想是自然平等。霍布斯(Hobbes 1651)假设,在自然状态下,个体拥有平等的权利,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拥有相同的能力伤害彼此。洛克(Locke 1690)认为,所有人类都拥有同样的自然权利,既拥有(自我)所有权,也拥有自由。卢梭(Rousseau 1755)宣称社会不平等是自然平等衰退的结果,自然平等是人类和谐的自然状态的特征,而自然平等的衰退是由人类对至善、财产和所有物的渴望而催化的(Dahrendorf 1962)。对卢梭(1755,1762)而言,由此产生的不平等和暴力统治只有通过将个人主体性与共同的公民存在和人民主权结合起来才能克服。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Kant 1785),绝对命令阐述了关于普遍人类价值的平等假设。他对自治(autonomy)和自我立法的先验的和哲学的反思导致了将所有理性存在者的同样的自由视为人权的唯一原则。这些启蒙运动的观念激发了伟大的现代社会运动和革命,并被纳入现代的宪法及人权宣言中。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平等、自由和博爱成为了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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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认为人类之间尽管存在差异,但是应该平等视之的原则通常被称为“人类平等”、“基本平等”、“平等价值”或“人类尊严”(William 1962, Vlastos 1962, Kateb 2014, Waldron 2017, Rosen 2018)。这些术语是否是同义词是一个解释方面的问题,但“它们聚集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强大的原则体系”(Waldron 2017, p.3)。

这种平等尊重所有人以及他们的平等价值和平等尊严的基础性理念(Vlastos 1962)被广泛接受(Carter 2011, 也可参见Steinhoff 2015)。在一个复杂社会中的成员对任何一种形而上学、宗教或传统观点都没有达成一致的时期(Habermas 1983, p.53, 1992, pp.39-44),如果无法接受个人必须被平等对待,似乎就不可能在共同的政治目标上和平地达成普遍一致。结果就是,道德平等构成了所有当代政治理论的“平等主义的共识”(egalitarian plateau)(Kymlicka 1990, p. 5)。[5]

基础性平等(fundamental equality)意味着人们在重要的相关和特定方面是相似的,而不是说他们通常是相同的,或者可以以相同的方式加以对待。由德沃金(Dworkin 1977, p. 227)提出的目前仍普遍存在的一个区分中,道德平等可以被理解为规定性地平等待人,即给予平等的关心和尊重,而不是通常所说的为所有人提供平等待遇这条难以置信的原则。认识到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个体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方面——除了他们在道德上明确主张受到相似的对待外——都要一视同仁。

当然,关于这些主张所要达致的对象以及如何解决这些主张的争议会随之出现。哲学辩论关注的是,当我们彼此认为自身具有平等尊严时,那类在规范上所要求的平等对待。道德平等的原则过于抽象,如果我们想要达到一个明确的道德标准,就需要将其具体化。然而,没有公正平等的概念可以从道德平等的概念中推演出来。相反,我们发现相互竞争的关于平等对待的哲学概念为道德平等提供了解释。这就需要根据它们对更深层次的道德平等理念的忠实度进行评估(Kymlicka 1990, p. 44)。

2.4关于平等的预设

许多平等概念都是按照涉及关于平等的预设程序路线运作的。如下一节所述,更为实质性的、具体的、伦理的进路是与分配标准有关的——相比之下,关于平等的预设是一种形式上的、程序性的建构原则,位于更高的形式和论证层面上。这里的关键之处是建构实质性正义概念的原则问题,特别是在上述进路被证明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做——译者注)。关于平等的预设是在政治上适合于公共分配过程的所有益品的平等分配的初步原则。在政治正义领域,一个特定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作为一个集体,必须集中决定社会益品的公平分配,以及分配的公平实现。对某一特定分配的任何要求,包括任何现有的分配方案,都必须被不偏不倚地证成,即没有证成就不得承认任何所有权。适用于政治领域中时,关于平等的预设要求每个人都应该在分配中获得平等的份额,除非某些类型的差异是相关的,并且该种不平等的份额是可以通过被普遍接受的理由得到证成的(由于不同的术语和论点,这一原则被贝恩与彼得斯 (BennPeters 1959, 111)和贝多(Bedau 1967, 19)视为一种预设;被威廉斯视为一种相关的理由进路(Williams 1973);被图根特哈特视为一种对称性概念(Tugendhat 1993, 374; 1997, chap.3);被辛奇视为默认选择(Hinsch 2002, chap.5);对关于平等的预设的批评,参见韦斯顿(Westen 1990, chap.10))。这一预设导致了所有可分配益品的初步平等分配原则。严格的平等分配原则并不是必须的,但是在道德上有必要为任何不平等分配不偏不倚地加以证成。举证责任落在那些赞成任何形式的不平等分配的一方(对于支持关于平等的预设的证成,参见Gosepath 2004. II.8.; Gosepath 2015)。

关于平等的预设为建构分配正义理论提供了一种优雅的程序(Gosepath 2004)。人们只需要分析什么可以证成不同领域的不平等对待或分配不平等。简言之,目前普遍认为以下几种关于平等的预设是道德所要求的。

在公民自由的法律领域要求严格的平等,因为——撇开作为惩罚的对自由的限制——没有任何例外的证成。根据形式平等原则,所有公民必须具有平等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以适用于所有人的一般法律为基础。这是关于法律平等的预设。此外,平等自由的假设也同样有效:每个人都应该有同样的自由以建构他或她的生活,并且在一个和平与合宜的社会秩序中以尽可能深远的方式做到这一点。

在政治领域,政治参与的可能性应该平等分配。所有公民都有同样的权利参与形成公共舆论,以及参与政治权力的分配、控制和行使。这就是平等享有政治权力的假设——所要求的平等的机会。为了确保平等的机会,社会建制的设计必须使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例如口吃或低收入者,有平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充分参与民主进程。

在社会领域,有平等的天赋和积极性的公民必须具有大致相同的机会获得职务和地位,而不受其经济或社会阶层和天生禀赋的影响。这是社会机会公平的平等假设。然而,任何不平等的结果都必须源自于机会平等,也就是说,资格——而不是社会背景或环境的影响应该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经济领域所要求的平等是复杂的,存在许多立场——每一种立场依据关于平等的预设——都证成了背离平等是合理的。这里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因素构成了对益品平等分配的可证成的例外,这是关于分配平等及其通货的充分概念的争论的主要子领域。以下因素通常被认为有资格获得可证成的不平等对待:(a)需要,或不同的自然劣势(例如残疾);(b)既有权利或主张(例如私人财产);(c)在特殊服务方面的表现差异(例如应得、努力或牺牲);(d)效率;以及(e)对直接和间接或结构性歧视的补偿(例如平权运动)。

这些因素在以下替代性分配正义的平等主义理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这些作用各不相同。这些因素对经济领域中应该实现的平等化提供了不同解释。大多数(因素)可以理解为平等预设的应用(无论他们是否明确承认);只有少数几个(因素)(例如严格的平等、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和充足论(sufficiency))是这种预设的替代方案。

3分配平等诸概念:什么的平等?

解释平等概念和应用上述平等原则的每一项努力都要求对平等的参数进行精确测量。我们需要知道争取平等在哪些方面是道德上相关的。以下是对七个最为突出的分配平等概念的简要回顾,每个概念都为如下这个问题提供了不同的回答:在分配正义领域,什么应该是要被平等化的,抑或平等的参数或“通货”应该是什么?

3.1简单平等和对普遍平等的异议

简单平等,即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同等物质水平的益品和服务。就分配正义而言,这代表了一种严格的立场。它通常被认为是站不住脚的而被拒绝。

因此,除了巴贝夫(Babeuf 1796)和萧伯纳(Shaw 1928),没有一个著名的作家或运动要求严格的平等。由于平等主义已经广泛地与经济平等的要求联系在一起,而这又与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观念相呼应,因此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共产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尽管它们都反对贫困和剥削,以及要求为所有的公民提供社会保障——都不要求绝对的经济平等。正统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平等的观点在《哥达纲领批判》(1875)中得到了阐述。马克思在这里拒绝法律平等的观念,其理由有三。首先,马克思指出平等利用了数量有限的在道德上相关的观点,而忽视了其他观点,因此产生了不平等的效果。在马克思看来,经济结构是社会历史发展最根本的基础,因而也是解释其特征的参照点。其次,正义理论过分关注分配问题,而忽视了生产的基本问题。最后,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不需要法律,也不需要正义,因为社会矛盾已经不复存在。

作为一种观念,简单平等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在普遍平等方面引起了问题。回顾这些问题是有益的,因为它们需要一些看似合理的平等进路的解决方式。

i)我们需要适当的指标来衡量被分配的益品的平等。平等和不平等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概念来加以理解呢?因此显而易见的是,物质益品的平等会导致不平等的满足。金钱是一个典型的、但并不妥帖的指标;至少,我们必须从其他角度来构想平等的机会。

ii)为实现期望的平等分配模型,需要指出时间跨度(McKerlie 1989, Sikora 1989)。我们应该寻求在个体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使益品的分配平等化,还是应该寻求确保在各个生命阶段提供尽可能的平等呢?

iii)平等扭曲了促进经济领域成就的激励机制,再分配的行政成本导致了浪费性的低效率(Okun 1975)。平等和效率之间需要平衡。一般是经济学家经常在这方面要求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ity)。当一种社会状态不可能转变成另一种至少有一个人认为它更好且没有人认为它更差的状态时,那么这种社会状态就是帕累托最优或帕累托效率(Sen 1970, chap.2, 2)。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帕累托原则的替代方案是卡尔多希克斯福利标准(Kaldor-Hicks welfare criterion)。它规定,当一个社会通过价值分配获得的利益超过相应的成本时,社会福利总是会增加的。因此,当这种替代项中的赢家能够补偿输家的损失,同时仍然保留可观的利润时,这种替代性就变得让人向往了。与帕累托标准相反,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包含一个补偿规则(Kaldor 1939)。出于经济分析的目的,这种最优效率的理论模型是很有意义的。然而,这种分析总是相对于一个本身可能是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初始情况进行的。因此,一个社会可以(接近)帕累托最优——也就是说,没有人可以在不减少其他人物质益品或自由的前提下增加他或她的物质益品——同时在同样的益品和自由的分配上也表现出巨大的不平等。由于这个原因,平等主义者声称,如果没有同样是帕累托最优的平等主义的分配,那么为了正义,或许有必要降低帕累托最优。在他们的批评者看来,任何形式的平等都不应该导致一些人不得不用更少的钱凑合过活,这种平等化对任何处于更不利地位的人都没有好处。

iv)道德上的反对:在所有个体之间进行的严格的和机械的平等分配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个体之间的差异和他们的处境。从本质上讲,既然个体都渴望不同的东西,那么为什么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同样的益品呢?例如,就直觉而言,我们可以认识到一个生病的人比之健康人有其他的要求,而为每个人提供同样的益品可能是错误的。在简单平等的情况下,个人的自由受到不可接受的限制,独特的个人品质得不到充分的承认;这样一来,人们事实上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此外,人们不仅有道德权利以考虑自身的需要,而且有权利和义务对自己的决定及其后果负责。

当今许多平等主义者反对将分配正义等同于简单平等,他们的一个基本假设如下:人类自身要为其自由决定所造成的某些不平等负责;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最低限度的援助以外,他们不应该为这种不平等而得到任何补偿(反对的意见参见第4节讨论的关系平等主义者)。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不是出自自我选择的结果而造成的不平等,他们应该获得补偿。对平等主义者而言,当生活条件普遍平等时,世界在道德上更美好。这是一个无固定形状(amorphous)而需要进一步澄清的观念。为什么这样的平等是一种观念,而它所涉及的平等的确切通货是什么?

出于同样的原因,大多数平等主义者并不提倡结果平等,而是提倡不同类型的机会平等,因为他们强调一对道德中心点:个体对自己的决定负责,以及唯一被视为平等对象的东西是那些服务于个体真正利益的东西。人与人之间的机会平等化可以是获得幸福(即客观福利)的机会,也可以是获得偏好满足(即主观福利)的机会,又或者是获得资源的机会。应该平等化的不是客观幸福、主观幸福或资源本身的平等,而是获得人们渴望的幸福或资源的平等机会。这种平等在实现偏好或拥有资源前景相同的意义上,依靠每个人的选择领域与所有其他人享有的选择领域是平等的。机会必须包含人们能够真正利用的可能性。当人类有效地享有平等的可能性领域时,平等的机会就会盛行。

v)简单平等通常与结果平等联系在一起(尽管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然而,仅仅追求结果平等是成问题的。为了说明这一点,让我们简要地将讨论限制在一个单一的行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事件或事态上。可以说,行动不应该仅仅根据其结果的道德性质来判断,尽管这一点可能很重要。人们还必须考虑到所评估的事件或情况发生的方式。一般而言,一个道德判断不仅需要评估有关行动的结果(后果论),而且首先需要评估行为人的意图(道义论)。行动的来源及其道德品质影响了对结果的道德判断(Pogge 1999, sect. V)。例如你击打了我,你的击打会伤害到我;我所感受到的痛苦本身可能被认为是不好的,但是你的击打的道德状态也取决于你是否在(道德上)被允许做出这样的姿态(也许是通过父母的身份,尽管这是有争议的),或者甚至是有义务执行这样的行动(例如,作为一名警察阻止我伤害其他人),又或者不管该种行动事实上是被禁止的,但并没有被阻止。个人行动(或其不作为)必须要在必要的修改后适用于社会建制和环境,就像集体的社会行动(或其不作为)所产生的分配一样。因此,对社会建制的评价不应仅仅基于它们如何影响个人生活质量的信息上。一个人们在街头忍饥挨饿的社会当然会被标记为是不平等的;然而,这个社会的道德性质,即该社会在这个问题上是否公平则取决于苦难的原因。社会是否允许饥饿作为其成员所认为的公正分配方案的计划外但却可以容忍的副作用呢?实际上,是否它甚至会把痛苦作为一种必要的手段进行辩护,一如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各种形式那样呢?还是说社会对饥饿所采取的措施已经被证明是不充分的呢?在后一种情况下,社会是否出于政治道德或效率的原因而采取这些措施依旧会产生道德上的差异。因此,即便是对平等主义者而言,结果平等也显得过于狭隘和偏颇。

vi)最后,(严格的)平等有导致一致性的危险,而不是对多元化和民主的尊重(Cohen 1989; Arneson 1993)。在当代争论中,这种抱怨主要体现在女性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理论中。女性主义理论的一个核心宗旨是,性别一直是并且仍然是一种历史上可变的、内部分化的支配关系。这同样适用于所谓的种族和族裔差异,这些差异仍然被认为是构成不同价值观的标志。这里涉及的不同群体妥帖地拒斥了对他们的歧视、边缘化和支配,因此对地位平等的吁求似乎是一个解决方案。然而,正如女性主义者和多元文化主义者所指出的那样,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和实践的平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对差异的否认和排序构成的;因此,作为对抗支配关系的解毒剂,它似乎没有那么有用。“平等”通常意味着对预先存在的、成问题的“男性”,“白人”或“中产阶级”规范的同化。简言之,支配和更为严重的不平等往往是产生自对理解的无力以及差异的滋生,而不是因为不能把每个人都看作是一样的。然而,承认这些差异不应该导致以性别或文化特征为基础的本质主义。那些坚持认为性别、种族和族裔差异应该变得无关紧要的人与那些认为这些差异即使在文化上相关也不应该成为不平等的基础的人之间存在着一场至关重要的争论:尽管存在价值的差异,人们仍应该找到确保平等的机制。这两种策略都不涉及对平等的拒绝。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实现平等(McKinnon 1989, Taylor 1992)。

迈克·沃尔泽(Michael Walzer 1983)的理论指出了平等与多元主义之间的联系,该理论旨在解决他所谓的“复合平等”(complex equality)。根据沃尔泽的观点,相关的理由只能支持在特定领域——而不是在几个领域或所有领域——分配特定类型的益品。与促进占主导地位的益品的平等分配的简单平等理论(这种理论低估了在每个给定领域起作用的标准的复杂性)相反,(他的理论)需要终结特定益品的主导地位。举例而言,必须防止通过来自经济领域(例如金钱)的手段在政治领域产生购买力。沃尔泽的复合平等理论实际上并不是旨在平等本身,而是针对正义领域的分离;该理论的名称具有误导性。然而,沃尔泽认为,任何平等理论都应该避免一元论的概念,反而应该认识到生活的复杂性和正义标准的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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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泽

上述考虑产生了以下渴望:需要将一个更为复杂的平等概念化,而不是追求简单平等。这一概念应通过区分各种类别的益品、划分不同的领域和区别各种相关的标准来解决上述问题。

3.2自由至上主义

自由至上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代表了与分配正义有关的极简主义立场。通过援引洛克,他们都假设了自由和财产的原初权利,因而反对再分配和社会权利,而支持自由市场(Nozick 1974; Hayek 1960)。他们主张平等和自由之间的对立:个人的(自然的)对自由的权利只能出于国内外的和平而受到限制。出于这种原因,自由至上主义者们认为维持公共秩序是国家唯一的正当义务。他们主张一种对自我所有的自然权利(哲学术语“某人自身的所有权”,即某人的意志、身体、工作等等),这种权利使得每个人有权通过将他们的劳动与外部世界结合,从而获得迄今为止没有被人所有的外部世界。因此,如果留下“同样多和足够好”的资源给其他人,那么所有个人都可以要求财产(洛克的限制性条款)。相应地,他们捍卫市场自由,反对为了平等主义的社会正义而使用再分配的税收政策。对自由至上主义的一个主要反对意见是,它对洛克的限制性条款的解释——任何人的处境都不应该因为财产的最初获得而恶化——导致了一个过于薄弱的要求,而因此是不可接受的(Kymlicka 1990, pp. 108-117)。然而,如果对一种情况比另一种情况更糟糕有更广泛和更充分的解释,那么就更加难以证成私人占有,更不用说证成进一步的所有权。如果限制性条款承认自我所有者的全部利益和选择,那么它就不会产生对不平等的资源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另一种反对意见是,正如自由至上主义者所言,如果一个人的自由成就才是真正的意义所在,那么他的成功就不应该严格地取决于运气、非凡的天赋、继承的财产和地位。换言之,平等的机会至少需要作为一种平衡,以确保人类的命运出自他们自己的决定,而不是由不可避免的社会环境决定的。因此,平等的机会似乎是在每一个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概念中起作用的常常模糊不清的最小公式。然而,许多平等主义者希望得到更多——即(至少是基本的)生活条件上的平等。

无论如何,随着对自由的严格消极观念的转变,经济自由主义确实本身可以为更多的社会和经济平等指明道路。因为在这种转变中,利害攸关的不仅是确保平等的自卫权,而且还在于为每个人提供或多或少相同的机会来实际使用自由权(例如Van Parijs 1995, Steiner 1994, Otsuka 2005)。换言之,需要提供某些基本益品以确保公平合理或“基本自由的公平价值”(Rawls 1993, pp. 356-363)。[6]

3.3功利主义

可以将功利主义解释为道德平等的具体化——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对全人类的利益给予同样的考虑(Kymlicka 1990, pp. 31f., Hare 1981, p. 26, Sen 1992, pp. 13f.)。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由于每个人都被视作一个人并且没有人多于一个人(边沁),所以所有人的利益都应该被平等对待而不考虑利益的内容或个体的物质条件。对功利主义而言,这意味着所有文明开化的个人利益必须公平地聚集起来。道德上合宜的行动是最大化功利的行动(Hare 1984)。这种平等对待的概念被许多功利主义的反对者们批评为是不充分的。至少在功利主义的经典形式中——正如所批判的那样——对道德平等的期望是有缺陷的,因为所有的欲求都被功利主义的计算所占据,包括“自私的”和“外部的”偏好(Dworkin 1977, p. 234),即使它们削弱了他人的“权利”和意图,它们也应该对所有人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这与我们对日常的平等对待的理解相冲突。这里的争论涉及“冒犯的”和“昂贵的”嗜好:一个人不能指望别人以牺牲他们的欲求为代价来维持他或她的欲求(Kymlicka 1990, p. 40f.)。相反,根据普遍共有的信念,平等对待始终需要以平等的权利和资源作为基础,无论其他人的欲求如何,这些权利和资源都不能从一个人身上夺走。与罗尔斯一致(Rawls 1971, pp. 31, 564, cf. 450),许多人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利益与正义相冲突,正义就不需要赋予利益以任何价值。根据这一观点,未被证成的偏好不会扭曲人们对彼此的相互要求。平等对待必须包括每个人都能要求有公平的份额,而不是所有人的利益在处置我的份额时拥有同样的权重。功利主义者不承认对基于道德或正义的利益的任何限制。只要功利主义理论缺乏正义和公平配置的概念,它就一定无法实现平等对待每个人的目标。正如罗尔斯(Rawls 1971, p. 27)的那个著名观点,忽视了个人分离状态的功利主义并不包含对道德平等——对每个个体的平等尊重——的合适解释。

3.4福利平等

福利平等概念由一种直觉推动,即当涉及政治伦理时,利害攸关的是个人福祉(well-being)。因此,正义的核心标准是必须使福利水平平等化。但是,将福利视为需要平等化的东西就会导致类似于功利主义的困难。如果某人有争议地将主观福利与偏好满足等同起来,那么将所有的个人偏好视为平等就似乎是难以置信的,其中某些偏好——例如以错误的方式对待他人的欲求——在正义的基础上是不可接受的(冒犯性嗜好论证)。任何以福利为中心的平等概念都会承认拥有精致和昂贵嗜好的人们有更多的资源——这显然与我们的道德直觉不一致(昂贵嗜好论证)(Dworkin 1981a)。然而,欲求得到满足后的称心如意并不能作为一种标准,因为我们所希望的远不止一种简单的幸福感。一个更为可行的比较福利的标准似乎是在满足偏好方面的成功。对这种成功的公平的评价不能是纯粹主观的,而是需要一个关于应该或可能取得的成就的标准。这本身就涉及一种关于公正分配的假设,因为它不能作为关于正义的一种独立标准。任何以福利为中心的平等概念的另一个严重问题是,只要是在可能和合理的范围内,它既不能考虑应得(Feinberg 1970),也无法考虑一个人对自身福祉的责任。

3.5资源平等

特别是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两人为代表的资源平等避免了这些问题(Rawls 1971; Dworkin 1981b)。资源平等的观点要求个人为自己的决定和行动负责,而不是对他们无法控制的环境——例如种族、性别、肤色、智力和社会地位——负责,因此要将这些因素排除于分配标准之外。平等的机会是不充分的,因为它不能补偿不平等的先天禀赋。适用于社会环境的分配标准也应该适用于这些禀赋,因为从道德角度而言,两者都是纯粹任意的。

根据罗尔斯的观点,人类应该对“基本益品”即适合所有目的的益品有相同的最初期望;这决不能妨碍由于个人的经济决断和行动而最终拥有不同数量的此类益品或资源。当给予平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保证以最高的重要性时,不平等在满足两个条件时就是公正的:一方面,它们必须和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向每个人开放的职务和地位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它们必须反映出著名的“差别原则”,即向社会中最不利的成员提供最大可能的优待(Rawls 1993, p. 5f.; 1971 §13)。否则,经济秩序就需要修正。由于对天赋的道德任意性的争论,普遍接受的功绩标准(如生产力、工作时间、努力)显然被相对化了。差别原则只允许有天赋的人在提高最低收入的情况下赚得更多。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关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差别原则应该在关于个人和历史环境及类似因素的自决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下被选择:该原则提供了对不会完全屈从于自由市场情况的危险的一般保证;每个人都比完全平等分配中不可避免的低效的情况要做得更好,(完全平等分配中的)人的福祉低于差别原则下情况最糟糕的人。

由于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当今政治哲学的经典焦点,因此值得注意的是他的理论以不同的方式主张自身是平等主义的。第一、罗尔斯坚持平等的人类价值的自然基础:拥有善观念和正义感的最低限度的能力。第二、经由“无知之幕”的设计,人们在“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下被构想为是平等的。第三、分享这一“原初状态”理念的前提是各个群体拥有政治平等,在选择他们将被统治的原则的过程中是平等的参与者。第四、罗尔斯提出了公平的机会平等。第五、他坚持认为,所有的应得都必须根据社会的目标在建制上加以界定。没有人应得他或她的天赋或环境,这是自然彩票的产物。最后,差别原则倾向于平等化占有的财产。然而,需要记住的是,正如谢弗勒(Scheffler 2003)所指出的那样,罗尔斯理论的主要焦点是正义本身;它关于正义的平等概念只是次要的。此外,因为罗尔斯的主要对象是基本结构,所以纯粹的程序正义优先于分配的或配给的正义。平等不是罗尔斯唯一或单一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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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

另一方面,德沃金的资源平等(Dworkin 1981b)关注的是平等本身。他的理论声称比罗尔斯的理论更有“抱负和对禀赋(更)不敏感”。当资源的不平等分配是有关个人的决定和有意行动的结果时,才会被认为是公平的。德沃金提出了一种假想的拍卖,在这种拍卖中,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平等的支付手段来积累成捆的资源,直至最终没有人会妒忌另一个人的资源(嫉妒检验)。拍卖程序还提供了一种精确地衡量资源的平等的方法:对一个人一生中投入的资源的衡量是由资源对他人的重要性定义的(Dworkin 1981b, p. 290)。在自由市场中,分配如何发展取决于个人的抱负。出现的不平等因此是可被证成的,因为在个人责任领域,一个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结果负责(即,个人的“选择运气”(option luck))。相比之下,基于不同的先天条件和天赋以及原生运气(brute luck)的不可证成的不平等,应该通过一个虚构的差异化的保险体系进行补偿:其保费建立在德沃金自己的“无知之幕”背后,以便在现实生活中分配给每个人,并以税收的方式收取保费。对德沃金而言,这是自然彩票被公平地平衡的关键,以防止过度再分配导致“对有天赋者的奴役”。

3.6责任和运气均等主义

只有一些平等主义者认为不平等本身是不好的。今天绝大多数平等主义者是多元化的,都承认平等之外的其他价值。所谓的运气均等主义者认为选择和责任的道德意义是除了平等之外最重要的价值之一(有关辩论的概述,参见Lippert-Rasmussen 2015)。他们认为,对某些人而言,由于非自身的过错或选择而比其他人处境更为糟糕是不好的——不公正或不公平的(Temkin 1993, 13),因此要努力消除非自愿的不利因素,受害者无需对此承担责任(Cohen 1989, 916)。

责任原则提供了一个核心的规范性优势,可以决定基于何种理由为何种不平等辩护。责任原则的积极表述要求关于个人责任的设定,并认为由于自我选择的选项造成的不平等是公正的(参见Dworkin 1981b, p. 311;相反的观点参见Anderson 1999)。因此,如果社会益品的不平等份额是由相关人员的决定和有意行动造成的,那么它们就是公平的。个人必须为自己的决定的成本承担责任。人们自己对其自愿决定所造成的某些不平等负有责任,除了在急迫情况下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外,他们不应为这种不平等得到任何补偿(见下文)。在其消极表述中,责任原则认为不是自我选择的选项造成的不平等应该被视为不公正而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应该得到补偿。一个人对此无能为力,或者对此不负责任,并不能构成一个相关标准。尽管如此,最初的假设仍然是责任的归属,每个个案都需要仔细审查: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不是这样的,否则个人是有责任且应负责的(不同的解释可参见Stemplowska 2013)。

如果由于任意的和不劳而获的差异而产生的优势或劣势是不公平的,那么这也同样适用于社会环境和自然禀赋。赞成将肤色、体型、性别和出生地等特征排除在外的原因是这些特征具有明显的歧视性,这种观点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的人类品质,例如智力、外貌、体力等等。一个人自然能力的种类和程度取决于自然彩票;从道德的角度看,它们的分配是纯粹任意的(Rawls, 1971, §48)。总而言之,自然和社会禀赋并不作数,而个人意图和自愿决定才算。因此,只有当它以规范性上站得住脚的方式尽可能地平等化个人不用承担责任的所有个人的不利因素,并赋予个人承担其决定和行动后果的能力以适应他们的自治能力的时候,一个特定的社会秩序才是公正的。

对所有版本的“原生运气均等主义”的反驳来自两个方面。一些作者在他们的观点中批评其是不可证成的或是过于激进的对优绩(merit)的拒绝:只有当所涉及的应得“一路向下”时,运气均等主义有关应得的论点才能够被可证成地承认,这不只是破坏了关于应得的经典的日常原则,因为一切都有一个并非我们自己所创造的基础。在这些批评家的眼中,这种论点连同优绩原则一道破坏了我们的个人认同,因为我们不能再用自己的能力和成就来认可自己(参见Pojman McLeod 1998, Olsaretti 2003)。另一些作者认为责任标准过于强烈,其后果确实不人道(或“严苛”),因为对自己的痛苦负责的人(预期)将独自面对他们的痛苦(Anderson 1999, MacLeod 1998, Scheffler 2003, Wolff 1998, Fleurbaey 1995, Voigt 2007, Eyal 2017, Olsaretti 2009, Stemplowska 2009)。然而,多元论的平等主义者应该能够争辩说,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中,人们的境况如此的糟糕以致于即便他们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陷入悲惨境地也应该得到帮助。但是,即便人们处于可怕的境地,但这不是由于他们自己的过错(“坏的原生运气”)——例如,当他们出生时就患有残疾——平等主义者因此有理由帮助他们,这些理由被认为是羞辱性的,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分配原则将以怜悯为基础。在这些情况下,政治建制必须做出某些决断——例如,将特定的困难情况归于哪一类——并收集其治下公民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反对这样的程序,人们可以反对它因其使得公民受到国家的监护和损害了他们的私人领域(Anderson 1999,也可见Hayek 1960:85-102)。

3.7福利或优势的机会平等

基于机会平等的进路可以被解读为同时对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两者的修正。它们反对福利主义,旨在避免福利主义的陷阱,将强有力的选择和责任理念融入各种改进的平等主义形式中。这种进路意味着要平等化超出个人控制范围(即超出环境或禀赋)的原因所导致的结果,但允许自主选择或抱负所导致的不同结果。但是,这些进路也旨在保持这样一种洞察力,即个人偏好必须被视为回到个人视角的必要联系的唯一基础;否则就会忽视个人价值。在阿内逊(Arneson 1989, 1990)关于福利的机会平等概念中,决定个人福祉衡量标准的偏好是被假设性构想的——即一个人会在理想的反思过程之后做出决定。为了与个人责任的道德中心优势相一致,应该平等化的不是开明的偏好本身,而是在渴望的范围内实现或接受善好的真正机会。柯亨(G. A. Cohen 1989, p. 916f.)关于以优势(advantage)达致平等的更为宽泛的概念试图通过凌驾性的优势概念来整合福利平等和资源平等的观点。在柯亨看来,平等主义的补偿基于两个理由。平等主义者将会被推动为一个瘫痪者提供补偿性的轮椅,而无论这个人的福利水平如何。这种对残疾的平等主义反应凌驾于福利(机会)的平等之上。平等主义者还支持对诸如痛苦之类的现象——不受任何能力损失的影响——进行补偿,例如支付昂贵的医药费用。但是,柯亨主张对这种补偿的任何辩护都必须援引福利机会平等观念。因此,他认为资源和福利两方面都是必要的和不可削减的。罗默(Roemer 1998)的大部分更具技术性的论证都致力于构建一个尺度以校准一件事情在多大程度上是环境的结果。(在罗默的观点下,)产生的不利后果是环境的,而不是选择的结果,确切地说,它是这一种或那一种特定类型的人可以预期会产生的后果。

3.8能力进路

将自身局限于基本手段的平等分配理论,以期正义地实现所有人类的不同目标,这经常被批评为拜物教,因为它们关注的是手段,而不是个人通过这些手段获得的东西(Sen 1980)。益品对某人的价值取决于客观可能性、自然环境和个人能力。因此,与资源主义者的进路相反,阿玛蒂亚·森建议围绕“实现功能的能力”(capabilities to achieve functionings)——即一个人在生活中设法去做得更好的各种事情——来定位分配(Sen 1992)。换言之,评估个人的福祉必须与实现和维持构成一个人的各种宝贵条件和“功能”的能力联系在一起,例如充分的营养、良好的健康、自由活动的能力或在公共场合露面而不感到害羞的能力。获得福祉的真正自由在这里也很重要,这种自由就表现在一个人选择成就形式和“功能”组合的能力之中。因此,在森看来,能力是衡量人类在生活中所享有的能力平等的标准。能力进路始终联系的一个问题是衡量能力的技能,以便得出一个平等的度量标准。由于各种道德观点被混杂在能力概念之中,这个问题变得更加严重(Cohen 1993, p. 17-26, Williams 1987)。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 1992, 2000)将能力进路与亚里士多德式的、本质主义的、关于善的“厚”理论联系在一起——正如她所说的,这种理论意味着“模糊的”、不完整的和开放到足以为个体和文化的变体留出空间。在这种关于良善生活的必要和普遍成分的“厚”概念的基础上,某些能力和功能可以被指定为是基础的。通过这种方式,努斯鲍姆可以赋予能力进路以精确性,从而为人际比较提供一个索引,但在关于善的个人概念的多元性方面有不够中立的风险,而这种中立性通常是绝大多数自由主义者(最重要的是罗尔斯Rawls 1993;参见Robeyns 2009中对罗尔斯的不同比较)所要求的。有关进一步的讨论,请参阅关于能力进路的词条。

4关系平等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社会关系的平等主义已经出现在哲学话语之中,成为分配主义——特别是运气均等主义版本——对正义的解释上日益重要的竞争对手(参见Lippert-Rassmussen 2018)。社会关系的平等主义的支持者包括安德森(Anderson 1999)、米勒(Miller 1997)、斯坎伦(Scanlon 1996, 2018)、谢弗勒(Scheffler 2003, 2005, 2015)、沃尔夫(Wolff 1998 2010)和扬(Young 1990)。从消极方面而言,他们一致反对正义在于消除运气差异的观点。从积极方面而言,他们声称,当且仅当社会中的个人彼此之间平等相处时,社会才是公正的。据此,正义的所在(即正义原则适用的地方)是社会,而非分配。关系平等主义与许多关于承认和非支配的理论有一定的重叠。特定的地位差别是他们反对的核心,比如那些对不同地位的污名化,(这种污名化)使得贫困者感到自卑,并被视为低人一等,又或者造成了令人反感的在权力(Honneth/Fraser 2003)和支配(Pettit 2001)关系上的不平等。

当社会中的个人彼此之间相互平等意味着什么呢?以及何时社会中的个人彼此之间相互平等呢?例如,种族歧视就是违反这一情况的典型例子。但是,一旦我们越过了少数这样的例子,事情就变得不是那么清楚了。

这些对社会和政治平等的主张排除了社会关系的所有不平等的、等级制的形式,在这些社会关系中,一些人对他人支配、剥削、边缘化、贬低和施加暴力:

作为一种社会理念,它主张人类社会必须被想象为平等者之间的一种合作性安排,在其中每个人都有着平等的社会地位。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它主张公民有资格仅仅因为他们作为公民的身份而彼此相互帮助,而这不需要考虑他们拥有的不同环境(Scheffler 2003, p. 22)。[7]

然而,如果它们符合有关各方对平等社会地位的承认,如优绩、需求以及(如果适当的话)种族、性别和社会背景(比如在平权运动或公平惩罚的情况下)有关的差异,那不违反道德平等(见上文)的差异形式本身就没有被排除在社会平等之外。

在社会平等领域,人们认为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享有与所有其他成员平等的地位,这超越了他们在特定方面的不平等评级(Miller, 1997, p. 232)。

因此,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其他方面(例如一个人的自然禀赋、创造力、智力、创新技能或创业能力)是否——如果是,为什么——可以成为正当的不平等的基础。

关系平等主义者需要对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在权力和益品方面意味和意指什么有一定概念。提供这种解释的一种方法是(像Anderson 1999)依赖于能力进路(§3.8)和充足主义(§6.2):在一个维护人们自由和平等地位的民主共同体中,必须至少满足三项条件。

第一、某些政治条件是允许公民平等参与民主慎思的必要条件。其中包括投票、任职、集会、向政府请愿、自由言论和自由迁徙的能力(Rawls 1999, p. 53)。民主平等的原则(如安德森所要求的那样,Anderson 1999)要求我们消除阻碍民主地组织社会的社会等级制,在这个民主地组织的社会中,我们相互合作并平等地决定国家的行动。人们在道德上彼此有能力和条件在一个民主共同体中平等地生活(Christiano 2008, Kolodny 2014)。民主可以被解释为在集体决断的实践中实现公共平等。

第二、要平等地参与公民社会,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公民条件。其中包括使边缘化、无能为力、文化帝国主义(Anderson 1999, 参见Young 1990)或支配等不正义极有可能得以避免的条件。第三、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以使人们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在这方面,公民需要充分的营养、住房、衣服、教育和医疗。最后一点引发了一场争论,即社会正义的关系平等主义概念是否产生了关注对社会性生产的益品的分配不平等的正义的内在的和工具性的理由,尽管它强调的只是社会关系而不是益品本身的分配(Schemmel 2011, Elford 2017)。

5谁与谁之间的平等?

正义主要与个人行动有关。个人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伦理个人主义的关键原则)。这在当代辩论中引起了两个争议性的议题。

一个人可以认为分配平等的规范适用于群体而不是个人。通常是一些群体——比如女性、种族和族裔群体——有权利提出自己与社会其他群体之间存在不平等的议题。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这些群体之间的不平等本身是否应该被认为是道德上令人反感的,或者即便是在群体的情况下,潜在的关注是否应该是个人(作为这些群体的成员)在比较关系上的表现。如果存在对由个人组成的群体之间不平等的担忧,那为什么这不会转化为对群体成员之间不平等的担忧呢?

进一步的问题是,分配平等的规范(无论它们是什么)是否适用于所有人,而无论人们生活在(何时)何地。或者更为确切地说,它们是否只适用于国家和民族内部的共同体成员呢?大多数平等理论只处理单一社会中的人们之间的分配平等。然而,对于此种限制似乎没有任何理由。在对具体主张进行审查之前,享有权利的群体是否可以受到限制呢?许多理论——特别是当它们将分配正义或有待分配的益品与社会合作或生产联系起来的时候——似乎都暗示了这一点。对于那些无益于社会合作的人们,如残障人士、儿童或未来的世代,将不得不被拒绝获得公平份额的主张。因此,从一开始接受分配的公民的范围就已经受到限制。其他理论的限制较少,因为它们并没有将分配与实际的社会合作联系在一起,然而也依旧做了限制,因为它们将之与公民资格联系在一起。按照这种观点,分配正义仅限于社会中的个体。共同体之外的人并没有资格享有社会正义。在这种观点中,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分配和特定社会之外的人的社会状况不可能是社会分配正义的问题(Nagel 2005)。然而,在这方面,平等尊重的普遍道德和平等分配的原则要求所有人都认为,除非能够提出不平等分配的理由,人们彼此之间表面上是有平等享有益品的资格的。可能在证成过程中,将会出现一些理由使特别参与生产某种益品的人享有特权,但并没有表面上的理由从一开始就将其他人,如来自其他国家的人,排除在分配和证成的进程之外(Pogge 2002)。对某人在他或她的地产表面或地下偶然发现的自然资源(如石油)的情况中,这似乎是最为直观可信的。为什么这些资源应该属于发现它的人,或者属于它们所位于的地产的所有者呢?然而,在许多人(如果不是绝大多数人)看来,全球正义,即在全球范围内扩大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对个人及其国家的要求太多了(Miller 1998; 参见Caney 2005)。或者,有人可能会争辩说,一个社会的成员之间存在着其他的“特殊关系”,而不同社会的成员之间则不存在这样的关系。民族主义就是这样一个(有争议的)论点的例子,它可能为一种地方性平等提供了一个案例(Miller 1995)。有关进一步的讨论,请参阅关于全球正义的条目。

另一个议题是代际关系。在平等的生活条件上,这一代人对后世子孙负有平等的义务吗?支持这一结论的一个论点可能是,人们不应该因为道德上的任意性因素而最终变得境遇上不平等。然而,代际间的正义议题是出了名的复杂(Temkin 1992)。就进一步的讨论,请参阅关于代际正义的条目。

6平等的价值:为什么平等?

平等在正义理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吗?如果是的话,那么这个角色是什么呢?当一种正义概念将平等视为正义的基本目标时,它就是平等主义的。特姆金说:

平等主义者是认为平等本身就具有某种价值的人(也即,关心平等的程度超过了平等促进的其他观念的人)。所以,平等不需要是唯一的价值,甚至不是她最看重的观念……平等主义者有一种深刻的(对他们而言)令人信服的观点,即一些人因为不是自身的过错而比其他人过得更糟,这是一件糟糕的——不正义和不公平——的事情(Temkin 1986, p. 100, cf. 1993, p. 7)。

一般而言,现代平等主义所努力实现的平等的焦点是美好生活的可能性,即生活前景和生活环境的——根据关于“什么的平等”辩论中的不同立场以不同方式加以解释的——平等。

6.1平等主义的类别

显而易见的是,存在三种类型的平等主义:内在性的、工具性的和构成性的(关于平等的双重区分,参见Parfit 1997, Temkin 1993, p. 11, Mckerlie 1996, p. 275)。

内在性平等主义者认为平等本身就是一种善好。作为纯粹的平等主义者,他们只关心平等,其中绝大多数人关心社会环境的平等,根据这种平等,如果一些人不是因为自身的过错而比其他人处境更为糟糕,这在内在性上是不好的。然而事实上人们并不总是认为不平等是道德上败坏的。内在性平等主义者认为即使平等化对受影响的任何一方而言都没有用处,例如平等只能够通过降低每个人的生活福祉来实现,平等的内在本质仍然是可取的。但是,只有当某件事至少对一个人有益时,当它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使一个人的生活变得更好时,它才具有内在价值。

下述对“拉平”(leveling-down)的反对意见表明,在平等范围内废除某事在事实上应该产生更好的环境;否则的话,人们就不清楚为什么平等应该是可取的(关于此种反对意见,参见Nozick 1974, p. 229, Raz 1986, chap. 9, p. 227, 235, Temkin 1993, pp. 247-248)。有时候,不平等只能够通过剥夺生活富裕的人的资源使他们变得和其他人一样贫穷来终结。(如果有人想找一个极端的文学案例,可以推荐库尔特·冯内古特(Kurt Vonnegut1950年的科幻故事《哈里森·伯格朗》(Harrison Bergeron))。根据内在性概念,这必须是一种可接受的进路。但是,如果在一个由盲人和视力正常的人组成的群体中,那些有视力的人因为不能为盲人提供视力而失明,这在道德上是好的吗?这在道德上是有悖常理的。通过让每个人都变差来消除不平等——如反对意见所讲的——是没有任何好处的。当然,只有在确实没有更好的、同样平等的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对这种降低水平的反对意见才会有效,但几乎总是存在这样的替代方案:例如,那些视力正常的人应该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帮助盲人。当别无选择时,为了避免这种反对意见,内在性平等主义将不可能是严格的,而是多元的。那么,内在性平等主义者可能会说,这种变化有一些好处,即更大的平等,尽管他们会承认,这种变化中也有很多不好的地方。多元论的平等主义者并不把平等视为他们的唯一目标;他们也承认其他的价值和原则,首先是福利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人们做得更好时,生活就会更好。此外,多元论的平等主义应该足够节制,在平等与福利之间产生冲突的情况下,不总是给予平等以胜利。相反,他们必须为了所有人的更高的生活质量而接受平等的减损(正如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一样)。

目前,许多平等主义者准备承认生活环境平等意义上的平等概念本身并没有令人信服的价值,但是,在自由主义的正义概念框架内,生活环境平等的意义是在对其他观念——例如普遍自由,人的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减轻痛苦、战胜支配和侮辱,现代的和自由构成的社会的稳定融贯性等等——的追求中出现的(Scanlon 1996, 2018)。对那些处境较差的人而言,不平等的环境往往意味着相当大的(相对的)不利条件和许多(绝对的)邪恶;通常而言,这些(相对的)不利条件和(绝对的)邪恶是我们对不平等的环境进行道德谴责的根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平等本身就是一种邪恶。因此,这种观点认为,我们对平等的渴望背后除了平等之外还有其他的基本道德观念。基于这样的理由拒绝不平等,就是赞成将平等作为副产品或手段,而不是作为目标或内在价值。在将平等作为一种派生德性的过程中,这种平等主义——如果这个术语确实合适的话——在这里起到的作用就是工具性的。

如上所述,还有第三种、更为合适的指向平等观念的进路:构成性平等主义。根据这种进路,对平等的渴望根植于其他的道德基础之中,即因为某些不平等是不正义的。平等是有价值的,但这是一种外在的价值,因为它源自另一种、更高的道德原则(即关于平等的尊严和尊重的道德原则)。但是,这个理由不是工具性的,也就是说,它不仅是因为道德平等,而且是因其自身的原因而有价值(关于价值的起源和价值的类型之间的区分,参见Korsgaard 1996)。平等之于正义,犹如部分之于整体。证成的要求建立在道德平等的基础上,在一定语境下,成功的证成会导致上述的平等原则,即形式平等、比例平等和关于平等的预设。因此,根据构成性平等主义,这些原则和由此产生的平等是正义所要求的,并且以同样的方式构成了社会正义。

进一步依次区分平等主义和非平等主义的两个层面是非常重要的。在第一个层面上,构成性平等主义假定,没有诸如“平等”、“相似性”等术语,对道德立场的任何解释都将是不完整的。相比之下,在同一层面上运作的非平等主义会认为这些术语是错位或冗余的。在第二个层面上,当涉及具体化的和专门化的正义概念时,构成性平等主义者赋予平等以实质性的分量。在这个层面上,根据所选择的平等通货(衡量平等的标准)和各种理论认为有充分根据的不平等分配的理由(平等假设的豁免),可以发现或多或少的平等主义立场。第二层次的平等主义因此与需要被平等化的事物的种类、质量和数量有关。由于存在这些变量,所以无法对第二层次的平等主义做出明确的定义。相比之下,第二层次的非平等主义倒是拥护一种关于正义的非关系性资格理论。

6.2平等vs.优先性或充足性

除了在“简单平等”(上述3.1节)一节中经常提出的反对平等的那些反对意见外,第一层次的非平等主义者提出了一种不同的、更为基本的批评:平等在对正义的主张的基础中没有什么基本作用。对平等主义的批判的旧版本主要来自政治光谱的保守一端,因此一般反对“模式化的正义原则”(patterned principles of justice)(Nozick 1974,特别是pp.156-157),批判的新版本也经常可以在进步圈子中听到(Waizer 1983, Raz 1986, chap.6, Frankfurt 1987, 1997, Parfit 1997, Anderson 1999)。这种对平等的第一层次批判提出了一个基本问题,即为什么正义实际上应该被构想为是关系性的和(在这里同样的是)比较性的。回顾乔尔·范伯格(Joel Feinberg 1974)对比较正义和非比较正义的区分,非平等主义者反对平等待人的道德要求,以及由此道德要求产生的许多正义要求。他们认为,无论是假设还是这些要求都不涉及比较原则,更不用说任何平等原则了。他们指责第一层次的平等主义者混淆了“平等”与“普遍”。正如非平等主义者所看到的那样,在许多正义原则中——至少在特别重要的原则中——关于平等的术语学是冗余的。平等因此只是实际上非比较性正义标准的普遍实现的副产品:通过对平等的表达的不必要插入而遮蔽了的某些东西(Raz 1986, p. 227f.)。至少有尊严的人类生活的核心标准不是关系性的,而是“绝对的”。正如哈里·法兰克福所说:“重要的是人们是否过上良善的生活,而不是他们的生活与其他人的生活相比如何”(Frankfurt 1997, p.6)。还有“平等主义的根本错误在于假设道德上重要的是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拥有的少而不管他们中的任何一人拥有多少”(Frankfurt 1987, p. 34)。

从非平等主义的角度看,关于帮助那些处境更为糟糕的人并改善他们的生活,真正重要的是人道主义关切,即一种减轻痛苦的愿望。这种关切并不被理解为是平等主义的,因为它不关注较富裕的人和较贫穷的人之间这样的差异(无论适用的标准如何),而是在关注改善后者的境况。他们的苦难构成了实际的道德基础。只要在这个过程中不出现其他道德上的负面后果,那些处境较好的人的财富就只是提供了一种为了减轻苦难而必须转移的手段。推动更多平等的力量就在于那些处境较差的人的主张的紧迫性,而不是不平等的程度。出于这个原因,非平等主义的批评家们倾向于这样或那样的关于正义的资格理论——如诺齐克(Nozick 1974)的自由至上主义(参见上文3.2)和法兰克福(Frankfurt 1987)的充足性学说——而不是平等。根据法兰克福的学说,“从道德的角度而言,重要的不是每个人应该拥有相同的东西,而是每个人应该拥有足够的东西。如果每个人都有足够的东西,那么一些人是否比其他人多就没有道德上的后果了”(Frankfurt 1987, p. 21)。

帕菲特的优先性观点(Parfit 1997)因此呼吁把焦点放在改善社会中较弱和较贫穷成员的处境上,事实上,他们需要得到帮助的情况越是紧迫,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得到的帮助却反而比其他人少。帕菲特区分了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prioritarianism)(Parfit 1995)。根据优先主义者的观点,越是处境差的人,越要让他们受益。这种优先通常会增加平等,但是它们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因为在一个重要方面,平等是一种关系性价值而优先不是。然而,平等主义者和优先主义者共享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都认为对固定数量的益品的尽可能好的分配是平等的。因此,优先主义是一种平等主义还是一种(体面的)不平等主义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无论如何,以资格为基础的非平等主义的论点在实践上可以导致与平等主义理论一样影响深远的结果平等。因此,对每个人的一个绝对的或非比较的标准的满足(例如,没有人应该挨饿)往往会导致一定结果的平等,这种标准不仅包括体面的生活,而且还包括良善的生活。因此,这里的争论集中在——是平等还是其他什么?——这个基础上,而不是结果上(根据选定的衡量标准,个人或群体是更平等还是更不平等?)或许,这种差异深深地存在于它们各自的道德概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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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菲特

平等主义者可以对反平等主义的批评——通过承认一些(但肯定远非全部)道德和正义的基本规范的本质主要关注的是个人独立主张的充分实现——做出回应。然而,一个主张本身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合适的这个问题,只能通过询问它是否可以在假设的自由和平等条件下受影响的人的同意来确定(参见卡萨尔(Casal 2007)对充足性原则更为深入的讨论和批评)。如果利害攸关的实际上的苦难、痛苦或客观需要都没有这么清楚的话,那么这种证成程序就更有必要了。在建构性平等主义者看来,所有的分配正义的判断都应该是——通过询问所有相关方都能普遍地和互惠地同意接受哪一种分配方案——关系性地达致的。正如上面相关章节中详细描述的那样,许多平等主义者认为,有利于关于平等的预设来自这种证成的要求。在这些平等主义者看来,这就是证成和确定平等的构成性价值所需要的一切。

其次,即使——出于论证起见——根据客观需要进行分配(例如减轻饥饿)的需求是否涉及非比较性的资格主张的问题仍然是悬而未决的,但始终有必要解决我们亏欠贫困个体什么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以下问题有关,即在类似或更为糟糕的情况下,人们彼此之间亏欠什么,以及稀缺资源(如金钱、益品、时间、能源)必须如何根据我们的全部责任进行投资。虽然对我们的援助主张可能看起来不相关,但确定援助的种类和范围则必须始终相关,至少在稀缺的情况下(资源总是稀缺的)是如此。这些主张要么是“可满足的”(satiable)(Raz 1986, p. 235)——即,可以指出上限或充足性水平,在此之后,每个人对X的主张都得到了满足——要么不是。对于不可满足的要求,规定一个人可以或应该得到充分满足的水平是任意的。如果充足性标准被定义为最低限度,那么为什么人们要满足于这个最低限度呢?为什么福利和资源在贫困水平之上的分配方式不应该也是一个正义的问题呢?相较而言,如果我们只关注原则上“可满足的”主张,这样的主张对充足性有合理的定义,那么这些充足性的标准很可能会很高。例如,在法兰克福的定义中,只有当人们感到满意并且不再积极地追求更多时,才能达到充足性。由于人们发现自己在实践中是在远低于如此高的充足水平的环境中,他们(当然)生活在(适度)稀缺的条件下。那么上面提到的论点也成立——即,为了确定在何种程度上得到实现,每一项主张都必须与所有其他人的所有可用资源的主张联系起来进行判断。此外,不能援引使人们摆脱极度贫困的道德紧迫性来证明每个人都有足够的道德紧迫性。在两种形式的稀缺性中——即可满足的和不可满足的主张中——对益品的社会权利或主张不能被视为绝对的或非比较性的东西。平等主义者可能因此得出结论分配正义总是比较性的。这将表明,分配的平等——特别是生活条件的平等——应该在任何适当的正义理论中,特别是在一般的道德理论中,发挥基础作用。

注释:

[1]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页。
[2]晨星和昏星均指“金星”(Venus)。——译者注。
[3]中间参照体(tertium comparationis)的译法参见冉诗洋:《tertium comparationis译名商榷》,《中国科技术语》,2010年第12期,第38-41页。
[4]“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 like cases alike)的译法参见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57页。
[5]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8页。
[6]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329页。
[7]塞缪尔·谢弗勒:《什么是平等主义?》,高景柱译,《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3期,第76-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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