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 格调整时 ,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 遇价格上涨时 , 按照原价格执 行 ; 价格下降时 , 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 遇价格上涨时 , 按 照新价格执行 ; 价格下降时 , 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一)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 进行鉴定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16号令)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 , 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 合同价款的影响。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
(一) 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
(二)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 , 必须在招标文件 、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 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五、《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
第八条 发包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 , 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 方式 :
(一) 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 , 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 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 应当在合同 中约定。
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 意见 (二)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 , 人工 、材料 、机械费用出现波动 , 合同有 约定的 , 按照约定处理 ; 合同无约定 , 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的 , 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处理。
因工期延误导致上述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 , 由导致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 ; 双方对工期 延误均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 答》
第十二条 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 , 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 当事人要求对 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 , 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 ,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 , 钢材 、木材、 水泥 、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 超出了正常市场 风险的范围 , 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 , 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 ; 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 , 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 , 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 持 ; 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 , 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 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 , 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 分工程款 , 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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