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我是墨洒。
通过之前聊检察院的监督权,感觉大家对于检察院的监督权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也在与大家的交流中收获颇多。
有不少小伙伴给我留言,跟我讨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不是就是指的对法院的监督?
其实,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中,除检察监督外,还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执法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其他监督形式,形成完善的法治监督体系。
检察院作为独立系统,与其他监督形式具有一定联系的相互配合的制约关系。
但检察院最显著的特点,是其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权存在,这也是与其他监督系统的区别。
检察权是专事法律监督的权力
我国检察权具有专门性的特点,检察院是专司法律监督的机关。
对于宪法中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可作如下理解:
其一,检察权是国家权力。
检察权属于独立的国家权力,这从其宪法定位可以充分表明。检察权是一种公权力,具有国家性,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具有独立性。
检察权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国家权力还具有公共性。检察权的行使以国家名义进行。
检察机关的职务活动代表国家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进行,这是检察权的一个突出的特征。
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在现代社会自然也成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
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有为维护和恢复其权益而作为之必要。检察机关的刑事公诉和公益诉讼便是典型代表。
其三,检察院具有强制性
不仅如此,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能或多或少也体现出维护功益和修复秩序的功能,只是不如这两项集中。
检察权的公共性,决定了其能够保持客观公正之立场进行检视与督察,亦是成其为法律监督权的品格。
检察权的国家性还决定了检察权具有强制性。
固然检察权属于程序性权力,但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意见建议,这种程序的启动、介入也是具有强制性的,有些是由诉讼程序规定,更为重要的则是其代表的国家意志。
其三,检察权具有专门性。
专门性指出了检察权的指向和目的,即法律监督。
在国家权力架构中,检察机关负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由具体职能体现出来,具体职能都应围绕着法律监督展开,都由法律监督生发并最终落脚到法律监督。
(1)专门性强调检察职能、监督方式都有专门规定,其实现途径专门且法定,传统的检察权主要依托诉讼,此即专门性,现在检察权扩及至公益诉讼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仍然有专属领域或关联性要求。
(2)专门性有专属之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国家依法赋予的,同公民、社会组织、法人的私权利的随意放弃、随意委托不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既是权力,也是职责,因此也具有专属性,即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不可委托性。
需要注意的是,专门性不等同于唯一性。专门性只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而从国家权力的整体构成来看,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是有权开展法律监督的唯一主体。
(3)法律监督不限于诉讼监督。检察权的法律监督的专门性不能误读为“诉讼监督”。所有检察活动都围绕着法律监督展开,检察权的具体职能无一例外都带有监督的性质,全部检察权可称为法律监督权。
总之,
“法律监督”是一种源于宪法、位列人大监督之下的宪制职能。
不同于一般监督但不限于诉讼监督。
我国宪法或宪法解释并未对法律监督作出明确限定,广义解释上将法律监督限缩为“诉讼监督”是不恰当的。
上升到宪法法律实施层面、作为国家宪法规定的职能存在的法律监督,旨在通过对公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监督,以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就此而言,法律监督的根本价值就在于保障法律的实施。
将专门法律监督限制在司法领域不符合社会主义监督原则,人民在常理中认知的检察院就是监督法院、监督诉讼,是一种狭隘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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