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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印度与欧洲的平等观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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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姚卫群

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教授

哲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

本文原载《深圳社会科学》2022年第5期

[摘 要] 平等观念是古代印度和欧洲思想史上的重要内容。两地此类思想的提出反映了当时社会形态发展变化的重要特征,与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政治诉求有直接的关联。古印度的平等观念主要反映了四种姓里中下种姓的主张,较典型的是佛教的众生平等思想和顺世论的反种姓高低区分的思想。欧洲古代一些思想家也有平等观念,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稳定和安宁的社会使人们相互间处于一种平等的状态。欧洲古代的平等思想常受神学的影响,不少思想家所理解的平等是强调人在信奉神方面的平等。在文艺复兴时期,欧洲不少思想家明确主张人生而平等。古代印度和欧洲的平等观念存在一些重要的同异之处。同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二者的平等观念都与各自的社会变化密切相关;都涉及宗教的观念;都在近代社会中获得较多支持。异的方面主要表现在:欧洲的平等观念论及天赋人权多些,而古印度的平等观在这方面论述相对少些;印度的平等观念与种姓问题联系紧密,而欧洲的平等观念不都牵扯出身问题;古印度的平等观念主要是某一派或思想分支的主张,从古至今变化不大,而欧洲的平等观念相对印度变化较大,各时期的平等观念主要是社会中一些主张变革的人提出的。梳理分析这方面的内容,对我们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特点,借鉴吸收古代思想史中的宝贵遗产,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印度;欧洲;平等观念;东西方哲学比较;世界文化

古代印度和欧洲是世界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两地在世界文化发展史上都提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思想。这些思想有许多直至今天仍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重要价值。在这些思想中,平等观念占有重要地位。本文拟对古代印度和欧洲的此类观念的产生发展线索进行勾勒,并对两地古代在这方面的思想加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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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印度的平等观念

古代印度的平等观念的提出与印度的种姓制有着重要的关联。所谓种姓制是印度社会中的一种社会分工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等级制度。这种制度按照人们所从事的工作种类确定社会地位和社会责任及义务,并由此产生人们的社会等级观念。而且相关等级世代相承,后代的种姓由其先辈的种姓沿袭而来,是人生来就有的。

具体来说,古印度的种姓制最流行的是四种姓,即社会中主要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婆罗门是社会中从事祭祀事务的婆罗门祭司阶层,他们的社会地位最高,号称能与神沟通,掌握人的命运。刹帝利是王族与武士贵族,负责征战并掌管重要的社会事务,地位仅次于婆罗门。吠舍是商人和农民,主要是经商和从事农业活动,地位低于婆罗门和刹帝利。首陀是从事社会底层劳作的工作人员,如清理污物等,其地位最低。古代印度的不少法典就明确规定了各种姓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下等种姓要服从及服务于上等种姓,宣扬种姓之间的不平等是与生俱来的,并宣称不遵守种姓制规定的义务将受到惩罚。

印度的种姓制在吠陀时期就已存在。这可以在一些吠陀的内容中看到。吠陀是由一大批出现时间很早的宗教历史文献组成。最初的吠陀文献是口头赞歌的形态,后人将其整理成书面文字。一些吠陀中就有关于种姓的记述。如吠陀中的“原人歌”(《梨俱吠陀》10,90,11-12)中说:“当原人分解时,可分成多少块?原人之嘴是什么?双臂是什么?两腿及两足是什么?婆罗门是他的嘴;他的双臂成为刹帝利;他那两腿即是吠舍;从其两足生出首陀罗。”这里讲述了原人的身体部分形成社会的不同种姓。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种姓的主要类别和高低等级。婆罗门是社会的高层,能够表明原人的思想。刹帝利是行使原人权利的工具,是社会的中上层。吠舍是为原人提供动力的部分,是社会的中下层。首陀罗是原人行走的器官,是社会的底层。这些种姓本来是印度社会早期出现的不同的社会职业分工,但后来逐步被作为人的等级高低或身份贵贱的标志。

显然,这种种姓制对于上等种姓,特别是对婆罗门祭司阶层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其他非婆罗门种姓来说则是不利的。种姓制所产生的社会不平等是十分明显的,在社会中会引发不同民众之间的冲突。在古代印度,这种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一些“法典”来调和的。种姓制的不平等被这些法典说成是神意,是和谐自然的。《摩奴法论》中就明确地讲了世界上人或生物所应有行为的自然性或神意性。如该论1,28-30中说:“那位主最初派定哪一种生物做哪一种行为,在一次又一次被创造出来的时候,那一种生物就本能地遵行那一种行为。”“正如在季节轮换过程中各季节本能地获得各自的季节特征,众生也同样地各有各的行为。”这里实际说的即种姓分工是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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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婆罗门的至上地位,《摩奴法论》1,96-101中说:“在有理智者中,人最优秀;在人中,婆罗门最优秀。”“婆罗门一出生便为天下之尊。他是万物之主。”该论10,3中说:“婆罗门为诸种姓之主。”

关于婆罗门和刹帝利的关系,《摩奴法论》中有不少论述。作者认为,二者虽然都属于上等种姓,但他们还是有高下之分的。该论9,313-323中说:“即使大难临头,他(国王)也不得惹怒婆罗门;因为,一旦被惹怒,他们就会立即把他和他的军队车乘毁灭。”“当刹帝利在一切方面对婆罗门过于傲慢的时候,婆罗门就应该亲自制服他;因为刹帝利来源于婆罗门。”“国王应该把得自一切罚款的钱财施给婆罗门,并且把王位交给儿子,然后奔赴战场了残生。”这是法典中提及的婆罗门与刹帝利的关系。至于吠舍和首陀罗与婆罗门的关系,社会地位差得就更大了,这两个下等种姓要绝对服从婆罗门。种姓制产生的社会不平等在“法典”中得到确认。这类法典是对古代社会中流传的种姓观念或等级思想的归纳和总结。

在吠陀时期以后,古印度产生了不少思想流派。它们主要分为两大种。一种称为正统派,包括胜论派、正理派、数论派、瑜伽派、弥曼差派、吠檀多派。另一种称为非正统派,包括佛教、顺世论、耆那教。在这些派别中,属于非正统派的平等观念多些。而正统派的平等观念少些。

佛教是古印度较明确提出平等观念的一个派别。佛教提出平等观念与其在产生时主要代表的社会阶层有关。释迦牟尼的父亲是国王,故其种姓属刹帝利,佛教形成时早期的一些支持者是大商人,属于吠舍种姓。因而,佛教早期的建团骨干是属刹帝利和吠舍种姓的人,还有一些追随者是首陀罗种姓。这些非婆罗门种姓的人在理论上对于古印度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婆罗门祭司阶层是不满的,对于主要反映婆罗门祭司阶层利益的婆罗门教也是不满的,因而支持平等思想,加入了古印度当时出现的反婆罗门教或非婆罗门教的“沙门思潮”。

反映不少早期佛教历史和基本教义的佛教阿含类经典中就有相关内容。如《别译杂阿含经》卷第五中说:“不应问生处,宜问其所行,微木能生火,卑贱生贤达。”这就是说,佛教认为不能根据人的出身来决定人的社会地位,而应根据人的行为来进行判定,就像很小的木料能引起大火一样,出身卑贱的人也能成为贤达之士。因此,种姓制的不平等是没有道理的。

《长阿含经》卷第六中说:“汝今当知,今我弟子,种姓不同,所出各异,于我法中出家修道,若有人问:汝谁种姓?当答彼言:我是沙门释种子也。”这就是说,在佛教看来,出家者不能因为种姓不同就有等级差别。如果有人问出家者是什么出身(种姓),应告诉他我是沙门佛教的种姓。即佛教要表明的是不论种姓是什么,信众一律平等。

佛教在政治上反对婆罗门教的“婆罗门至上”的主张。在基本教义中也有相应的理论。佛教在产生时提出的基础理论就有“无常”和“无我”。《杂阿含经》卷第十中说:“一切行无常,一切法无我。”这里说的所谓“无常”是认为世上没有恒常之物,迁流变化的事物都是非永恒的。所谓“无我”是指人生命现象中没有一个不变的主体或本体。这两个哲学主张与其反对婆罗门至上的政治主张是相呼应的。因为如果讲“无常”就不能认为婆罗门祭司阶层的优越政治及经济地位是永恒不变的;讲“无我”就不能认为社会中有一个作为最高主宰者的主导阶层婆罗门。社会中就不应有长久的种姓区分,下等种姓就不应无条件地服从上等种姓。种姓制规定的不平等就是无理的。

释迦牟尼的平等观念在其佛教教团的组织原则上也有体现。他不像婆罗门教等宗教对吸收成员有那样严格的身份限制,而是认为只要真心诚意皈依佛教都可以加入僧团。释迦牟尼在扩大佛教僧团的过程中,吸收了各种姓的人。如在其著名的“十大弟子”中,优波离就出身首陀罗。阿难属刹帝利。阿那律也出身刹帝利。罗睺罗亦出身刹帝利。其余的六个大弟子属婆罗门种姓出身。也就是说,在佛的主要弟子中,多数人是出自婆罗门种姓。但这并不能表明佛教主要代表婆罗门种姓阶层的利益,而是表明,释迦在创立佛教之初,就已经开始贯彻平等观念。因为佛教虽然在产生时主要代表了四种姓中的第二与第三种姓阶层的人的利益,但若仅仅吸收这两个阶层的人参加佛教组织,实际也体现了一种不平等,因为排除婆罗门种姓加入佛教亦是一种歧视,不合其平等观念。而且,在实际上,将出身婆罗门者收入佛教僧团,对佛教最初之发展是有好处的。因为古印度社会中文化水平较高者,往往来自于婆罗门种姓家庭。这些人若真心接受佛教思想,那么通常能更益于佛教传播。例如,迦叶、舍利弗、目犍连、须菩提、迦旃延、富楼那这些大弟子,均出身婆罗门种姓,他们在佛教最初的发展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在早期佛教教团中,教徒的出身并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关键是要贯彻平等的理念,不能无端歧视特定阶层的人。因此,在初期佛教时期,只要真心追随释迦牟尼,信奉佛教教义,遵守教规,均可加入佛教僧团。在吸收信徒问题上,释迦牟尼所倡导的平等原则,得到了充分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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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戒律也体现了平等观念。佛教对于不同种类的信徒有不同的戒律要求,具体来说,有所谓五戒、十戒、具足戒等戒律方面的规定。这些戒律中也明显具有平等的理念。如不杀生体现了对别的生命的尊重,不偷盗体现了对别人财产的承认,不邪淫、不妄语等也体现了对他人权益或财产、尊严的尊重,这些都展现出了佛教的平等观念。具足戒中对信徒的详细规范也是立足于平等观念的。也就是说,佛教的戒律既要求教徒皈依三宝,也要求教徒尊重别人,不损害别人的生命与财产,这都含有平等意识。

早期佛教提出的平等观念在佛教后来的发展中仍被坚持,甚至被进一步丰富。这种观念对佛教影响的扩大有重要价值。这里面较突出的是佛教在后来不断强调的佛性观念。

一些小乘部派(如说一切有部)认为不存在“性得佛性”,只有“修得佛性”。天亲在《佛性论》中对小乘佛教的佛性观念就有记述,该论卷第一中说:“若依毗昙萨婆多等诸部说者,则一切众生,无有性得佛性,但有修得佛性。”就是说,没有本有的佛性,只有修成的佛性。这样,很难在佛性问题上强调平等观念。尽管有部的观点并不是整个小乘的佛性观念,但也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到了大乘佛教时期,佛性观念成为佛教讨论的一个重点。而且佛性理论与部派的观点有很大的不同。如北本《大般涅槃经》卷第十中说:“一切众生,同一佛性,无有差别。”该经中的一些叙述甚至明确提出“一阐提”也能成佛,如其中的卷第三十五中说:“断善根人有佛性者,是人有如来佛性,亦有后身佛性。”这实际就是认为人人都有佛性。这种观点中明显带有平等的意识。这种与佛性观念一起提出的平等观念对于佛教的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因为一个人若想加入佛教僧团的话,假设不被认为肯定能修成佛或达到觉悟,就不会真正最后迈入佛门。

这种观点和印度古代的婆罗门教等派别的宗教修行观念就不同。婆罗门教认为一些低种姓的人是不能参加此教的,因为极低种姓的人不属于“再生族”,不可能通过此教修行达到宗教上的再生。对于婆罗门教的此种不平等观念,释迦牟尼在创教之初就加以反对。在大乘时期,佛教大多仍然贯彻了这一思想。但平等观念在教内也不是思想完全统一或观点一致的。在一些大乘佛典中,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人人都能成佛。如《入楞伽经》卷第二中就提出“一阐提者,无涅槃性。”按照此经的说法,就不是人人都有佛性,也就谈不上众生平等了。

但从总体上说,佛教是主张平等的,平等观念在此教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佛教中强调的慈悲利他、四无量心、众生悉有佛性等都与其平等观念契合。这一观念成为融合其各种教义理论成分的纽带,使佛教的理论发展迅速,吸引了众多的信众。

在古代印度的思想派别中,除了佛教外,有平等思想的还有顺世论。顺世论是古印度较为特殊的一个派别,它反对各种宗教,反对婆罗门教的主导思想,也主张社会平等。记述有顺世论思想的《摄一切见论》中提及顺世论认为:“命运等是不存在的。”“没有天堂,没有最后解脱,也没有另一个世界中的灵魂。”“四种姓、人生阶段等(规定)的行为不产生任何真实的业果。”这种理论否定命定论,否定轮回解脱,否定种姓制。实际也就是否定人在社会中要按种姓制的要求生活,否定人们为了遵从种姓制并避开坏的果报而接受社会对自己的不平等要求。

在正统派的各哲学派别中,主流的思想是要维护种姓制,认为各种姓的不平等是神意,是合理的。但也有一些派别中的分支主张平等观念。如印度教系统的虔诚派和吠檀多派中的限定不二论思想家就有一定程度上的平等意识。

虔诚派主要强调对神或梵的虔诚信仰。他们反对种姓的不平等,反对对妇女及首陀罗的歧视,认为在神面前灵魂(小我)是平等的。吠檀多派的限定不二论思想家罗摩努阇公开斥责婆罗门的所谓“神圣”,要求废除他们的特殊地位。

婆罗门教哲学系统中的弥曼差派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平等观念。如该派的根本经典《弥曼差经》中就有相应的内容。《弥曼差经》6,1,8-25中说:“根据跋达罗衍那的观点,在祭祀资格上是没有性的种类区分的。因此,女人也适于作祭祀。之所以如此,还因为不同种类的性别要达到的目的是相同的。”“圣典表明,女人可获得祭祀的果报。”“(反对者认为:)四种姓(都有资格作祭祀),因为不存在差别”。从这段引文可以看出,《弥曼差经》的作者引了跋达罗衍那①的观点。他认为女人也有资格做祭祀。因而在这一点上有一定的平等意识,而《弥曼差经》的作者应该是同意了这种观点。此经中引的反对者的观点具有的平等意识则更为突出。因为反对者认为四种姓都有资格作祭祀,不存在差别。这说明古印度当时是存在明确反对种姓歧视、反对不平等观念之人的。

古印度的种姓制度根深蒂固,一直到今天在印度社会中还有重要影响。因而婆罗门教或印度教的不平等观念在印度历史上持续了很长的时间。但在后来的宗教与社会改革运动中,思想界普遍产生了反对种姓歧视、反对男女不平等的思想。但这样的思潮产生较大影响已经主要是在印度近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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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代欧洲的平等观念

古代欧洲是世界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也是较早提出平等观念的地区。在古希腊哲人中,已有这方面的思想。

最初的一些古希腊哲人的平等观念不是很明确,只能说是有这方面的意识。如毕达哥拉斯(鼎盛期为公元前532年),他曾经和其支持者建立了一个团体,这个团体不分男女都可以参加,财产是共有的,而且有共同的生活方式,甚至于科学和数学的发现也被认为是集体的。这些做法就有某种平等观念在其中。毕达哥拉斯曾说:“首先,灵魂是个不朽的东西,它可以转变成别种生物;其次,凡是存在的事物,都要在某种循环里再生,没有什么东西是绝对新的;一切生来具有生命的东西都应该认为是亲属。”这里表述的实际就是一种平等观念。他的说法实际超越了人类的平等。

古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公元前427—327年)也有这方面的思想。他在论述其“理想的国家”时说:“公道就是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干预别人的事情。”“国家里每一个人各做各的事、不干预别人的事这一条,看来是与国家的智慧、节制、勇敢旗鼓相当的。”“这个国家里面的统治者,是不是那些受任审理诉讼案件的人呢?”“他们审判的目的,不就是禁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财产,保护每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吗?”柏拉图虽然没有提“平等”一词,但已经有了他的那个时代的平等意识了。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知识极其广博的古希腊大哲学家,也是政治思想家。他涉及平等的思想主要表现在其政治理论中。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说:“一个城邦应该尽可能由平等和相同的人们组成;而这种人一般地就是中等阶级。因此,那以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城邦,在成分方面,即在我们认为国家的结构自然地由之构成的成分方面,可以说是组织得最好的了。这个阶级乃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因为他们不像穷人那样觊觎邻人的东西;别人也不觊觎他们的东西,像穷人觊觎富人的东西那样;既然他们不谋害别人,本身又不遭别人谋害,所以他们很安全地过活。”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将中产阶级视为“平等和相同的人们”,实际也就是认为,人们相互间处于一种平等的状态是最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安宁的。

希腊罗马时期的斯多葛派发展时间较长。此派早期受此前的希腊哲学影响较大,但后来有很大变化,受神学影响越来越大。此派也论及平等方面的思想。如此派宣称:“我们个人的本性都是普遍本性的一部分,因此,主要的善就是以一种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这意思就是顺从一个人自己的本性和顺从普遍的本性;不作人类的共同法律惯常禁止的事情,那共同法律与普及万物的正确理性是同一的,而这正确理性也就是宙斯,万物的主宰与主管。”这里实际论及了一个人的本性与人类本性的一致性,认为都要顺从万物的正确理性,而正确的理性也就是宙斯,万物的主宰。这显然是讲人在应顺应神的正确理性方面是平等无别的。实际已经初步有了一种在神主导下的平等意识。

总起来说,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虽然存在平等观念,但在奴隶主和贵族的眼中,事实上的不平等(贵族和平民的不平等)就是他们眼中的平等。而在后来基督教神学流行之后,在神学家的眼中,虔诚地信奉神就是人神之间的平等。信教的人们在上帝面前也是平等的。神学家奥古斯丁(公元354—430年)在其《上帝之城》中说:“在最高的上帝那里是没有不公正的事的。只有最高的上帝才最明白怎样对人的犯罪实施适当的惩罚。”按照这里的说法,实际就成了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了。在后来欧洲中世纪神学或经院哲学中,这种认为上帝是公正的,上帝对于所有人所起的作用(惩罚或褒奖)是公正的理论是极为普遍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在基督教神学中成了一个普遍被接受的观念。

在14—16世纪,欧洲社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产生了人文主义的思潮。许多人文主义者重视世俗教育,重视研究古典人文学科,这与传统的神学形成了鲜明的差别。人文主义者提出了自由和平等的口号。被称为“人文主义之父”的意大利诗人弗朗西斯科·佩脱拉克(1304—1374)说:“不认识自己,决不能认识上帝。”这实际是号召人们从对神的研究转向对人自己的研究。另一位意大利人文主义者卓万尼·薄伽丘(1313—1375)说:“我们人类是天生平等的。”这些自由平等方面的口号主要是针对欧洲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传统观念(即将贵族和平民间的等级差别视为合理的;将信奉神视为是理所当然的;认为神对人一视同仁)。人文主义者提出的这些思想在欧洲历史的发展中明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7和18世纪是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平等观念得到确立与完善。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在这方面有代表性。

霍布斯(1588—1679)在论述他的国家形成理论时涉及了平等的观念。他在其《利维坦》一书中说:“每一个人都是为他自己的理性所统治。凡是他所能利用的东西,都可以帮助他反对敌人保全自己的生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人对每一样事物都有权利,甚至对彼此的身体也有权利。所以,只要每一个人对每一样事物的这种自然权利继续下去,任何人(不管如何强悍或如何聪明)都不可能完全地活完自然通常许可人们生活的时间。”霍布斯在这里说的“自然权利”实际就是人生来平等地拥有的权利。但如果人人都不加限制地使用这种权利,那么社会将陷入混乱,最后是谁的自然权利都得不到保证,谁都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国家就出现了。霍布斯论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他在《利维坦》中又说:“如果别人也愿意这样做时,一个人在为了和平与保卫自己的范围内,会想到有必要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他应该满足于相对着别人而有这么多自由,这恰如他愿意相对着他自己允许给别人的自由那样多。”“公共权利可以保护他们不受外人侵略以及彼此伤害,从而使他们获得安全,可以靠自己的劳力和大地的生产品养育自己,并且过着满意的生活。建立这种公共权力的唯一方法,就是把他们所有的权利与力量交付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根据多数人赞成,把他们大家的意志变为一个意志。”霍布斯在这里讲的是人人自然平等拥有的权利必须要让出一些来形成公共的权利,这样才能保障每个人平等权利的真正实现。

洛克(1632—1704)进一步阐述了人生而自然平等的思想。他说:“众人遵循理性一起生活,在人世间无有共同的长上秉威权在他们之间裁决,这真正是自然状态。”“在自然法的限度内,人有完全自由规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物和人身;……互相之间也应当平等,无隶属服从关系。”“自然状态有自然法支配它,这自然法强制人人服从;人类总是要向理性求教的,而理性即该自然法,理性教导全人类:因为人人平等独立,任何人不该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物。”洛克的这些论述与霍布斯叙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他的叙述对于自然状态下人的平等权利与人能够实现这种权利的途径做了更为细致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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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的法国等国的思想家也很关注平等问题。这之中较著名的有法国的孟德斯鸠和伏尔泰以及瑞士的卢梭。他们论述平等问题有一个共同点,即侧重从法律或契约的角度出发。

孟德斯鸠(1689—1755)就特别关注所谓“法”的问题。他在《法的精神》一书中说:“法,就最广的意义来说,就是由万物的本性派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之下,一切实体都有它们的法:神有神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在人之上的天使有天使的法,禽兽有禽兽的法,人有人的法。”“有理智的特殊实体可以有他们自己制定的法;但是他们也有并非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在有理智实体之前,他们是可能的理智实体,因此他们有着可能的关系,并因而有着可能的法。在有制定的法之前,已经有可能的公道关系。说除了制定法规定或禁止的以外根本没有什么公道不公道,那就等于说在人们画出圆形以前所有的半径并不相等一样。因此必须承认公道关系先于确定这些关系的制定法:例如,假定有了人类社会,遵守这些社会的法才是公道的。”孟德斯鸠这里提及的所谓“公道”实际上就是指的“平等”。他所理解的公道或平等是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的。这和先前的思想家有明显差别。

伏尔泰(1679—1778)的思想受洛克思想的影响较大。他认为,一切统治只有符合人的“自然权利”才是合理的。所谓自然权利根据他的解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的自由”但伏尔泰对于“人生而平等”的思想是有摇摆的。他说:“平等既是一件最自然不过的事,同时也是最荒诞不经的事。”伏尔泰虽然不完全是一个无神论者,但他对当时的天主教教会和封建制专制进行了抨击,他提出要“打倒卑鄙无耻的东西”的口号,反对当时享有特权的僧侣贵族对人民“自然权利”的蹂躏。

卢梭(1712—1778)对平等问题有专门的研究。他著有《论人间不平等起源和基础》和《论社会契约》等著作。他在《论社会契约》中说:“人生下来是自由的。……人人共有的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结果。人的第一条法则是维护自己的生存,人最先关怀的是他自己;人一达到理性的年龄,但凭自己来判别适合于自保的手段,就立即从而成为自己的主宰。”在《论社会契约》中,卢梭还说:“契约的条款是由缔约的本性严格规定的,稍加改变就会使它们流于空洞,归于无效;因此,这些条款虽然也许从来没有正式宣布过,却到处都一样,到处都得到无言的接受和承认,以至于社会公约一旦受到破坏,每一个人就马上恢复了他原有的权利,收回了他的天然的自由,而丧失掉他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得的那种约定的自由。”卢梭对平等原则的叙述、对契约与平等自由的关系,以及对不平等现象的分析对欧洲思想界有重要影响。他及其当时欧洲其他一些思想家关于平等问题的论述对后来西方世界政治制度的确立起了极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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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较分析

古代印度和欧洲的平等观念是两地政治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两地社会形态状况的直接反映。这方面的思想是世界政治思想历史的重要内容,也是两地哲学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地的平等观念有相同之处,也有差别点。比较和分析二者之间的这方面内容对于我们认识人类社会和人类思想的发展规律有重要价值。

两地平等观念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地的平等观念都与各自的社会变化密切相关。例如,古代印度佛教的平等观念是在印度社会中出现反婆罗门教或非婆罗门教的思潮后兴起的。印度教中的一些平等观念是在中世纪时印度社会中兴起虔诚派运动之后显露出来的。欧洲的平等观念是在社会中出现文艺复兴和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后突出起来的。不少欧洲思想家的平等观念为欧洲出现的政治变革或政坛变化做了思想准备。

第二,两地的平等观念多涉及宗教的观念。如古印度的平等观除了顺世论的思想外,其他都是宗教派别内部的主张,最为突出的是佛教的平等观。古代欧洲中的平等观也常常与宗教相关,如欧洲在基督教神学流行之后,在神学家的眼中,虔诚地信奉神就是实际的平等,认为信教的人们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认为上帝是公平的,上帝对于所有人所起的作用(惩罚或褒奖)是公正的。

第三,两地的平等观念最终都在接近近代时在社会中逐步获得较多支持,影响扩大。如古代印度的平等观念在接近近代时逐渐增强,印度近代的宗教和社会改革运动也树起了反对种姓歧视和男女平等的旗帜。欧洲的平等观念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夕明显地突出出来,自由平等的口号是欧洲资产阶级进行革命的重要思想武器。

两地平等观念的差别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欧洲的平等观念论及天赋人权多一些。如意大利人文主义者卓万尼·薄伽丘讲人类是天生平等的。洛克认为人人生而自然平等。而印度的平等观这方面的论述少一些。欧洲后来的平等观念强调法律面前人的平等,强调契约或公约等的重要性。而古印度的平等观在这方面的论述则较少。印度近现代的这方面思想则主要是受西方思想影响的产物。

第二,印度的平等观念与种姓问题联系紧密。如佛教的平等观的提出主要与其反对种姓歧视相关,是为了反对社会中存在的“婆罗门至上”的种姓特权思想。顺世论的平等观主要也体现在其反对种姓的分别上。而欧洲的平等观念则与种姓问题无关。但欧洲的平等观念也与社会的等级差别有关,只是表现形式与印度不同。印度的种姓等级划分与人的出身关系密切,而欧洲的社会等级划分则并不都与出身有关。

第三,古印度的平等观念主要是某一派或某一派分支的主张,从古至今相对变化不大。如古印度的平等观主要是佛教、顺世论等派的主张。这种主张从相关派别产生后一直存在,变化是相当小的。佛教在产生时主张四姓平等,发展到后来较为普遍地强调众生平等。顺世论在产生之后也一直是反对种姓不平等的。而欧洲的平等观念相对印度来讲变化较大,各个时期的平等观念主要是在社会中一些主张变革的人提出的。如欧洲基督教神学流行时期,在神学家那里强调的是信教之人在上帝面前的平等,而在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平等观念主要是天赋人权和法律或契约面前的人人平等。在这方面古代印度和欧洲是不同的。

平等观念在古代印度和欧洲的思想史上都有重要的影响。两地的这方面思想的提出反映了当时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政治诉求。梳理分析这方面的内容,找出其中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对我们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继承以往思想史中的宝贵遗产,服务于现在,放眼于未来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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