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7份细则意见的通知,其中《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各类电力经营主体在浙江电力市场的市场准入、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等服务和管理。
其中提到,参与中长期交易的经营主体均可参与现货交易。
注册条件:
新型储能企业(1)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充电与放电作为同一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接受电网调度;(2)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3)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具体数值以相关标准或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规定为准;(4)配建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 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1)原则上应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2)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3)具备聚合可调节负荷以及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的能力;(4)原则上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拥有具备信息处理、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的软硬件系统;(5)聚合范围、调节性能等条件应满足相应市场的相关规则规定。
分布式电源(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2)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根据电压等级标准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3)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详情如下:
来源:浙江电力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