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图片
图片

支持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主要税费优惠政策

——之三:绿色发展篇

ABOUT  TAX

图片
图片

本文参考税务总局“支持绿色发展税费政策指引”,有一定调整。特别是部分政策到期后延期,文件依据发生变化,本文立改之。也可视为前述指引的2024版。

§1 支持环境保护

一、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

(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

(三)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四)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税地字〔1989〕140号

二、水土保持税费优惠

(一)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政策依据:财综 〔2014〕8 号)第11条

§2 促进节能环保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 号)第1条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服务)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条例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1条第27项

(三)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 号)第2条

二、供热企业税收优惠

(一)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三)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三、节能环保电池、涂料税收优惠

(一)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二)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16 号)第2条

四、节能节水税收优惠

(一)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7〕83号第1条

(二)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

(三)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

五、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

(一)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8〕74号

(三)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1条

六、节约水资源税收优惠

(一)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80号第15条

七、污染物减排税收优惠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三)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12条、13条

§3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一、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一)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5〕73号第1条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2022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1、3条

(三)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

(四)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符合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0〕118号

(五)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六)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契税法第6条

(七)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12条

二、污水处理税收优惠

(一)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生产再生水,可以选择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从事《目录》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项目,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从事《目录》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四)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1〕97号

三、矿产资源开采税收优惠

(一)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资源税法第6条第1款

(二)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政策依据:资源税法第条第2款

(三)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四)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资源税法第7条

(五)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四、水利工程建设税费优惠

(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税〔2010〕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二)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第7条

§4 推动低碳产业发展

一、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

(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1.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2.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

二、风力、水力、光伏发电和核电产业税费优惠

(一)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5〕74号

(二)水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照顾。

政策依据:国税地字〔1989〕13号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政府性基金政策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政策依据:财综〔2013〕103号

(四)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7〕124号

·END·

文字|关乎税

封面|关乎税

图片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