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作为造物主与护物主,与宇宙存在关系。他创造万物所循之法,乃其护佑万物所循之法。他遵循那些法则,盖其了解它们;他了解那些法则,盖它们系其制定;他制定那些法则,盖它们关乎其才智和权力。

                                                                     ——《论法的精神》

从公元前3000年,美索不达米亚的乌尔王命令书记官在一块泥板上刻下法典,多少个世纪来,世界不同地方无论是抽象的象形文字还是如今各种语言文字书写的法律文书典籍,都在告示着这个世界一直处在一个非智能的状态中,所有的人类运动需要遵守某种固定的规律,如果冲破,那么迎接来的必然是毁灭。

在法律制定之前,这个世界存在的是一些自然法则。但随着国家、社会、统治者的出现,就必然出现代表文明和公正的世界秩序,法律不仅仅是权力的手段与工具,其本身的流变更有助于人类了解历史,了解自身。

在《秩序四千年》里,学者费尔南达·皮里教授历数了人类历史发展中不同地区的法律经典,法律中包含的人类对理想社会的美好远景、宗教下的文明规治、超越国界的法律发展变化规律,跨越了如此宏大的时间与空间维度,收集大量历史数据的同时还要敏锐关注当年国际时局动荡,这对于撰写者是一次严峻的考验。而书中也同时展现了这4000年来人类取得的伟大成就中,法治发展运作的过程就是人类为了公正与当权者一次次挑战与对抗,每一法条背后都站立着无数奋斗者在勇敢前行。

回到人类古代社会,作者主要列举了美索不达米亚、中国和印度的基本法律体系。公元前2900年前,苏美尔城邦统治者在神庙刻下祭文,拉格什城邦锥形泥板上记录着“决不会任由强者蹂躏孤儿寡母”的条文,这是国王发表公平正义的宏伟宣言的一种手段。乌尔纳姆立下的法律存世三十七条,对谋杀、伤害、非法监禁和各种性犯罪都规定了惩罚或赔偿的处理措施,此外还有离婚结婚等规范,但没有历史数据表明法官曾经应用过。但这可以被视为是法治的开端,人们可以援引国王的法律来保护自己或对官员追责。

在公元前1793年,巴比伦人汉谟拉比制定了《汉谟拉比法典》共计有近300条法规,试图解决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不仅为法官提供指导,还划定了社会关系结构,可以说法典为巴比伦公民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权利、义务、行为和社会结构体系。这样的立法逐渐向西传播,影响了雅典等地区。同时期的以色列地区《出埃及记》记载的律法比巴比伦的法律简短,大多数都容忍了奴隶制、死刑的频繁使用等。

辽阔的印度平原,以古代梵文写就的《吠陀经》由婆罗门规定的世界理想秩序,《摩奴法论》只适用于上层阶级,主要都为婆罗门在人生各个阶段的行为准则。

而中国的帝王,每个朝代都在强调伦常纲纪基础上逃脱了西方与印度婆罗门教法专家的束缚,而是规训彧惩戒来维护社会发展秩序。从商周到春秋战国,各国都有专门司法官员裁决案件,秦朝律令从出土的秦简里可以得知秦朝通过广泛刑罚制度来维持秩序。汉承秦制,隋朝的《开皇律》与唐代的《唐律疏议》都是援引儒家理想道德秩序观,也采纳了秦的法家政策,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为中国后世之法奠定了基础。

这些历史三大法律体系各自发展,都成为调节日常生活、创造可预测性和解决争端的实用工具。罗马、中东、西欧都承袭了美索不达米亚法律体系,构建了属于自己的秩序愿景,形成了主导现代世界的全新法律流派。

如今世界各国法律体系,都以18,19世纪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为蓝本,曾经的欧洲君主把正义、责任和规训的野心结合起来,造就了主宰世界的法律体系。17世纪,欧陆法律还是局部重叠混乱的,但紧接着的法典化运动,将民法转变为一系列组织严密的国家法律体系。英国殖民者没有想到美国人依靠英国普通法占据了先机,普通法甚至影响了美国《独立宣言》的诞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与拿破仑时期修订的民法典都得以延续,成为法国法律的基础。

仅仅用了三百多年,法律已经和民族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如今西欧的法治模式和话语体系主导世界,可以说殖民时期欧洲列强把自己的法律输送世界各地,这成为20世纪某种约定俗成的国际秩序愿景。法律曾经在很多时候都带有追求权力的色彩,但法律条文的明确,也可以让普通人利用这些规则反对对抗政治权力,曾经英国的爱德华·柯克爵士曾经向国王挑战,宣布国王无权解释法律。曾经的电影《熔炉》《我不是药神》等也改变了法律条文,来保护那些弱者。这样看来,严厉的法律条文后也有温暖的光辉在闪烁。

看到一位读者评论《论法的精神》:

恒定之法如正义、公正,是我们的终极理想。而在那之前如昏昏之黎明前的黑暗,未来有待我们每一个阅读者,心秉持“公正之关系的法度”之烛,勇往直前行。

法律的发展过程中也可以制衡权力,人类信赖与挑战法律,只因为人类相信公正,相信在“不逾矩”下可以寻找到真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