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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讯(询)问笔录中,常有“以本次说的为准”的内容。这种“以本次说的为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前后供(陈)述出现不一致时,办案人员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对前后不同供(陈)述内容进行确认,并“以本次说的为准”来解决前后供(陈)述不一致的问题。在有的时候,办案人员还会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解释前后供(陈)述出现不一致的原因,以让前后供(陈)述不一致有合理的解释。
从经验法则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因为记忆、逃避罪责、拒证、夸大等原因,前后供(陈)述出现不一致是一种正常且普遍的现象。在前后供(陈)述出现不一致时,办案人员的确也需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对前后供(陈)述的内容进行确认,从而形成有“以本次说的为准”内容的笔录。但实践中,有 “以本次说的为准”内容的笔录却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以本次说的为准”笔录的内容往往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陈)述。按道理,“以本次说的为准”笔录的内容既可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能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实践中,“以本次说的为准”笔录的内容往往都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陈)述。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有多份供(陈)述不一致时,在多份供(陈)述笔录中都会出现“以本次说的为准”,导致究竟以哪一次为准不清楚。这说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前后供(陈)述不一致时,“以本次说的为准”成为了一种习惯性做法,有不一致就出现,再有不一致又出现。
三是有“以本次说的为准”的笔录往往是通过修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之前供(陈)述的内容,来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之前供(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和不一致之处。这种“以本次说的为准”的笔录起到的作用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自己的说法来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让不同证据之间形成印证关系。
上述“以本次说的为准”笔录呈现出现的上述特点,极大地给人一种办案人员不是在办案子,而是在做案子的感觉,是一种事实和证据不够或存在矛盾,通过言词的方式来凑和排除的做法。尤其是“以本次说的为准”的笔录来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时,明显是在用言词证据在查缺补漏和编织证据体系,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之口让证据之间严丝合缝,看起来没有矛盾和漏洞。在这种情况下,“以本次说的为准”的笔录虽不能说全部是逼供、指供的结果,但大都与逼供、指供不无关系。
这是因为“以本次说的为准”笔录的出现,大都是办案人员对已经获得的证据进行分析比对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之前的供(陈)述与已经获取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的讯(询)问目的再次进行讯(询)问。这种再次讯(询)问带有强烈的目的性和针对性,逼供、指供在所难免,且办案人员一旦实现了讯(询)问的目的,就会用“以本次说的为准”加以固定,从而实现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之前的供(陈)述的目的。
笔者认为,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的前后供(陈)述出现不一致时,我们不能简单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以本次说的为准”就认为该笔录是客观真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所作的其他笔录都是不真实的。而是应当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不同供(陈)述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否符合情理以及是否有其他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相印证。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供(陈)述之间存在反复,不能因为“以本次说的为准”就当然排除了证据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
笔者一直对“以本次说的为准”包括“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致”、“没有遭受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等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的自我确认,来证明供(陈)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的方式持怀疑态度。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被害人在办案人员的胁迫或压力下做了虚假的供(陈)述,再让他们自我确认是自愿的、真实的会是一件相当简单的事。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强迫说了不利于自己的假话,未必办案人员还做不到让他们自认“以本次说的为准”、“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致”、“没有遭受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等等。
|作者介绍|
袁志
法学博士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