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图片

我们为什么“必须”

和“应该”?

——架通从“是”到“应该”的桥梁

图片

陈 波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图片

我们为什么“必须”和“应该”?这涉及到规范性之源(the source of normativity)问题,即规范性的来源、基础和依据等等。休谟在《人性论》中曾论述“是”与“应该”、广义地说事实与价值和规范之间的分裂和鸿沟。如果休谟论述成立的话,似乎会使规范性成为完全主观的规定,成为一件没有什么道理可讲的事情。这与我们的常识和直观相冲突。国内外学界一直有人试图反驳休谟的观点及其论述,特别是近些年来,“规范性之源”成为国际哲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我将要论述的核心观点是:休谟关于“是”与“应该”的区分是虚幻的,因为没有纯客观的“事实”,通常所谓的“事实”有认知主体的主观介入;也没有纯主观的“规范”,通常所谓的“规范”必须有客观基础和学理依据;有一条共同的纽带,即我们的需求、欲望、关切、意图和目标等等,把“是”与“应当”关联起来,由此架通从“事实”到“价值”和“规范”的桥梁。

本文分为六节。第一节讨论问题的缘起:休谟如何论述“是”与“应该”的分裂及其鸿沟,并简要概述前人和当代人对休谟论述的各种回应;第二节阐释首先由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提出的一种视角转换:人从世界的被动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第三节重点论证:没有纯客观的“事实”,通常所谓的“事实”都是一种认知建构,带有明显的认知主体因素;第四节重点论证:没有纯主观的“规范”,通常所谓的“价值”和“规范”都源自于社会合作的需要,主观愿景和客观现实之间的差距,以及相应的科学原理、社会共识(文化传统、习俗等)和理性思考能力(如想象);第五节对此问题上先前的几种代表性观点及其论证做出评述,并对关于我的观点及其论证已有或会有的一些异议做出回应,由此进一步澄清和捍卫我的观点及其论证;最后一节是简单的结语,概述前文,并提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本文的主旨是:摒弃事实与价值和规范的截然二分,摒弃关于价值和规范的绝对普遍必然的观念。

01

问题的缘起:

所谓的“休谟法则”和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

休谟的论述: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和规范之间的分裂和鸿沟

正如罗尔斯顿所理解的那样,由“是”到“应当”实则是由“事实”到“价值”再到“义务”的过渡。因此,要真正消除“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不仅要解价值论的问题,更涉及到义务论(道德论)的问题:

        经验(是)           价值             义务

        事实判断           评价判断         规范判断

摩尔所谓的“开放问题论证”和“自然主义谬误”

国内外先前研究概述

近期对规范性之源的研究

02

视角转换:

人从世界的被动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

杜威的理论

达尔文的进化论:生命体出于求生的需要而与周围环境互动

人带着自己的需求、欲望、关切和意图去与他周围的世界互动。欲求(desire, appetition);厌恶(aversion):趋与避

人不是这个世界的被动的旁观者,而是其中的一部分,是主动的参与者:他与他的世界相互成就和相互塑造,人通过社会性活动把“自在之物”变成“为我之物”。

人是群居的动物,需要社会合作才能在这个世界上生存下去。

探究的五步法

03

没有纯客观的“事实”,

“事实”有认知主体的主观介入

什么是“事实”?

关于“事实”的本体论观点

事实存在于世界中,即一个或一类对象具有什么性质,或多个对象之间发生什么关系

 

纯客观的“事实”概念说不通:

客观的“事实”无穷且静默,而人生有限。庄子:“吾生也有涯,吾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

难以厘清客观“事实”的同一性条件:一个事实的边界条件在哪里?事实可以计数吗:一个,两个、三个……?

客观“事实”最后混同于某些大词,如“外部实在”和“客观真相”,在人的具体认知中不起什么作用

关于“事实”的认知主义观点

带着需求和目的去看世界,从世界的母体中“提取”“撕扯”“扒拉”相关的“事实”

“提取”出什么样的“事实”,取决于:我们想提取什么(认知意图)、使用什么工具去提取(认知手段)、用什么途径和方法去提取(认知方式)、具备什么样的“提取”能力(认知能力),等等。

由此“提取”出来的“事实”必定带有认知主体的烙印:当把某些“事实”从其总体背景中抽离和凸显出来时,就已经隐含了认知者的关注点以及判断和评价因素。例如:“凯撒跨过卢比孔河”、“秦始皇统一六国”、“张学良、杨虎城发动西安事变”。历史上发生了那么多大大小小的事件,为什么单单挑出它们来反复叙说?!

如此“提取”出来的“事实”,即使在每一个细节上都是真的,也有可能扭曲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真相。想一想当今的各种正式媒体和自媒体的“报道”。

结论:不带评价因素的“事实”不存在;没有“事实”和“评价”的截然二分。

04

没有纯主观的“规范”,

规范有客观基础和学理依据

什么是“规范”或“规范性”?

包括两类:评价性陈述(价值判断,旨在引发态度)和“规范性指令”(旨在指导行动)。

规范性概念的特征:

(1)它们是关系性的,主要涉及人与人的关系,派生性地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

(2)它们是社会性的:规范源自于社会合作需要,旨在维系人类社会的良序运作;源自于社会群体的集体意向性或社会共识:文化传统、习俗等等。

规范的类型,如:

认知规范

道德规范

法律规范

审美规范

“应该”是相对于认知和行为主体的需求、欲望、关切、意图和目标而言的:

个体需求

团体需求

国家需求

人类需求

所有这些需求都有客观的基础和依据。

“应该”派生于主观愿景和客观现实之间的差距,以及相应的科学原理、社会共识(文化传统、习俗等),以及理性思考能力(例如个人自主与社会化需求,想象):

个体规范:由个体的利益、需求和目标所派生

角色规范:社会共识对相应社会角色的伦理规定

例如:“大学生应该好好读书”的推导过程:

(1)不是每个人都能够上大学:机会难得。

(2)大学阶段对于一个人的未来发展很重要:机不可失。

(3)读书(获取知识)是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或职责。

(4)大学生家长要为大学生读书支付一定的成本。

(5)国家和社会也要为大学生读书支付一定的成本。

(6)大学生要对得起家长、社会和国家的付出。

(7)大学生要对自己的未来负责。

所以,(8)结论:大学生应该好好读书。

或许有人会质疑:作为前提的(1)-(7)中,至少有些已经隐含了价值判断。我承认确实如此,因为纯粹客观的“事实”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最多作为与我们的当下认知毫无关系的“自在之物”而存在。进入我们认知的“事实”都已经浸染了认知主体的因素。

社会规范:由群体的利益、需求和目标所派生

国际规范:如“不得侵犯别国领土”。

05

对几种不同观点及其论证的回应

普特南的纠缠命题说

塞尔的社会制度性事实内含价值的论述

孙伟平、朱志方等国内学者的观点及论证

06

结语

参考文献(暂略)

图片
图片

POLÉMIQUE LIBRE

自由论题二:双方主攻

图片
图片
图片

陈波阵型

Unité Chen Bo

01

主攻

图片

02

助攻

图片

03

助攻

图片

白彤东阵型

Unité Bai Tongdong

01

主攻

图片

02

助攻

图片

03

助攻

图片

#artContent img{max-width:656px;} #artContent h1{font-size:16px;font-weight: 400;}#artContent p img{float:none !important;}#artContent table{width:100% !impor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