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感情无法修复,在一起生活没有任何意义,一方又不愿意协议离婚,这时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费方式离婚,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以下法院起诉离婚:
1、向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起诉,案件最容易被受理;
2、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适用于以下情况:
(1)被告不在户籍登记地生活,有另外的居住处所;
(2)夫妻双方离开户籍地1年以上;
此时立案需要原告提交被告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的证据,包括:一种是:时间连续的居住证或者公安机关查询的暂住信息;第二种是居委会开具的被告居住证明+被告的租房合同+被告社保缴纳证明;
3、向原告户籍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此时被告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被告在国外居住生活;
(2)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3)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
(4)被告被监禁(服刑并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注意,如需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除被告符合上述条件,原告仍需准备经常居住证据(连续1年以上的居住证或公安局暂住信息、租房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4、特殊情形下的离婚管辖法院:
(1)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定居国法院以须由国籍国管辖而不受理的,由双方的原户籍地或最后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且定居国法院以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不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1年,由被告原户籍地法院管辖;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军事法院管辖;